【摘要】水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通过对明清时期各类水利碑刻的考察和分析,可以看出明清时期的水治理已经不是“水利国家”或“水利社会”这种对早期中国治水模式的简单判断,呈现出的是国家与社会“共治”的空间和样态。在治水上的共同需求以及各自能力的不足促使明清时期国家与社会力量进行了力度比较大的合作,实现了共同治理。在水治理的过程中,国家是重要水利工程的主导者和水利纠纷的最后仲裁者,同时通过地方水利组织进行基层的间接治理;而水利地方组织和地方精英有大量中小水利工程的动议权、施工权和管理权,但他们也寻求国家在水利事务上的支持,维护自身利益。明清水利碑刻记录了国家与社会之间既有控制与博弈,又有协商与合作的互动过程和国家与社会“共治”模式的形成与运作。
【关键词】共治;水利碑刻;水利工程
总的来说,自上而下的观察方法,偏爱从国家建构的视角来看待治水过程,容易忽略真实历史实际中的社会合力的形成,低估了社会的作用及变化。除了国家治水外,中国还存在大量自愿联合的以家户为农村基本组织单元的基层治水[17]。
中国学术界对于水利与国家—社会关系问题的研究相对较晚。有关魏特夫的东方国家治水理论,国内学术界普遍认为是在冷战背景下西方学者对亚洲国家历史的歪曲,具有浓厚的西方中心论倾向和强烈的意识形态色彩[18]。魏特夫提出的“东方专制主义不可打破论”,“忽视了‘暴君制度’的剩余空间,误以为‘天子’能够完全控制和驾驭‘天下’”[19],并且他的研究也缺少经验案例的支撑[5]。国内学者在批评魏特夫治水理论的同时,结合特定区域的经验案例和历史资料对治水和国家展开了研究[20,21]。近年来,中国传统水利史研究在转向社会学和政治学领域后,形成了许多有价值的水利社会研究,如鲁西奇以长江中游地区为案例的“堤垸型”水利社会[8][22];董晓萍、蓝克利以山西四社五村为案例提出的“节水型”水利社会[23];钱杭以浙江萧山湘湖为案例提出的“库域型”水利社会[21][24];张俊峰、行龙以山西洪洞县为案例提出的“泉域型”水利社会[7][25];以及郝亚光提出的“双层治水体系”与“稻田治理模式”[6]等等。
二、研究材料的可靠性与研究路径
三、明清水利碑文中呈现的“共治”
(一)纪事性碑文中的不同治水主体
水利工程纪事性碑文是对工程的修建主体、过程、规模、费用和意义做出的记录。从纪事性碑刻碑文中可以看到明清水利工程按修建主体大致可分为国家和民间两类,这从工程修建主体方面证实了“共治”的事实。
1.国家主导修建的水利工程
《永定河上金门闸修建碑文》记录了皇帝如何心系治理永定河,不仅御批水利工程修建之资,且要求急事先办,特事特办9,甚至修建具体细节都得到了皇帝的指导。《金门闸浚淤碑》载:乾隆三十八年六月初九日,乾隆帝闻永定河“两岸堤工稳固”“览奏稍慰”,传旨“务使积淤尽除,水道畅行,以资疏泄。嗣后金门闸每遇过水,永远照此办理。仍将永定河水长落情形随时奏闻[35]。”乾隆帝巡视金门闸时还做《堤柳》诗并立碑,指出在堤内如何植柳,强调“堤柳以护堤,宜内不宜外”,如果在堤外植柳,则“水至堤仍坏”,并从治河方略的角度评价永定河水性及金门闸分泄功能。道光帝还御批将“粤海关饷先行截留一批,计银五万两,发交永定河道,赶紧购备,以免迟误”[36]。
2.社会主导修建的水利工程
