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就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问题向应急管理部门制发检察建议
【基本情况】
【制发过程】
【被建议单位回复和采纳情况】
【跟踪督促和落实情况】
检察建议制发以来,应急管理部门加强建章立制工作,不断提升危险化学品监管的规范化、精细化,先后制定印发了《北京市危险化学品企业行政许可现场审查指引》《〈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重点工作落实方案》《北京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管理)职责清单》等规范性文件,全面加强行政许可现场审查工作,明确了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68项具体任务、责任部门和完成时限,以及全市27个政府部门有关工作职责。同时,在全市开展专项整治,加大执法力度。先后针对非法违法“小化工”企业、化工和医药制造企业、化工安全仪表系统开展专项整治,检查各类单位2万余家,出动执法人员3万余人次,推动全市近500家企业完成整治,排查并消除安全隐患6000余项,有效防范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
【效果和意义】
危险化学品因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或有腐蚀性等危险特性,其生产、使用、储存、运输和经营等环节如果控制不当、管理不严,极易发生事故,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危险化学品事前、事中、事后各环节监管对于实现闭环管理、有效预防风险具有重要意义。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个案办理为基础,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系统性、普遍性问题向市级主管机关制发检察建议,体现了自下而上递进式监督的一体化办案优势,有利于以点带面拓展监督效果,追根溯源促进行业治理,有助于整体提升首都危险化学品管理的规范化、精细化,为首都安全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提供更为坚实的司法保障。
【检察建议书】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检察建议书
京检建〔2021〕20号
某应急管理部门:
危险化学品因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或有腐蚀性等危险特性,其生产、使用、储存、运输和经营等环节如果控制不当、管理不严,极易发生事故,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2020年2月2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对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有力防范化解系统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出了具体要求。2020年12月2日,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对北京市落实中央要求提出了明确具体的实施举措。
近年来,随着党政机构改革的不断推进,你单位按照中央、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和要求,积极协调公安、交通、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单位共同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进一步调整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为维护首都安全作出了重要贡献。同时也应当看到,由于危险化学品种类繁多,涉及行业众多,产品流转环节较多,做好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还面临诸多问题和挑战。2019年至今,本市连续发生多起危险化学品爆燃事故,造成不同程度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本院通过梳理近年来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刑事案件发现,部分区域非法经营汽柴油、一氧化二氮、丙烷等危险化学品的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存在公共安全隐患。
2020年12月5日,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意见》,要求北京市检察机关积极、稳妥办理安全生产、公共卫生、生物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领域的公益损害案件。2021年2月,本院在全市部署开展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领域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以预防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为重点,积极发挥检察公益诉讼职能作用,助力实现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通过此次专项活动,发现在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和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
危险化学品安全事关社会环境的安全稳定,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对维护首都安全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基于你单位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一条和《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提出如下建议:
