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测智商题,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2.电子商务的应用范围远比网上购物宽泛
电子商务的应用范围远远超过通常的网上购物的概念。基于互联网的电子商务不仅包括企业对消费者(BtoC)的商务活动,也包括企业对企业或企业内部(BtoB)的商务活动。一般的观点,是将电子商务视同网上购物
其一,企业对企业的电子商务往往是过去商务关系和商务活动的延续,而这一商务关系是构筑在高信任度和商务合同基础上的。
其二,企业对企业的大宗交易能够更大限度地发挥电子商务的潜在效益,并通过供应链的集中、采购的自动实现、配送系统的高效率而得以实现。
一系列新的政策问题
相对于传统的商务活动而言,建立在新介质基础上的电子商务引出了一系列新的政策问题,主要集中在安全性、隐私权、电子合同的法律效用等方面,同时也对税收、国家的权力、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以及其商业活动的监督、统计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这些新问题的引出,主要是由于电子媒介的如下特点而引发的:一是,互联网已消除了传统的物理国界的概念;二是,交易过程十分迅速、便捷;三是,电子合同和文件可以不留任何痕迹进行修改、复制和删除。
对我国而言,电子商务带来的最大挑战不是技术问题,而是政策的一致性和制度框架的设计问题。电子商务的出现,对交易过程的全链条中过去适用于传统交易方式的法律、制度均提出了挑战,何况我国计划体制下条块分割、行政分权的明显残留物,导致了难以形成一个跨部门的、一致性的政策框架。
电子商务引出的政策问题包括:
税收和关税问题。虽然电子商务的出现,不能改变原有的课税和关税原则,但必须建立与电子商务相适应的税收、关税征稽系统和制度。
如果不采用有效的加密技术电子交易是极不安全的。企业和消费者必须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其交易行为才可能实现,而相互信任的基础是交易过程的安全保证、保密(对消费者而言是其信用卡详细信息的保密,以免被他人盗用)、受法律保护,而这些只能通过政府颁布安全标准、建立安全制度和安全系统才能实现。否则,电子商务的发展将受到严重的制度制约。
二、非选择题题(26题12分,27题10分,28题12分,29题16分,共50分)26.八年级学生小明,经常帮妈妈做家务。一次,他突然想到一个主意,给妈妈开一份本周做家务的帐单,放在妈妈的床头,第二天,小明醒来时也发现一份妈妈给自己的帐单……小明的帐单小明做的家务应得的报酬擦地板1元洗碗1元洗衣服2元帮妈妈买醋5角自己起床叠被子1元…………合计10元妈妈的帐单妈妈的付出应得的报酬含辛茹苦地抚养小明0元每天给小明做饭0元供小明上学0元照料生病的小明0元妈妈以后继续为小明作贡献0元…………合计0元(1)小明的做法是孝敬父母的表现吗?为什么?(6分)
29、在一堂思品活动课上有这样的一场小品表演,请你看看,再一块探究几个问题。小强:(身背书包,漫不经心地上场)小团,“山猪”呢?小团:你叫谁呀?小强:大胖小友呗!小团:你这人怎能这样,昨天叫人家“肥仔”,今儿个叫人家“山猪”。小强:闹着玩呗,你别小题大做嘛。哎,听说你跟玲玲有点意思,是吧?小团:你真无聊。(下场)小刚:(正在看书,抬起头来)你又胡说啦,把同学都气走了。小强:活该。谁叫他们不让我抄作业,还告诉老师,为此事老师还训了我一通呢,我要跟他们没完。(小刚无可奈何地摇摇头,下场)小强:哎,别走啊,陪我聊聊吧……(孤零零地一个人,无奈地摇摇头,自言自语道)他们为什么都走了呢?(1)【请析原因】是什么原因使小强“孤零零地一个人”?(2分)(2)【请出点子】帮一帮小强,让他不再“孤零零地一个人”。(2分)
一、电子商务下的商品流通新问题
(一)电子商务下的商品交易主体的虚拟性带来的交易风险
电子商务下的商品交易主体的虚拟性,是指交易方在网上交易中仅以网址存在,其真实名称、地址在网上并不明显,交易主体特别是电子商务下的销售方是否有固定的营业经营场所、有足够的资金和经营人员,是否是合格的经营实体,都无从考证。这与传统的经营者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地址和名称,即与营业场所的有形性、营业场所必须占据一定空间的场所或设施明显不同。这种情形下,当事人双方素不谋面,相互之间缺乏最基本的了解和信任关系。在试图延用传统的方式对当事人身份进行辨别时,人们却发现面对虚拟、匿名的网络空间,运用传统的鉴别方式力不从心。
(二)电子商务下的商品交易形式的电子化带来的不确定性
电子商务下的商品流通是通过计算机网络的电子信息的交换,实现网上订货、支付款项。直接电子商务交易的全过程均以电子手段进行,在电子商务中,交易的安全问题至关重要。交易主体从双向转为互联网上的多向,而且大多数交易通常不存在前契约关系,相互间也可能不会再次交易,如何确认某一特定交易当事人的身份、传递的交易信息的内容,防止拒绝承认提交、否认信息内容的完整性,便很重要了。