社会主导修建的水利工程大都属于地方工程。地方修建的水利工程包括三类:一是地方官府落实中央政府交办的水利工程;二是地方官员动议并组织修建的水利工程;三是地方精英民间力量自发修建的水利工程。中国传统王朝国家虽然非常重视水利工程的建造和修葺,但限于传统国家基础权力的不足以及地方社会事务的日益繁杂,国家无法完全负责全部的水利事务,于是许多水利事务的处理和水利工程的兴修就要仰靠地方官员、地方精英以及民间水利组织。
万历二十四年(1596),胡思伸10出任浙江绍兴上虞县令,到任伊始,他便和上虞地方精英商议修造新的水利工程以造福地方百姓。胡思伸率领地方精英“三老”11考察上虞环境,认为当务之急是修筑梁湖包村港口的石闸(新安闸,又名胡公闸),用来蓄水溉田,为农业生产提供充足的水源。立在浙江绍兴的“新安闸记碑”的碑文记录了修建新安闸的原因和作用,以及由谁负责组织修建的,“于是简其土著之父老,若子弟谙练强干者,俾分任若役”,“精简年高行优、为舆人所推服者一人,俾总任,列其田号亩数,俾随则输纳著籍”。修闸的经费从哪里出呢?碑文记载:“诸会首业家,各急公如私,输钱若劝,不见为厉且讟……邑大夫士民等竞以义助,所赖任事者协心悉力,殆无遗计,而闸事始竣”[37]。从碑文内容中可以看出,上虞新安闸的修建是由地方官员首倡,地方精英和社会组织提供了必要的人力和资金支持,并具体来进行兴建。由于水利工程的兴建对于国家和民众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地方官府通常采取与地方精英和社会组织进行合作的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完成国家设计的目标,实现国家和社会双赢的共同治理。在明清这成为一种常见的形式。
(二)祭祀性碑文中的国家权威与地方自主性
面对未知与已知的水患威胁,传统国家和社会都需要通过奉祀“水神”“海神”“龙王”“河伯”“淀神”等与水有关的神灵,祈求风调雨顺,这实际上是从精神层面弥补国家和人在大自然面前的能力不足。
通过祭祀,国家可以借用神的力量建立权威,聚集人心,实现国家对于社会的管控。明万历时期《邑侯刘公校正北霍渠祭祀记》就直接强调“当事者以众散乱无统,欲联属之,遂定为月祀答神,贶萃人心,此祭之所由来也”[39]45。清代康熙撰写的《永定河神庙碑文》、雍正撰写的《黑龙潭碑文》以及乾隆撰写的《淀神祠碑记》中对此也均有所反映[27]19-20。
1698年,康熙皇帝特命名臣于成龙疏浚永定河并修建永定河神庙,“董司厥事,庀役量材,发帑诹日,具告祷于神,乃率作方兴”。工程竣工后,皇帝亲自撰写神庙碑文以答谢河神,说使永定河“自今蓄泄交资,高卑并序,民居安集”的原因,不仅在于“人事”,也是出于河神的保佑,“夫岂惟人力是为,抑亦神庥是赖”。国家修建永定河神庙的目的是为了报答神灵的福泽,同时在对河神祭祀的过程中也实现了统治的权威:“宜永有秩于兹土,以福吾民……新庙奕奕,丹艧崇饰,更颁翰墨,大书扁额,以答灵贶。”[40]330神灵祭祀的神圣性还具有督率官僚行政体系“勤于民事”,提高社会管理有效性的作用:“岂特于祈报之礼有加,尚俾知水利有必可兴,水患有必当去,而勤于民事,神必相之,以劝我长吏,凡一渠一堰,咸所当尽心。”[40]44清代后来的帝王如雍正、乾隆等在修建了黑龙潭龙王庙、淀神祠等水利祭祀的神庙、神祠后也都通过奉祀神灵的方式,祈告风调雨顺,保佑百姓免受水患,祈祷国祚绵长,“惟淀实嘉,利我甸人,匪今斯今,食神之福。而淀左右耆庶妇孺,岁时祈报走庙下,则自今始神其凭而歆之。惟是毋霪毋潦,毋有菑沴,丰殖锡康,俾我民其永利利用,光我秩祀”[27]172。
一个重要的现象是,国家虽然通过建设神庙、神祠,借助祭祀的神圣意义建立权威,但并没有垄断祭祀权力。董晓萍、蓝克利等学者对山西四社五村的调查也证明民间社首15权威的授受和建立,也是通过祭祀仪式实现的。