二是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进一步推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体系的协同化、严密化和现代化。建议你单位加强与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的工作联动,进一步实现信息共享,通过函询、档案系统互联、定期复核等方式对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建设许可、产权证明等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予以核查,加强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审查和审批后监管,加大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等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三是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网络信息发布等活动的研究和监管。建议你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将互联网危险化学品安全纳入监管范畴,通过网络监测、部门联动或者购买第三方服务等方式,加强日常监管。
2021年6月30日
二、
内蒙古自治区武川县人民检察院就基层矛盾纠纷化解问题向某县人民政府制发检察建议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办理马某某故意杀人一案中发现,2020年9月,被告人马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因一只羊归属问题发生纠纷,先后经村委会、民警调解未成,马某某情绪失控后持刀将王某某、一名民警和一名村民当场刺死,将一名村委会工作人员和一名村民刺重伤。检察机关通过办案发现,某县人民政府及其所辖基层派出所以及村民委员会等单位和组织在排查化解基层矛盾纠纷、有效开展基层社会治理等方面方式方法欠缺、服务意识和治理能力不足,这些问题可能导致矛盾纠纷得不到有效化解进而引发重大风险,影响人民政府和基层自治组织在群众心中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为推进基层社会治理和平安武川建设,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武川县人民检察院向某县人民政府发出检察建议。
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办理案件过程中,针对案件反映出的基层治理问题,认为需要向某县人民政府提出检察建议,根据《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指令武川县人民检察院向某县人民政府制发检察建议。武川县人民检察院在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指导下,深入剖析案件发生的深层次原因,深入案发地及周边村落了解基层矛盾纠纷化解情况,走访部分综治中心(矛盾纠纷化解联合服务中心),通过查阅文件、听取意见、询问等方式,了解矛盾纠纷接收、调处、解决机制的实际运行情况,形成问题清单。武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专人与某县人民政府沟通,围绕检察建议内容征求意见。2021年8月31日,武川县人民检察院向某县人民政府公开宣告送达检察建议书。
检察建议发出后,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和武川县人民检察院及时跟踪督促,并对整改落实情况实地回访评估。目前,全县已建成县、镇、村三级综治中心113个,承担窗口受理、纠纷调处、指挥调度功能。各村、社区均已成立公共法律服务站,面向基层群众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同时,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问题,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建立联合调处机制,明确各环节、各节点责任单位和牵头领导。
针对检察建议涉及事项,围绕邻里纠纷、家庭矛盾等易发问题加大各类矛盾纠纷排查处置力度,集中力量组织开展社会矛盾纠纷隐患排查整治行动,在全县9个乡镇、93个村委会、10个社区排查矛盾纠纷隐患51件,化解29件,化解率达56.86%;持续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活动,共排查调处各类矛盾纠纷97起。充分发挥基层网络化管理优势,全面提升全县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建立覆盖全域的信息网格体系,全县93个村划分为447个网格,10个社区划分为55个网格,共聘用专职网格员612人,通过“网格+基层治理”的模式,有效发挥基层自治组织作用,形成共建共享社会治理格局。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矛盾处理是一个国家、社会长治久安的基础性工作。只有健全优化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才能推动城乡基层治理工作落地见效。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是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的基本要求。武川县人民检察院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和检察自觉,积极依法能动履职,立足办案参与社会治理,推动基层政府加强矛盾纠纷化解、提升基层治理水平,助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
内蒙古自治区武川县人民检察院
武川检建〔2021〕Z9号
某县人民政府:
平安建设是城市发展的基本保障,是人民安居乐业的首要基础。化解社会矛盾是深化平安建设、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抓手,同步提升平安建设与社会治理,同步推进经济社会稳定发展与防范化解社会矛盾风险,需以加强基层基础工作为着力点,不断优化工作机制,切实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让人民群众获得幸福感、安全感。
近日,本院办理的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故意杀人案已开庭审理,该案中,被告人马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同为武川县某村村民,系邻居关系,二人在案发前曾因养羊占地吃草问题发生过纠纷,村委会工作人员未能妥善解决。2020年9月底,马某某家的一只绵羊走失,2020年10月9日上午8时许,马某某在村东南王某某家羊圈内发现了这只走失的绵羊,讨要未果后报警求助。民警出警后,在村委会工作人员以及村民的配合下先后试图通过“喊羊归队”“剖开羊肚验羔”“在村边喂饱羊后让其自认归途”等方式确认争议绵羊的所有权,其中第一种方案并未奏效,后两种方案因受到纠纷一方当事人的抵制而未实行,最终众人决定通过辨认羊身上的油漆印记(俗称“羊抹子”)的方式来确认争议绵羊的所有权,期间,马某某耐心耗尽,怒而持刀捅刺在场人员,造成王某某、一名出警民警和一名村民死亡,一名村委会工作人员和一名村民重伤。
被告人马某某故意杀人案的发生暴露出你辖区基层派出所和村民委员会等基层自治组织在排查化解矛盾纠纷、有效开展基层社会治理等方面存在短板,服务人民群众意识不强,为人民群众办实事解难事能力不足,这些问题可能导致人民政府和基层自治组织在群众心中公信力和权威性下降,使得群众在遇到问题时直接诉诸私力进行解决,进而引发违法犯罪。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调解前,未对纠纷双方是否存在其他基础矛盾进行排查
马某某故意杀人案卷宗材料反映,马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之间因养羊占地等矛盾长期关系不睦,邻里纠纷由来已久,而基层派出所、村民委员会因没有对村内矛盾纠纷进行过全面排查,导致出警民警、部分村干部不了解情况,未能从马某某及其家属的角度考虑其在案发当时的心理状态,特别是在其已经报警求助,派出所已经到场的情况下,事态依然没有向好发展,其依旧不能顺利要回属于自己的绵羊,最终心态陡然失衡,手起刀落,酿成惨案。
二、调解时,存在不善于使用群众方法解决群众身边问题的经验盲区
经验在基层,智慧在群众。通过“羊抹子”辨认绵羊就是体现群众智慧的一种实践经验,在村民和饲养牲畜的群众中被普遍采用并得到广泛认可。而从本案案发当日的调解情况看,“羊抹子”未能直接被用作确认争议绵羊所有权。在调解至午后,各方均已疲累的状态下,因未能采取有效措施稳控现场,致使已焦灼的现场局势加速升级和恶化,最终发生三死两伤的严重后果。后经进一步确认,带有铁锈色“羊抹子”的绵羊确属马某某家所有。
为切实有效防范“一杀多人”等恶性刑事案件再次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结合平安呼和浩特建设工作会议暨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工作推进会精神,特向你单位提出如下建议。
一、坚持源头预防,扎实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
一是排查化解矛盾,把诉源治理摆在更加突出位置。“消未起之患、治未病之疾,医之于无事之前”,建议县政府高度重视,督促县镇两级信访、司法行政、公安等职能部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把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摆在更加突出位置,特别是乡镇司法所、派出所和村民委员会要常态化地围绕邻里纠纷、感情纠葛、家庭矛盾、重点人员等进村入户主动开展工作,为百姓处理矛盾纠纷提供“一揽子”服务,确保在家长里短、邻里纠葛等不能自行解决的情况下,都可以通过上述部门或者组织进行化解,最终实现矛盾纠纷“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同时形成化解台账,定期跟踪回访。
二、坚持法治和德治并重,推动形成法安县域、德润人心的良好局面
一是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持续提高县域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建议县政府组织县镇两级职能部门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工作责任制,经常深入到村庄、社区开展邻里纠纷、家庭矛盾等因地制宜的普法宣传,引导公众学法、尊法、信法、守法、用法。要加强对人民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宣传力度,提升老百姓认可度,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努力使“循法而行”成为全县公民的自觉行动。
二是坚持群防群治,健全网格化管理机制。县镇政府要将群防群治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确保群防群治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推进社会治安立体防控体系建设。要加强社区、村组综治网格化管理,推动形成信访人员带头进村入户排查矛盾、司法行政人员带头宣讲法律政策、领导干部带头落实上级要求、主动下访问需的一体化工作格局,有效发挥网格治理效能,打通县域社会治理工作“最后一公里”。
三是加大道德教化,提高县域内各民族道德素质。充分发挥道德教化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通过开展“最美个人”“最美家庭”“和谐村庄”“和谐社区”等选拔活动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等宣讲活动,不断提升公众个人修养,深化家庭、村庄、社区文明创建,推动形成爱国奉献、明理遵规、勤劳善良、宽厚正直、自强自律的行为习惯和相亲相爱、向上向善、共建共享的社会主义家庭、村庄社区文明新风尚,提高县域内各民族道德素质。
请你单位以案为戒,聚焦社会治安、狠抓标本兼治,在收到本院检察建议书后及时研究改进,全力推动平安首府建设各项任务不折不扣落到实处,并在两个月内将落实情况函复本院。如有异议,请于收到检察建议书15日内向本院提出。
2021年8月31日