(三)电子商务下的商品交易网络信息的披露和交易安全问题
电子商务下的商品流通是远程交易,交易者非面对面交易,在交易中消费者完全依赖经营者的信息决定购买行为,经营者要利用网络向消费者提供充分的自身信息、商品信息和交易信息,以确保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这是合同缔约前,经营者应承担的先合同义务。如何确保消费者获得的是真实、充足的信息,完全由经营者基于诚信披露信息是危险的,法律应当在经营者披露信息内容和披露要求上加以明确规范。
可以看到,由于电子商务新型商品流通的特点,具体到网络交易中的商品流通与传统环境下商品流通的不同之处,需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规范,进一步完善市场商品流通法律体系。
二、电子商务下商品流通新规制的建立
交易方式的变革推动交易规则的演进,这是法律发展史上的永恒规律。电子商务发展带来了商品流通方式的转变,由于自身区别于传统商业的特殊性,其健康发展需要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
(一)加强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市场准入管理.并建立相应交易安全保障体系
交易具有追求安全的天性,如果缺乏法律与技术手段的保障,可以预见充满安全漏洞的新兴交易领域电子商务将因当事人丧失信心并退出参与而逐渐萎缩。网络环境虽然具有虚拟性,但仍与现实社会存在无法斩断的联系,把好虚拟环境进入的关口,通过各种手段保证网上交易安全。应健全以信息安全、网络安全为目标,加密技术、认证技术为核心,安全电子交易制度为基础的安全保障体系。同时为电子交易的可靠性和安全性建立一系列法律制度。
(二)强化经营者信息披露,完善消费者知情权,把对网络知情权的保护纳入法制的轨道
(三)建立电子商务中经营者的信誉评价机制,加强社会信用体系的法制化进程
(四)建立适宜电子商务下商品交易纠纷的解决机制
【关键词】商标;质押;融资;担保
一、我国商标权质押实现的困难与问题
“商标权是一种财产权”,它满足了质押标的必须具备的财产权性、适质性和可让与性三大要件,且具有一般动产质押所不具有的优势,该制度在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被广为推崇。商标权质押的适用在我国却未成为一种普遍选择的融资方式,其关键原因是我国的一些特殊的法律与制度为商标权质押的实现设置了重重的障碍。
3.中介机构不发达。商标价值评估是商标权质押的重要环节,评估机构作为连接商标权人和银行的中介,负责对商标价值进行评估进而作为银行放贷的依据。对银行而言,最关键的是要有可信的资产评估体系和评估机构,我国无形资产的评估法律体系和机构不健全、评估市场不发达。目前,指导无形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规定主要是国务院1991年颁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但可操作性较弱,而且对于商标没有单独的准则。由于各类知识产权的特性有着显著的不同,没有系统的评估标准,评估水平难以衡量,造成公众难以信任评估结果,也使行业管理部门难以有效地对评估报告的质量进行监管。实践中无形资产评估的权威与公信在业内一直是受到质疑的。这是因为:(1)在评估方法上,商标权的评估常借用“成本法”、“市价法”和“收益法”等有形资产的评估方法,商标评估的重点不是在计算公式及方法上,况且,国内外经济学论著中介绍的多种知识产权评估公式,在实践中很少用上。(2)缺乏约束评估机构的责任机制,存在部分评估机构“只要给钱,评估额可以大幅调整”的怪现象,尤其是品牌的价值高低由评估机构说了算,这使得无形资产的评估带有很大的随意性。
4.商标权的质押风险较大。商标权是无形财产,其独特的价值属性决定了作为质押标的要比一般的财产风险大。(1)商标权的财产价值具有不稳定性,使银行难以对商标质押有充分的信心。银行主要看商标是否值钱,商标价值的高低自然影响银行的贷款信心。商标是一种无形资产,企业的业绩、经营方针和经营者的素质都会改变商标的价值,尤其是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出现重大问题,商标的价值就会一落千丈,秦池和爱多就是典型例证。(2)商标权变现能力难以预测,与有形财产相比,商标的流动性相对较差,处置起来也比较困难,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转让市场还比较狭窄,评估和转让程序复杂,需要耗费较多的人力、物力,处置成本高。(3)商标权价值的无形性使得银行监管困难。银行由于无法直接占有质押的商标而被认为存在信贷风险,对银行而言,保证资金的安全性、流通性是最高要求,商标权的价值是一种没有形体的财富,银行对其只是一种虚拟占有而不是实际控制,对出质商标的运营状况很难搞清,缺乏监管使得贷款处于较大的风险之中。