国家对一部分民间水利祭祀活动只保持批准和监督之权,以及对祭祀文化的规范和校正之责。前文提到的明万历四十八年(1620)刊刻的《邑侯刘公校正北霍渠祭祀记》碑刻,就记载了对山西洪洞赵城祭祀水神时的各种陋规和纠正。北霍渠祭祀活动的主要弊病在于祭祀活动和仪式奢靡浪费且过于频繁,许多“无籍之徒”借祭祀的名义“冒名渔猎”,引起当地百姓的不满。时任赵城县知县刘四端决定革除祭祀的积弊,“集历年公值渠长,校议釐正”[39]49-58,将具体的祭典仪式、规格、供品以及祭祀的费用和分胙规定刻在了《水神庙祭典文碑》上,作为祭典条例。这一举措得到了地方精英和当地百姓的认可和赞同,于是公议将他校正后的祭祀仪式确立为此后祭祀的规范和定例。这两通碑刻,既反映了民间祭祀的发达,也反映了国家和地方政府对于祭祀的管理,甚至会将民间祭祀升格为官祭。
康熙十二年的《水神庙清明节祭典文碑》则更加详细地记录了洪洞赵城南霍渠清明节祭祀水神活动成为惯例和制度的过程。碑文显示,清明节水神庙祭祀活动是根据南霍渠渠长吴宗周和生员16卫叔瑗等地方精英的提议进行的。南霍渠的渠长、地方的生员以及渠两岸各村的沟头17,拟定了清明节祭祀的地点、仪式、流程、祭品等,报请县知事陈履卿请求批示。陈履卿同意祭祀的同时,又提出了规范要求,“嗣后备牲祭献,不得指科排席,邀娼聚饮;毋得克减牲品,有亵神祇”,“如违,查出定行拿究,决不宽宥”[41]65-66。民间祭祀为求风调雨顺,维持生产生活,这与官方希望保持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意志是一致的,所以这种带有民间特色和地方色彩的水神祭拜才能一直存在。这个碑文案例中的清明节水神祭祀活动,在经过规范指导后,最后通过立石刻碑的方式,确认为一项必须由两县县令参加的地方制度。
(三)法规性碑文中的民间水权纠纷与国家介入
如前所述,围绕水权归属所产生的水利纠纷和诉讼在明清时期很常见,涉水地方精英和水利组织一般通过协商订立民间的乡规水约以调解纠纷,也会利用各种途径向官府寻求其对自身利益的支持。国家为了解决社会中不断出现的水权纠纷,用订立具有官方权威的法规方式以“平讼止争”,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在《介休县水利条规碑》和《旌介集广静升三村公立水利碑记》等水利碑文中可以看到,水权纠纷是如何从民间协商处理到官府仲裁调停,再通过水规水法的制定得到解决的过程。
1.水权纠纷的民间处理及局限
据史料记载,清光绪三、四年(1877—1878)曾发生过遍及陕、晋、豫三省的特大旱灾,此后气候转为寒冷干燥,旱象不绝。水资源对于关中陕南地区农业生产的重要则更加凸显,关于水资源的纠纷争端也更加突出[45]103。由此看来,源澄渠的地方精英对于光绪五年(1879)的水利诉讼判决结果的不满就可以理解了。当民间解决走不通时,地方精英和水利组织在面对不符合自己利益诉求的判决时,会使用再次上告的诉讼方式尝试更改对自己不利的判决,寻求国家权威对自身利益的支持和背书。在留存至今关于水权纠纷的水利碑文中,很多都是记录国家和官府对于水权纠纷的裁决。
2.水规水法的制定
水权纠纷的博弈和解决,通常会以制定或者重新制定水法水规的方式结束。
总之,这两类水规水法的制定,是国家管理与社会自我管理的互动互补。水规水法的议定和执行有赖于水利组织和地方精英之间的协商赞同,同时也需要官方权威的支持和保障。水利碑刻作为水规水法的物质载体,是官方裁判结果的权威化、固定化和公开化的重要方式,也是对民间服从法律法规的要求,是国家与社会互动的记录。