三、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就企业管理问题向某供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制发检察建议
2020年9月至10月间,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某供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供热集团”)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张某某受贿、挪用公款、贪污案中发现,被告人张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多次在煤炭采购和招投标领域以权谋私、因利徇私,给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本案并非是个案,经系统梳理,某供热集团及下属公司5名关键领导岗位人员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所涉及的违法违纪人员多达160余人。上述现象暴露出某供热集团招投标领域监管缺失、公司内控制度匮乏、内部管理机制混乱、集体决策流于形式等诸多问题。同时,煤炭采购环节腐败导致大量劣质燃煤进入供暖领域,致使供暖质量和冬季空气质量受到较大影响。为促进公司深入整改、完善治理,保障人民群众取暖权益,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向某供热集团制发检察建议。
通过以上整改措施,哈尔滨市2021年冬季供暖温度得到提升,某供热集团也被哈尔滨市住建局评选为哈尔滨市供热企业质量服务考核“红榜企业”予以表扬。2021年哈尔滨市全年空气优良天数310天,为历年最好。
城市供热关系百姓冷暖和社会稳定,是最基本、最重要的民生工程。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在依法打击供热领域贪腐犯罪的同时,找准结合点、切入点,通过“公开听证+检察建议”的办案方式,督促供热企业进一步完善内部监管工作机制,健全流程风险监控体系,同时助力解决好当下群众反映强烈的供热难题,共同把老百姓的“难心事”“烦心事”办成“暖心事”“顺心事”,不仅实现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共赢,也充分体现了司法办案、法律监督和服务大局的有机统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
哈检建〔2021〕Z2号
某供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张某某受贿、挪用公款、贪污一案,由本院依法提起公诉。2021年1月,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张某某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院在办理张某某案件过程中,结合案件情况,通过调查核实,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煤炭采购腐败频发,招投标领域问题突出
煤炭采购和招投标作为你公司服务质量的关键,也是腐败问题集中爆发的环节。在张某某担任你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期间,此环节出现严重问题:一是进货渠道舍公取私。二是采购环节以权谋私。三是供应环节因利徇私。
二、公共资金管理不严,公司内控制度不健全
三、监督制约缺失,党风廉政建设亟待改善
张某某案并非是哈尔滨物业供热领域腐败的个案,截至本案判决前,你公司及下属公司5名关键领导岗位人员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所涉及的违纪违法人员多达160余人,暴露了企业在政治思想、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一是公司最高领导者权力缺少制约。二是监督渠道不通畅。公司员工多次向管理层反映煤炭质量存在问题,人民群众也多次举报供暖不达标问题,但均未得到有效处理。三是廉政教育活动质效不明显。
冬季取暖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重要的民生工程、民心工程,为进一步推动物业供热企业规范健康发展,有效预防和减少物业供热领域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有效化解因供暖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针对上述调查核实中发现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特向你公司提出如下建议:
一、落实阳光采购,源头预防腐败
改变粗放的自主采购模式,强化燃煤采购储备环节的全面监管,实现煤炭采购的计划制定、采购煤源选择、燃煤仓储运输等关键环节规范透明化。一是严审资质。严格供应商准入条件,规范供应商准入程序,强化企业燃煤采购工作的统筹监管,通过公开透明科学的评审程序筛选供应商。二是严控价格。进一步规范和优化企业采购决策,严格遵循“质优价廉”原则进行燃煤采购,在保证燃煤质量的前提下降低燃煤采购成本。三是严保验收。验收环节要严把质量关和数量关,严格开展燃煤监装、燃煤进场质量验收等工作,确保采购燃煤的质量和数量。
二、紧盯制度落实,堵塞管理漏洞
三、开展廉洁教育,健全监督体系
2021年10月13日
四、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就公共资源交易招投标监管问题向营商环境建设监督部门制发检察建议
2020年5月至9月,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检察机关先后办理了本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系列职务犯罪案件17件33人。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在指导办案中发现,齐齐哈尔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多名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评标专家、中介公司、投标企业长期相互串通勾连,操控中标结果,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黑色利益链条,导致该领域出现“塌方式”腐败窝案。营商环境建设监督部门作为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主管部门,存在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监督管理责任履行不到位、关键岗位选人用人制度不完善、评标区域硬件配置不利于公正评审、行业制度规范落实不充分等问题。为有效打击、预防该类犯罪,加强诉源治理,强化行业监管,有必要制发检察建议。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