二、完善我国商标权质押制度的构想
2.完善商标权质权实现的评估制度。在商标权质权实现时,需要对商标进行评估。从商标评估业现状看,目前商标权评估机构的专业水平、职业道德都亟待提高,评估机制尚需完善。例如收费标准按标的提成的做法,就使商标价值极易被高估,欺诈和投机提供了方便。加之商标固有的非实物特征,评估从一开始就面临很大的困难和潜在的风险。不仅在商标权设质时使出质人与质权人对出质价格很难达成一致,由此导致商标权质押市场的冷清,而且在商标权质权实现这一环节也会造成很大的障碍,极大地阻碍了商标权质押的运用和发展。因此,尽快建立并完善商标权评估制度和体系,应该是充分发挥商标权的担保价值,推进运用商标权质押的当务之急。
三、完善商标权质押制度的意义
商标权质押作为一种特殊的权利质押,既具有质押的一般共性,又具有标的物的无形性、不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以及安全性、效益性等特点,在我国,完善商标权质押制度具有重要意义。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大发展时期,急需设立各种担保制度来保障经济交易安全,提高经济活动效益,承认商标权所蕴含的巨大经济价值,允许商标权单独转让和质押,才能使其在日益成熟的权利担保制度中占据一席之地。商标权质押尤其为具有品牌优势的企业开辟了一条新的融资渠道,有效地增强了中小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是一种有利于金融促进知识产权向生产力转化的工作方法,有利于建立“资本”有效支持“知本”的长效机制。
参考文献
[1]刘春霖.《知识产权资本化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167
[2]杨松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的资产评估”.《中国金融》.2007(5):17
卷Ⅰ卷选择题(每小题3分,共48分)题号12345678910111213141516答案
卷Ⅱ卷非选择题(22分)17、青春是什么?青春是一座高耸的山,是一座看不见路径的山。每个少男少女都是登山队员,怀中揣着征服者的梦想。然而,既然是高山就难免有坎坷,难免有毒蛇猛兽出没,也难免有野花的诱惑和迷路的时候。山林之神只留下一句秘诀——惟有大智大勇者脚下才有路!阅读材料,回答问题:(1)青春的历程会一帆风顺吗?读了这篇文字,你有何感受?(3分)(2)你准备如何让青春之路充满鲜花与掌声?(4分)
【关键词】上市公司;分红制度;股利政策;强制分红
中国证券市场从1990年起步时的深市“老五家”、沪市“老八家”,发展到目前涉及制造业、信息技术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等13大类、涵盖国民经济中各主要行业的2591家,境内上市公司规模进一步扩大、发展速度进一步加快,目前从市值、交易量、筹资额、上市公司家数等指标衡量,中国成为世界第二大交易市场,成绩斐然。但在这快速成长的过程中也存在着不少问题,特别是上市公司的分红问题牵动着无数投资者的神经。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水平整体过低,股利支付率的比例仅为20%至30%。据上市公司分红预案统计显示,2011年平均股利支付率达29.19%,而国际成熟市场的股利支付率比例一般都在40%至50%,相比之下我国上市公司的股利支付水平远远低于成熟市场。许多上市公司长期不分红,严重损害了流通股股东的利益。自2001年以来,中国证监会已为此出台了一系列的制度,但仍存在着一些问题。本文旨在通过对上市公司分红情况进行深入分析,研究我国上市公司分红制度,并通过分析强制分红的利弊提出一些较为可行的方法。
一、案例回放
(一)ST金叶(000587)基本情况
金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金叶(000587))前身是光明集团公司,于2011年12月16日由“ST光明”变更而来。ST金叶(000587)主要经营业务:加工销售贵金属首饰,珠宝玉器,工艺美术品;金银回收;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股权投资;矿山建设投资,选矿;黄金投资与咨询服务,黄金租赁服务。公司于1996年4月2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主板上市,注册资本55713.4734万元,上市初总股本8000万股,上市初流通股3000万股。ST金叶(000587)的黄金加工核心业务在业内受到高度的认可,全资子公司东莞市金叶珠宝有限公司目前已成为国内三大黄金加工知名企业之一。
(二)ST金叶(000587)事件回顾