(四)纪念表彰性碑文对“共治”的肯定
对于治水兴利的国家代表(皇帝及各级官员)和民间代表(地方精英)的责任和贡献,国家和社会常常会以立碑勒石的方式进行肯定和褒奖。按表彰主体和对象的不同大致可分为三类:国家最高代表(皇帝)表彰各级官员;地方精英纪念颂扬地方官员;地方精英和民众的自我肯定。表彰和纪念对象有所不同,但正是这种不同,显示了朝野治水目标的一致性,反映和肯定了在水利工程这一重大治理中国家和社会的“共治”形式和各自的作用。
公元1727年敕建的武陟嘉应观(俗称黄河龙王庙),是清雍正皇帝为纪念嘉奖黄河河南段的治河功臣以及祭祀河神而建,效仿故宫,建筑布局极高,集宫、庙、衙署为一体,雍正亲自撰文并书写了铜碑。
《皇帝遣大同府理事同知兴龄谕祭于晋赠太子太保衔原任河东河道总督栗毓美之碑》也记载了皇帝对于治水官员的功绩进行的褒奖和表彰。栗毓美是清代颇有建树的治水专家,历任温县知县、光州知州、汝宁府和开封府知府、湖北按察使、河南布政使等职。道光十五年(1835)栗毓美调任河东河道总督,负责河南、山东境内黄河及大运河的管理。在任期间,栗毓美通过实地考察,发明了治水的“抛砖筑坝法”,保住黄河没有泛滥决堤,保障了黄泛区民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道光二十年(1840),栗毓美在治水过程中积劳成疾,卒于河东河道总督的任上。道光皇帝追赠栗毓美太子太保衔,谥号恭勤。栗毓美死后,道光皇帝和林则徐都为他撰写了祭文,还特命太子少保、两广总督祁贡来书写祭文刻于石碑之上,并派遣大同府理事同知兴龄前往谕祭[50]。道光帝通过立碑谕祭的方式,用溢美之词称赞了栗毓美的治水功绩[26]175。
民间社会的地方士绅和民众对于政绩卓越,为地方兴水利去水害做出重要贡献的官员和地方精英也采取立碑纪念以彰其德的形式。前文述及的山西介休县令王一魁,因其“以水随地,以粮随水”的改革,介休县的监生、水老人等地方精英们为他立碑纪念,将他与历史上兴修水利使民众和国家受惠的叔孙敖、文翁、史起、郑国四位杰出人物相比,“忆昔叔孙敖起芍陂,而楚受其惠;文翁穿腴口,而蜀以富饶;史起鑿漳水与魏,邺界有稻粱之咏;郑国导泾水于秦,谷口有禾黍之谣。后世称水利者,必归焉,至今诵之不衰。胤是介民享其利于无穷也,知渊源之有自,宁不以诵四公者诵公邪”[51],甚至还将其配享在源神庙内,当作保佑当地风调雨顺的神明而对其供奉。
清道光八年(1828),郑敦允出任襄阳知府,了解到汉江水患让襄阳樊城“堤岸日圮,富庶渐减”后,为凝聚士民之心,“议甃石堤四百馀丈,二年而成……障狂澜而奠民居”。道光十一年(1831)襄阳大水“亘古未有”,而“堤以势扼卫要,水石相搏,塌陷过半……”。已调署武昌粮储道的郑敦允感到是自己失责,执意要求回襄阳修堤。襄阳士民“走迎三百里,日夜牵挽而至”[52]。第二年郑敦允因积劳成疾于襄阳任上辞世,襄阳士民“哭公如哭私亲,士商设位招提朝夕”[53],并自发捐资修建了郑公祠,请光化县知县陆炯为郑公祠撰文,以纪念郑敦允治理汉江的政绩。