齐检建〔2021〕2号
某营商环境建设监督部门:
2020年5月至9月,我市检察机关先后办理了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系列职务犯罪案件17件33人。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我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多名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与评标专家、中介公司、投标企业长期相互串通勾连,操控中标结果,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黑色利益链条,导致该领域出现“塌方式”腐败窝案,社会影响恶劣。我们在依法办案的同时,对该领域案件高发的原因及行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剖析,发现存在如下问题:
一是监督管理责任履行不够到位。主要体现在原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公管部门)负责人,将视频监管作为工作常态、现场监管当成特例,怠于查处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交易行为,利用协调交易纠纷、处理投诉举报事项的便利结交企业,寻求合作,长期与多名专家、代理公司、评审现场服务工作人员联手,操控中标结果,形成以一定比例收取好处费的行业潜规则,导致我市投标企业很难以公平竞争方式中标,严重扰乱了招投标市场秩序。同时,公管部门未充分有效履行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综合监管职能,评审现场监督以一人观看评审现场回放视频片段的方式代替应由两人进行的全程监督,监督缺乏针对性、时效性,监督效果不理想,为腐败滋生提供了温床。
二是关键岗位选人用人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该系列案件中,原公共资源交易部门(以下简称交易部门)市场运营部冯某等人,长期在评标室现场服务岗位工作,逐渐与评标专家熟识,互为掮客,通过在岗当班或串班串岗等方式,利用抽取专家、评标室现场服务管理等职务便利,伺机与专家串联,达到使请托企业中标的目的。交易部门缺乏重要岗位用人标准、定期轮换、履职规范、职能制约等机制,导致工作人员私自串班串岗现象频发,关键岗位员工长期不轮岗,缺乏有效的内部制约,为腐败滋生提供了空间。
三是评标区域硬件配置不利于公正评审。评标是公共资源交易的关键程序,主要在交易部门的评标区进行,该区域的设施配置应有利于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开展,亦应便于监督。但交易部门现有评标区设施配置未充分考虑隔离和监督功能,不利于公正评审和实施监督。例如未设置专用监标室,评标室内未设置独立卫生间,专家候等区、公用卫生间、走廊等公用区域未进行有效物理隔挡,导致评标专家之间、评标专家与工作人员之间可以无障碍地接触交流,客观上为徇私、徇情评标提供了便利条件。
四是行业规范制度落实不够充分。行业法律法规和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制度规范,系统规定了公共资源交易的操作流程、标准规范、监督管理、惩戒处罚等内容。我市先后制定了《关于加强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内交易当事人信用约束工作的公告》《关于组织代理机构、市评标专家填写信用约束承诺书的通知》等三十余部制度,制度规范体系相对比较完备,但部分制度规范在贯彻执行时停于表面,落实行业规范制度流于形式,问责机制运行不力,导致行业乱象丛生。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管理,有效预防犯罪,净化商业生态、优化营商环境,维护政府形象、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特提出以下建议:
一、完善监督管理方式,提升监管质效。进一步强化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监督管理,指导公管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开展规范监督。建议开展以评标现场监督为重点的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实质性监督。定期开展专项审计、内部审计、行业审计,及时解决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探索引入第三方监管机构和设置监督专职人员,提高监督能力,提升监督实效,以求对公共资源交易真监督、实监督,逐步形成公开、公平、公正、诚信、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环境和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监管有力的市场秩序。
你单位如对本检察建议的内容有异议,可在收到本检察建议书后十五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
2021年1月12日
五、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就医疗保障基金监管问题向医疗保障部门制发检察建议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蒋某某诈骗案件中发现,行为人以租借等方式获取他人医保卡后,冒用医保卡多次在医疗机构以代配药名义大量购药后倒卖套现,反映出部分医疗机构存在执行代配药登记制度不严、门诊医师怠于审核把关、就诊和医疗费预警阻断机制被不法分子有意规避等问题。徐汇区人民检察院在后续走访调查中发现,该案暴露出的问题在多家医院反复出现,致使医保专项基金受损,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遭受侵害。为强化医保基金监管,守住老百姓的“救命钱”,徐汇区人民检察院向医疗保障部门制发检察建议。