ST光明变更为ST金叶(000587),大股东由光明集团变更为九五投资,经营业务从家具制造和销售转变为珠宝销售以后,黄金、珠宝销售行情比较理想。从公司2011年的年度报告可以看出:2011年公司净利润从2010年净亏损1.57亿元变为5.40亿元,实现大幅度扭亏为盈,公司主要财务指标:每股收益0.98元,每股净资产1.56元,净资产收益率209.12%。在这样的情况下,ST金叶公告披露因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公司不分配不转增。
二、案例思考
ST金叶(000587)大幅度盈利但不分红,这引起了笔者的反思。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分红的现状怎样,到底上市公司应该不应该分红,导致上市公司不分红、少分红的原因是什么,这值得对我国上市公司分红制度进行研究、探讨和诠释。
(一)中国上市公司分红现状
我们知道,分红是股份公司将当年的收益,在按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等项目后向股东发放,是股东收益的一种分配方式。一般说来,上市公司可以以下形式实现分红:以上市公司当年利润派发现金;以公司当年利润派发新股;以公司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2008—2010年上市公司分红情况见表1和表2。
从表1可以看出,从2008年至A股实现现金分红的上市公司家数为856家、2009年为1006家、2010年为1321家,占同期上市公司总家数的比例2008年为52%、2009年为55%、2010年为61%。
1.上市公司分红少
2.不多的分红多数为了再融资
2008年10月,证监会了《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规定上市公司再融资时,“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现金分红成为公司再融资的一个必要条件。这导致一些上市公司分红时,融资意图非常明显。比如2007年5月,万科实施了每10股转增5股派现金1.5元的分红方案,而3个月后便以发行价31.53元向全体投资者增发约3.17亿股。与再融资额相比,分红简直是九牛一毛。
3.上市公司不分红不是因为没有“钱”
Wind数据显示,房地产业上市公司全行业分红连续多年在所有行业上市公司中垫底,2010年度119家房地产业上市公司112家盈利公司中只有54家分红。在上市三年,利润过亿的11家上市公司中,“南方航空”2000—2010年累计净利润接近32亿元,上市8年多,却没给股东分过一分钱。“方大特钢”2010年年报公布后,年报中未出现股东分红一项内容。可以看出,上市公司不分红不是因为没有“钱”,是因为他们意识出现问题。
(二)美国上市公司分红现状
作为成熟股票市场代表之一的美国,其上市公司分红已经成为一种常态。
1.现金分红是最主要的红利支付方式
2.按季度对投资者进行分红
在美国,绝大多数的上市公司都是按季度对投资者进行分红的。相反,按年度或按半年度分红的上市公司则比较少见。当然,也有不分红的公司。此外,一些上市公司有时还有“额外”分红或“特别”分红,这类分红一般是有针对性的、偶尔的或一次性的,而且分红水平超高。在美国,上市公司之所以愿意分红,是因为分红的环境已经形成。分红政策往往被作为判断上市公司是否具有投资价值的重要参照,不仅代表着上市公司现在的盈利能力,也代表着上市公司未来的发展前景。
3.美国不分红上市公司的特征
(三)上市公司分红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重视分红是成熟市场的重要标志之一,上市公司稳定、可预期的分红不仅可以实现投资者回报、培育资本市场中长期投资理念,增强市场活力和吸引力,而且有利于市场对公司进行估价,避免股价的过分波动,从而保持市场稳定。上市公司分红应是常态,不分红或者少分红是一种非理性状态,如何解决非理性的问题,罗伯特·J.希勒(2008)提出“良好的制度环境和有效的规则执行是解决问题的客观基础……”我们应首先从制度层面寻找答案。
1.我国上市公司分红制度的演变轨迹
2.上市公司分红制度存在的问题
第一,分红制度约束力不强,约束范围小。资本市场及上市公司长期以来一直没有真正形成促进现金分红的约束机制,包括现有公司自治体系下的政策规定效力也具有相当的局限性。现金分红新规尽管将利润分配比例提高到30%,同时剔除了送股形式的分配方式,但是这一规定只对那些需要进行再融资的上市公司有限制作用,而对那些没有再融资计划的上市公司来讲,没有任何约束力。而丧失了再融资能力的公司可能会逐步放弃分红,其他参与现金分红的上市公司分配比率可能也会降低。上市公司完全可以突击分红方式来应对再融资利润分配要求,少数公司为顺利实现融资目的而派现,但在上市公司不分红或者少分红的两个自然年度,该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可能很难获得相应投资回报。在现行制度中,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加强分红水平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但约束力不强。上市公司以公司发展需要为由本年利润暂不分配,就可以解决所有问题,甚至不少上市公司十多年盈利而未分红。