从上述对明清水利碑文的分类和分析中可以看出,我国明清时期,作为国家治理重要部分的水治理具有明显的“共治”性质。我国古代从早期“治水即治国”到逐渐走向治理合作的过程,呈现出国家与社会之间关系的演变。国家和社会在治水上的共同需求以及各自能力的不足,使得“共治”治理模式得以实现,国家与社会的“共治”边界和范式得以形成。不同于“治水国家”“治水社会”与“水利社会”等概念,我国明清时期“共治”意味着不是国家或社会单边而是国家和社会力量的协商合作,实现共同治理。在这个过程中,国家是重要水利工程的主导者和引导者,是水利纠纷的最后仲裁者,既可直接地控制、干预,也有协商、合作,国家通过水利事务对基层实行间接治理。而在社会层面,社会组织和民间力量有针对地方中小水利工程的动议权、施工权及管理权,无论是在丰水区还是缺水区,基于水利工程和水利协作建立的水利组织,都有力图维持组织团结、保持生产协作与共同体利益的动力和责任感,甚至为此会与国家进行博弈。在超越水利组织解决能力之外,比如水利组织之间持久的水权纠纷或者是较大型水利工程的修建,当时民间社会也会寻求国家权威的介入和帮助,以填补社会组织能力的不足。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古代地方官员与地方精英在共治模式实现中的连接作用。以明清时期为例,地方官员作为国家在地方的代表,一方面要秉承上意,贯彻国家的意志,完成“上级”任务;另一方面他们作为地方主官所具有的“造福一方”的责任和自我价值实现的诉求,也会驱使他们主动动员和支持地方精英和民众兴修水利。我国明清时期地方水利精英大多由拥有低级科举功名的乡儒、乡贤充当,他们作为基层水利组织的领导者,负责地方水利工程的修建和维护。在当时体制内官员职位数量不能满足所有具有科举功名的人赴任的情况下,这些地方精英被选出担任地方“水官”,可充分调动和发挥他们治水、管水的积极性。他们的存在,形成了明清时期体制外维持社会稳定的一个阶层,保证着明清时期基层社会治理的水平能够支撑起国家与社会共治模式的另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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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卡尔·奥古斯特·魏特夫(1896—1988),美国学者,原籍德国。
2罗曼·赫尔佐克(1934—2017),德国前总统,柏林自由大学法学、政治学教授。
3冀朝鼎(1903—1963),芝加哥大学法学博士,哥伦比亚大学经济学博士。
4(1)魏丕信(1944—),法国著名汉学家,法国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EHESS)研究主任,法兰西学院院士,研究范围为人口史、灾害史、水利史、荒政史、明清国家与经济的关系度等,代表作有《18世纪中国的官僚制度与荒政》(“BureaucratieetFamineenChineau18eSiecle”)。
5(2)濮德培(1949—),美国作家和历史学家,耶鲁大学中国历史系教授。研究方向主要为中国和日本的社会史、经济史、边疆史和世界历史,2007年当选美国文理科学院院士,代表作有:“ExhaustingtheEarth:StateandPeasantinHunan1500—1850A.D(HarvardUnivAsiaCenter,1987)”;“ChinaMarchesWest:TheQingConquestofCentralEurasia”(BelknapPress,2010)。
6(3)指以水文边界为基础而形成的民间组织,其中心事务不同于以村落为基础的农村基层组织。水利组织由民间自行组织和运作,官方承认其合法性。在水利事务的派工征款上以“夫”为基本单位,用水量以“水程”为标准,其组织的管理层主要是由民间推举的地方精英构成,有维持当地水系正常运行、调解用水纠纷的基本能力。