为督促落实建议内容,夯实、扩大建议效果,徐汇区人民检察院在制发检察建议的同时,将案件中发现的医保领域存在的问题以要情专报形式层报上海市委,得到了上海市委主要领导的高度重视,并批示要求对医保流程进行全面分析研判,查漏补缺,防范风险,多措并举,从严惩处盗取医保基金的不法分子。
在落实检察建议过程中,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会同医疗保障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等8家单位联合建立加强医疗保险欺诈案件信息互通、线索移送的工作联动机制,形成了对医保基金诈骗违法犯罪利益链条全方位打击的合力。通过上述机制,已有7名涉及收卡、配药、销赃环节的犯罪嫌疑人被移送起诉,1名犯罪嫌疑人被立案侦查,5名以牟利为目的出租、出借医保卡给他人冒名使用以骗取医保基金的犯罪嫌疑人已进入刑事诉讼程序。
随着检察建议的不断深入落实,徐汇区医保诈骗案发率呈现递减趋势,该领域整改已现成效。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沪徐检建〔2021〕109号
某医疗保障部门:
2021年6月,本院在办理犯罪嫌疑人蒋某某涉嫌诈骗罪等案件中,发现本区存在不法分子通过冒用他人医疗保险卡大量配取药品后倒卖牟利,导致国家医疗保障基金流失的问题。该案中,蒋某某于2020年6月至2021年2月期间,以租赁等方式取得他人医疗保险卡后,多次至本市多家医疗机构以代配药为名大量配药并倒卖牟利,骗取国家医疗保障基金共计人民币5.7万余元。经本院批准,蒋某某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执行逮捕,目前案件正在审查起诉中。
为查清医疗保险卡被冒用的原因,本院走访了涉案的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医院等医疗机构,了解代配药管理制度,同时对公安机关收集的涉案医疗保险卡结算明细、药品购置清单、代配药登记簿等材料进行核实,发现委托代配药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存在如下问题:
2.门诊医师审核把关不严。根据《通知》规定,因特殊情况至医疗机构就诊确有困难而需临时门诊委托代配药的,原则上不得连续超过三次,此后应到门诊复查;医疗门诊医师需根据门诊病历记载的治疗方案的药物处方配药,并在门诊病历上记录代配药品种、用药量以及代配药的次数,在处方上注明“代配药”字样。据此,门诊医师应当对代配药请求进行审核及记录,但上述案件中存在超过规定次数仍允许代配药的情况。如犯罪嫌疑人蒋某某使用他人医疗保险卡先后四次在某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代配大量药物均得逞,且门诊医师未在门急症就医记录册、处方和配药信息系统中备注“代配药”字样。
2.组织动员本区各街镇、所辖各定点医药机构广泛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委托代配药是常见现象,公众对于将医疗保险卡出借、出租给他人使用可能涉及违法犯罪缺乏认知。应当通过各种平台和载体广泛宣传,使广大群众充分了解冒用他人医疗保险卡配药,受损对象是国家的医保基金,骗保是犯罪行为,在全社会形成一种共识,自觉抵制出借医疗保险卡牟利的诱惑。
4.协同区卫生健康部门督促本区医务人员严格遵守代配药管理制度。一些医务人员在审核代配药人员资质及配药申请方面未严格遵照《通知》规定,存在审核把关不严的问题。应加强对本区负责配药发药和管理代配药登记的医务人员的思想教育,督促其严格遵守本市代配药规章制度,拒绝不符合条件的代配药人员的配药要求。督促医疗机构将代配药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到绩效考核中,对于故意违反代配药制度的医务人员,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2021年9月7日
六、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就规范鹦鹉养殖销售市场管理问题向河南省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制发检察建议
2021年3月,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王某等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中发现,涉案人工繁育的费氏牡丹鹦鹉源自河南省某市。该市是全国最大的小型观赏鹦鹉人工繁育和销售基地,已有20多年的鹦鹉养殖历史,现有小型观赏鹦鹉养殖户900余户,费氏牡丹鹦鹉存栏量全国占比80%—90%,已成为当地的富民产业。但该市鹦鹉养殖企业和养殖户对不同种类鹦鹉的保护等级、人工繁育及经营利用许可要求认识不清,普遍存在未依法办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超范围交易等问题。经进一步调查发现,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作为行政主管部门,对鹦鹉养殖繁育许可不规范、对鹦鹉经营和利用行为监管不全面、对野生动物保护宣传不到位,有必要制发检察建议。
检察建议书送达后,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加强沟通联络,积极督促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采取多项举措进行整改。一是便民服务办许可。根据检察建议,简化鹦鹉人工繁育许可证办理程序,并开展上门服务、快速办理,同时还指导不符合办证要求的养殖户改进提高或者加入到合作社,切实做到依法依规养殖。截至2021年底,为530户养殖户(合作社)办理了人工繁育许可证,解决了群众办证需求。二是规范专用标识试点。统一制作《人工繁育鹦鹉标识管理台账》,统一做好人工繁育鹦鹉专用标识试点申请工作,先后审批两批共349户申请,发放专用标识152.45万枚。三是多层次开展培训宣传。徐州市人民检察院会同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以“世界野生动植物日”“爱鸟周”“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等为契机,对人工繁育鹦鹉养殖、出售、购买、运输者进行精准普法教育;邀请记者深入鹦鹉养殖一线进行采访,与30多名养殖户面对面交流,进行报道。检察机关还围绕当地产业发展、案件不起诉、法律适用等进行深入论证分析,在检察日报、法治日报、光明网、今日头条等媒体刊发,收到良好社会效果。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