第二,分红的双重收税及除权问题。现行的除权除息制度及红利税征收的不合理,很大程度上背离了现金分红回报投资者的本意。我国在2005年开征红利税,规定股票分红所得按照20%减半征收,即10%。但实际上投资者得到的股息、红利是上市公司税后净利润的分配,即公司已就该部分收入代其股东缴纳过税,这样双重收税的存在使分红给中小投资者带来损失。投资者实际所得的现金是分红额的90%,但在分红除息日,分红股票的开盘参考价实行的却是按分红额的100%。这样,股票还没开盘,投资人的账户市值就已经缩水,也就是说投资者将承受相应的“贴权”损失,而且分红率越高,投资者的损失也就越大。分红除权的制度也一直备受诟病,面对这样的除息机制与红利税征收,现金分红根本就失去了投资回报的意义。不仅投资者的投资没有得到相应的回报,也不利于中国股市长期的发展。这种重复征税和分红除权的不合理现象已经存在多年。
第三,未能提供良好的分红氛围和环境。尽管现在证监会加大力度促进上市公司分红,但仍未能创造一个良好的分红环境,推动上市公司进一步提高现金分红意识也存在困难。我国上市公司的分配形式包括现金分红和送股,并且分配方案中可能同时包含转增或配股。实际上,送股只是会计科目变动,并未对公司价值产生实质影响,转增和配股更是不属于利润分配的范畴。但是一直以来,中国股市偏好送股、轻视分红,热衷追逐高送股股票的局面至今依旧没有改变。市场偏好送股事件,而对分红事件反应一般。中国股市对送股的特殊偏好一方面显示出市场的投机成分;另一方面客观上也抑制了上市公司分红的动力。
(四)强制分红利与弊
但是,强制分红也有其一定的问题。从我国上市公司的发展来看,大多数上市公司目前正处在成长期,需要大量的现金进行项目投资、兼并收购和技术改造。通过将一定分红作为再融资的资格来影响企业的股利分配政策,对上市公司可能会产生不利的影响。尽管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累计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但只要上市公司达到这个门槛后,再融资金额与分红金额并没有绑定,且定向增发不受此限制,造成一些上市公司需要再融资时就通过在年报或中报中抛出一点分红来应对,而这一点分红相对于同时推出的配股或增发预案而言实数九牛一毛。近年,这种突击分红的做法尤其明显,不少公司都在大举分红完成后不久便迅速启动大规模的再融资计划。
三、应对策略
分红政策往往被作为判断上市公司是否具有投资价值的重要参照,不仅代表着上市公司现在的盈利能力,也代表着上市公司未来的发展前景。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分红情况与西方成熟市场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市场环境和分红制度也有待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分红制度目前存在约束力不强、约束范围小、对分红进行双重收税及除权的问题,也尚未能提供良好的分红氛围和环境。分红尚无法成为经营者的一种自觉行为。因此,强制分红势在必行。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完善我国分红制度。
首先,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分行业来确定再融资条件。出于引导市场健康发展的目的,将现金分红作为所有上市公司再融资的必要条件,可以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分行业来进行不同处理。成长期的公司强制分红不利于公司的发展,对股东利益也是一种损害。要让上市公司主动地进行股利分配来提高企业的再融资吸引力,而不是被动地进行股利分配来满足自己圈钱的欲望。
其次,调整分红课税比率。在税收政策上进行相应的调整,将利润分配方式的课税比率重新调整,使得其符合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导向。
最后,提高上市公司利润分配的透明度。改进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情况,从而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促进上市公司增强回报投资者的意识。
【主要参考文献】
[1]孟永波,郭秀国.中国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的变迁及其解读[J].中国集体经济,2011(1).