8(1)本文的地方精英(localelite)主要指地方水资源管理事务中的活跃人物,并不完全等同于通常意义上具有特殊政治背景和文化教育背景的精英。参见邓小南:《追求用水秩序的努力——从前近代洪洞的水资源管理看“民间”与“官方”》,载《暨南史学(第三辑)》,2004年,第75-91页。
9(1)金门闸位于河北省涿州市义和庄乡北蔡村北3.5公里永定河右岸。此闸创建于清康熙四十年(1701),后于乾隆三年(1738)移建减水石坝于今之位置,其名仍沿用旧称。金门闸共计十五空,南北长100.6米,占地面积8335平方米。乾隆三十八年(1773)、道光四年(1824)、同治十一年(1872)均予以大修,现存石闸为宣统元年(1909)时重建。闸之南坝台有清乾隆题诗《堤柳》碑及乾隆《金门闸浚淤碑》、道光《上谕》碑、同治《重修金门闸减水石坝记》、宣统元年《重建金门闸记》碑各一通。
10(2)胡思伸(1552—1624),字君直,号充寰。明万历二十三年进士,授上虞令,累官兵部主事、郎中、按察使、布政使、都御史、保定和南都巡抚等。
11(3)三老,指中国古代掌教化的乡官,由汉高祖刘邦始设,一般由当地社会中受敬重的五十岁以上的地方父老担任,协助官府和地方官进行乡村的治理和教化。参见叶国良:《礼学视野下的三老五更与三老乡官》,《历史文献研究》,2021年第2期,第110-111页。
12(1)古代测定水平面的器具。唐李靖《卫公兵法》卷下:“水槽,长二尺四寸,两头及中闲凿为三池……以水注之,三池浮木齐起,眇目视之,三齿齐平,则为高下准……计其尺寸,则高下丈尺分寸可知,谓之水平。”
13(2)各河水利组织中水利事务的管理者。水老人负责灌溉田亩、沟渠修浚的水利事务,由各河民众从用水户中推举产生。水老人一般由既熟悉水利,又急公好义正直无私,具有一定威望和能力的人来充任。从碑文内容来看,水老人名称前已明确注明其绅士身份,甚至少数水老人已经具有官员的身份。
14(3)参见《隆阳水头张姓祖祠碑》(万历十一年)、《禾甸五村龙泉水利碑》(雍正四年)、《湖塘碑记》(乾隆六年)、《莲花塘水利碑记》(乾隆八年)、《糯咱水沟碑记》(道光六年)等,赵志宏主编:《云南水利碑刻辑释》,民族出版社,2019年版。
15(1)这里“社首”指的是清代华北民间自治组织“社”的领导者,是乡村社会的权威人士。一般由社众集体选举产生,个别村社采取家族轮值的方法。社首身份主要是地方乡绅或社民,有清一代,社首在村落里主持春祈秋报、管理社费、维修庙宇等工作。参见董晓萍、蓝克利:《不灌而治——山西四社五村水利文献与民俗》,中华书局,2003,第19页。
16(2)明清两代称通过最低一级考试得以在府、县学读书的人为生员,生员有应乡试的资格,通称秀才。
17(3)沟头又称沟首、水甲、渠司,接受渠长“指派”巡查渠道水沟等。
18(1)中国农历月份分为大建和小建,大建三十天,小建二十九天,大建之月也称大月。
19(2)据刘屏山所载:“三十日昼夜之水,因月之大小建不等,各渠均作公用,八復亦作润渠之用,原不系一渠私有……故源澄渠将三十一日昼夜之水,因难以分受,故除为渠长公用。八復藉便,以为行程润渠之资……诬为己之独利,可胜叹哉!”参见刘屏山:《八復水夺回三十日水碑记》,载白尔恒、蓝克利、魏丕信:《沟洫佚闻杂录》,中华书局,2003,第10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