关键词:双侧额叶脑挫裂伤;保守治疗;手术治疗
1资料和方法
1.1一般资料总结2012年10月~2013年9月来我院接受双侧额叶脑挫裂伤的患者29例,对其运用随机分组的形式分成两组。观察组16例,对照组13例;女11例,男18例;因钝击致伤2例,因坠落致伤10例,因车祸致伤17例;致伤后均有程度不一的昏迷现象,清醒后产生呕吐、头痛剧烈,精神异常,失语等症状。经CT检查6例患者硬膜下产生血肿,2例患者枕部硬膜外产生血肿,4例患者额颞硬膜外产生血肿,5例患者产生外伤性的蛛网膜下腔出血,3例患者枕骨骨折现象。所有患者的致伤原因、CT表现、临床症状等对比,差异较小,无统计学意义(P>0.05)。
1.2方法对照组患者入院后进行保守治疗,清除患者口、鼻腔内的分泌物及呕吐物,保证呼吸道的畅通后给予吸氧治疗。并控制患者的入水量,进行脱水等一系列的防脑水肿治疗,脱水剂大约应用15~20d左右,根据CT检查结果减量或停用。加强对患者瞳孔、精神意识、血压、呼吸、脉搏等生命体征的观察。可给予患者降脑内压力的药物,对精神异常烦躁的患者给予镇静药物,同时进行抗癫痫的治疗。观察组患者经以上治疗5~7d后进行手术治疗,首先将患者双侧额部的血肿进行彻底清除,再利用冠状切口进行去骨瓣减压手术。
1.3疗效标准痊愈:治疗后患者意识恢复清醒,临床症状全部消失。显效:治疗后患者意识恢复清醒,临床症状明显消失。有效:治疗后患者意识基本恢复清醒,临床症状基本消失。无效:治疗后患者意识仍然存在障碍,临床症状未能全部消失,治疗后出现残疾、死亡现象。
1.4统计学分析
2结果
对照组的患者经保守治疗后,治疗有效的患者为9例,有效率为69.23%;无效患者中1例患者死亡(7.69%),1例患者出现中度残疾,2例患者出现重度残疾,残疾率23.08%。观察组患者治疗有效的患者为14例,有效率为87.50%,1例患者出现中度残疾,1例患者重度残疾,残疾率为12.50%。观察组患者的存活率明显优于对照组患者(P
3讨论
该病损伤机制较为繁杂,挫裂伤位于双侧额叶的底部,出现脑水肿的几率增大,使颅内压增高明显[3]。额叶脑组织出现挫裂伤后,会导致血管撕裂性出血,从而诱发脑水肿的产生(见图1),颅内脑压也随之升高。产生的水肿、血肿现象会对额叶进行挤压,致使额叶缺血性的水肿,更加剧了颅内脑压的升高[4],以此恶性循环,危及患者生命。在致伤后6h内,常产生迟发性脑疝,导致中枢性的呼吸衰竭,造成患者死亡。因此在保守治疗后行去骨瓣减压手术,是治疗该病最佳的治疗手段。在术中运用冠状入路,可将血肿、额颞叶的挫伤病灶两者同时切除,极大保护颅内重要血管,同时也将脑疝的发生率降至最低[5]。本研究中,观察组患者保守治疗后及时进行手术治疗,减少脑疝的发生几率,治疗有效率为87.50%;对照组患者的治疗有效率为69.23%,1例患者经抢救无效后死亡[6]。而在治疗过程中,结合多种手段对患者的水肿范围、病灶大小等判定后,制定手术方案,才能更加确切的治疗该病,最大程度上降低患者的残疾率与死亡率[7-8]。
综上所述,治疗该病患者时,在进行吸氧、防脑水肿等保守治疗的同时,更要加强防治脑疝的产生,并及时进行去骨瓣减压手术,是提高患者生存率的关键。
图1脑挫裂伤所导致的脑水肿
参考文献:
[1]魏建军,李新华,陈亘.急性双侧额叶对冲性脑挫裂伤的临床治疗[J].新疆医学,2012,42(13):101-102.
[2]姚东华.双侧额叶脑挫裂伤救治体会[J].当代医学,2013,19(08):105-106.
[3]张洪涛.双侧额叶脑挫裂伤救治体会[J].中国实用神经疾病杂志,2012,15(08):64-65.
[4]罗宗晚,颜春英,朱新洪,等.额叶内侧面损伤的临床特点及救治[J].中华神经医学杂志;2004,03(16):12-13.
[5]郭剑峰,王占祥,谭国伟,等.前额底脑挫裂伤的手术时机探讨[J].中华神经外科疾病研究杂志,2007,1(22):86-87.
[6]鲍向阳.冠状及双侧改良翼点减压术在非血肿性颅脑损伤脑疝中的应用[J].中华神经外科疾病研究杂志,2005,3(38):66-67.
一、当前执法环境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经济环境的影响。许多地方在建设发展过程中,过多考虑地方利益和短期政绩,发展失去了平衡,弱化法制以突出经济建设的现象屡见不鲜。甚至某地政府就明文规定,包括工商机关在内的监督执法部门,未经当地政府许可,不得进入政府保护区内的企业查办案件,而我们知道,这绝不是个别地方的做法。显然,在这种扭曲的经济的环境里,工商执法就无从甚至很难开展。现在有的地方官员明知某些企业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给社会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当工商部门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时,政府或部门领导往往出面干涉,工商部门有时也只能从于地方党委、政府的意愿,使案件查办工作无法进行。这就是地方政府为了实现经济的发展,在经济政策上的反向保护,即地方保护主义导致地方保护主义与行政执法的冲突与矛盾,此种唯求经济发展,淡化和弱化法制的做法,从长远的经济发展角度来看,势必会成为将来经济发展的桎梏。
(二)社会环境的影响。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价值观、人生观也发生变化,金钱至上观念导致一些经营者无视社会道德。一方面,他们置国家法律与商业道德不顾,疯狂制假获取不法利益;另一方面,人们对于社会丑恶现象已经司空见惯开始麻木甚至默许,对于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开展的执法活动表现出不理解、不支持。近年来,工商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活动中遭遇抗拒事件屡屡发生。有关统计表明,工商执法人员遭遇暴力事件的伤亡人数仅次于公安。显然,不断发生的抗法事件,很大程度上伤害了监管执法的感情。在政府的各项社会管理活动中,很多工作都要求工商人员参加,诸如创建卫生城市、房屋拆迁、生猪屠宰等名目繁多的整治工作,大大消耗了原本就十分紧缺的执法力量。甚至,案件说情日趋盛行,现代人际关系的变化及通信联络的高度发达,使得案件说情越来越多、速度也越来越快,法律原则在人情攻势下往往会作出让步。
(三)法律环境的影响。从基层的执法实践来看,尽管国家出台了不少有关工商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但目前还存在一些亟待完善的地方。一是有些法律法规间存在脱节现象,相互衔接不好,缺乏连续性,有的地方与其他法规相互矛盾和抵触,具体执行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较多。二是有些法规、条例过于笼统和抽象,可操作性较差。三是有些法规严重滞后,少数改革开放初期以及计划经济条件下出台的法规仍在施行中。四是工商行政管理立法工作明显滞后,权力与职责不相称。例如:传销和变相传销是有严密组织和隐蔽地点,甚至带有黑社会性质的违法活动,以国家目前授予工商部门的执法权力,根本就不能独立进入传销活动现场进行执法。
(四)部门职能的影响。按现行管理体制,对市场赋予执法权的有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物价、卫生防疫、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等部门,这些部门之间职能交叉现象较为严重,而且各自执法手段都无法满足其职责需要,势必导致有利抢上前,无利退后边的推诿扯皮现象。职能交叉、政出多门、权力之争有时会造成企业无所适从,负担加重。显然,规范市场秩序的规范本身就不规范,也很难使市场走向规范。
(五)综合执法手段的影响。在工商执法的法规中,有执法力度和强制措施的甚少,且可操作性不强,导致执法依据不足、手段不硬,难以达到理想的执法效果。在执法实践中,一是经常出现当事人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有关部门不积极配合工商调查,主要原因是工商部门没有传唤权,对其没有约束力;二是行使扣押权过程中,在不懂法律的当事人面前,工商执法往往显得无力,严重影响了执法权;三是有的当事人拒不履行处罚决定书的义务时,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由于路径不太顺畅,使基层工商行使执法权处于十分尴尬的境地。
(六)权力制约机制的影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违法行为的发生多种多样,工商行政执法点多面广,在执法实践中,还有客观存在的现象:一是案源大都集中在基层执法人员手中,瞒案不报、私下处理,数量虽少,影响却大;二是办案人员直接掌握处罚幅度,处罚的幅度集中在直接办案人员手中,缺乏监督权力。
二、解决上述问题的一些想法
如何改善工商行政的执法环境,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都在努力思考并付诸行动的新趋势,结合基层执法的实际,提出以下想法。
(一)积极争取当地政府重视,让执法工作得到理解支持。
(二)继续加强法制建设,不断提高执法效率。
首先,国家应进一步加快对工商执法的立法进度,加快填补市场监督法律方面的空白,同时应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定的强制措施权和必要的执法手段;其次,要进一步明确执法主体,统一执法职能,努力改变多头执法、只能分散的局面;三是要对现行法规和条例进行全面清理,解决一些法规内容前后矛盾、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建立科学统一的法规系统。工商部门应本着基本原则和立法宗旨,积极行政,有所作为,创新监管方式,不断解决市场监管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三)加强县(市)局机关的协调能力,为基层执法提供有利保障。
(四)建章立制,构建行政执法的监督体系。
【关键词】物理教材测量速度
物理是八年级新开设的一门重要学科。从学生方面来看:学生刚接触物理,有强烈的好奇心,想学好物理。从教材方面来看:物理是一门实验学科,八年级物理内容与日常生活联系比较紧密,现象多,要记忆的概念多,物理规律逐渐增多。从教师方面来看:教师应面向全体学生,重在提高学生科学素养,教学方式应多样化,落实科学探究,语言规范,注重学生学力培养。而在本节教材2012人教版物理教材八年级上册第一单元的编写中就出现了两个值得商榷的问题,虽然问题不大,但对于农村地区的学生而言,不利于学生物理思维的培养,笔者在此提出,与诸位同仁共同探讨。
第一,关于角标的问题,教材是如下给出的:
测量物体运动的平均速度
实验装置斜面的一端用木块垫起,使它保持很小的坡度。
实验步骤如下:
把小车放在斜面顶端,金属片放在斜面低端,用刻度尺测出小车将要通过的路程S1,把S1和后面测得的数据填入下表中。
根据测得的S1、t1,利用公式V1=S1/t1算出小车通过斜面全程的平均速度V1。
将金属片移至斜面的中部,测出小车道金属片的距离S2。
笔者认为作如下改动更能体现物理的特点:
把小车放在斜面顶端,金属片放在斜面底端,用刻度尺测出小车将要通过的路程s,把s和后面测得的数据填入下表中。
算出小车通过斜面全程的平均速度v。
将金属片移至斜面的中部,测出小车到金属片的距离s1。
理由如下:根据物理课程的特点及其逻辑性,学生才刚开始接触物理,教师有责任在传授知识的同时,潜移默化地提高学生的科学素养,传授物理的研究方法、思维方法。而教材中角标的标注未体现出物理的逻辑性,不利于学生科学素养的提高,特别是对于农村地区的孩子,在理解物理规律时更吃力。而整段的平均速度、上半段的平均速度、下半段的平均速度教材未体现的数理关系、逻辑关系不明朗,层次不清,不利于数学基础较差的学生掌握。我们都知道,角标的使用在理论上是可以任意标注的,区别开各量就行,但在实际使用时必须考虑各物理量之间的各种关系,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让学生掌握这门学科,才能更好地让学生体会物理方法,发展思维能力,从而促进学生的知识迁移发展,学会学习。
第二,应在教材中体现出下半段路程的平均速度各种方式提出均可,这样更有利于基础较差的学生理解平均速度。虽然大家都可以说,只要老师在上课时提醒一下学生就可以了,但那是对基础较好的学生而言的。把这个小问题补上,更有利于学生理解各段路程上速度的不同,从而更好地理解平均速度的含义。理由如下:
1.这一问题体现了物理的一个基本数理关系分―分―总。上半段、下半段及全程的各物理量之间的关系,应该让刚接触物理的孩子们很快就能明白各物理量之间的关系,使学生积极主动地探讨学习物理的一些思维方法。这样学生的思维更加活跃,学习的积极性更高,更有利于拓展学生的思维。
2.应让学生体会物理学科的一个特点:重物理过程。本节教学内容是一个探究性实验,实验过程是先探究全程平均速度,再求上半段平均速度,最后引导学生分析下半段的平均速度。这样做,无论动手过程,还是思维过程都非常清晰。笔者认为,教材中应体现出这种关系。物理现象的分析,物理规律的发现,物理计算问题的解决,都必须分析清楚物理过程,过程不清,学生思维就混乱。很多时候,我们发现,学生一听就懂,一做就错,究其原因,大都与物理过程不清有关。所以,在教学中,我们应重视物理过程的分析,让学生积极主动地在学物理的过程中去收获成功,去体验快乐。
一、现行上诉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上诉程序设置单一。我国现在设置的上诉程序单一,除了最高人民法院和民事诉讼特别程序案件外,绝大多数案件均为二审终审。也就是说,一个案件,只有一次纠错机会,经过二级法院裁判后,不管当事人如何反对,该裁判仍将发生法律效力。这就摆在我们面前一个问题,一个案件经一审后,一方当事人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在仔细听取该上诉人意见后,作出二审判决,这一判决很可能改变一审判决,对上诉人有利,从而另一方当事人认为自己利益受损而希望上诉,但是已到了尽头,无路可寻了,导致当事人无休止的申诉、上访,影响社会稳定。
(二)上诉审监督不力。我国规定了二审终审,一审法院审理的案件,二审法院可以通过二审程序予以纠正和监督,使一审法院的法官更能审慎地作出裁判。而二审法院是终审法院,具有最终裁判权,虽然从法理上说还有上级法院及人大的监督,但是这些监督都是宏观的监督,并且未程序化,这样,对二审法院的监督是缺乏制度化的监督,当然,无监督的权力往往得到滥用,这样,对于一些不理性的二审法官所判决的案件的公正性可能不如二审法院。
(三)事实审和法律审。我国的上诉制度,规定了二审法院全面审查一审案件的权力,二审法院通过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及程序的公正性的审查来审查案件,然后作出裁判。对于一审所认定的事实,二审法院有完全的审查并重新作出认定的权力,这样,二审法院的裁判是建立在二审法官新认定的事实之上的,当然作出的裁判可能与一审裁判大相径庭,然而,二审法院是终审法院,虽然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是初次认定的,但已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利,成为事实上的一审终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