徐检建〔2021〕Z2号
某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江苏省徐州市检察机关在办理王某等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中发现,该案非法交易的费氏牡丹鹦鹉源自你市。1993年,国家林业部依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将费氏牡丹鹦鹉核准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其人工饲养繁育和销售均需主管部门审批许可。
1.养殖繁育许可不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虽然你市鹦鹉养殖产业发展历史较长,但是当地广大养殖户甚至有关管理部门对养殖观赏鹦鹉的事前审批政策认识不足,仅有100余户鹦鹉养殖户办理了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费氏牡丹鹦鹉被核准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你单位及下属单位却将费氏牡丹鹦鹉按照省“三有动物”进行管理,并未要求养殖户依法办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导致非法养殖费氏牡丹鹦鹉大量存在。
3.野生动物保护宣传不到位。经调研,在你市养殖量较大并且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鹦鹉品种有4种,主要是费氏牡丹鹦鹉、紫腹吸蜜鹦鹉、绿颊锥尾鹦鹉、和尚鹦鹉。但是,由于当地鹦鹉饲养政策宣传不到位、办证不规范等原因,养殖户对鹦鹉的保护等级,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鹦鹉办证许可的要求、程序以及违法买卖、运输鹦鹉行为的法律后果等认识不清,存在大量违法违规交易上述4种鹦鹉的情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于2020年2月24日作出决定,要求全面禁止野生动物非法交易行为。在新的要求下,你市面临两难境地,一方面是需依法取缔人工繁育费氏牡丹鹦鹉非法交易,另一方面传统产业将受冲击、养殖户可能面临因案返贫的风险。因此,需要当地主管部门切实作为,规范鹦鹉养殖利用行为。
为加强野生动物保护,规范人工繁育鹦鹉的经营利用和交易市场秩序,维护养殖户的利益,助力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特向你单位提出如下建议:
1.做好人工繁育鹦鹉办证许可和专用标识管理试点。2021年4月2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妥善解决人工繁育鹦鹉有关问题的函》要求,做好审发管理证件服务和开展专用标识管理试点。请你单位按照该函的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养殖户核发管理证件。由于核发证件需要河南省林业局审批,请你单位加强同省林业局的联系,提高服务意识,主动上门宣传政策,简化办证手续,使符合条件的养殖户尽早取得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同时,在办证过程中要加强鹦鹉养殖标准的审核,对不符合标准的养殖户限期改正、确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清理,确保人员脱贫不返贫,被饲养的鹦鹉也被妥善安置。对人工繁育的费氏牡丹鹦鹉、紫腹吸蜜鹦鹉、绿颊锥尾鹦鹉、和尚鹦鹉4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标识管理试点,凭标识销售、运输。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检察建议书后及时研究,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工作,如对建议内容存在异议,请于收到检察建议书后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如无异议,请于收到检察建议书后两个月内向本院书面反馈采纳及落实情况。
2021年11月11日
七、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就社区矫正管理问题向某市人民政府制发检察建议
湖北省检察院汉江分院调研社区矫正工作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
鄂检汉分建〔2021〕9号
某市人民政府:
社区矫正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制度,依法有效开展社区矫正,对培养社区矫正人员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法律意识,早日修复社会关系具有重要意义。近期,针对汉江辖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多发问题,本院部署开展了社区矫正专项法律监督工作,通过实地调研走访、查看档案资料、询问在矫人员、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对你市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了深入细致地分析研究,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及《湖北省社区矫正对象分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发现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工作人员配备不足,矫正效果无法保障。2015年以来,由于刑事速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社区矫正对象数量逐年上升。基层司法所是受社区矫正机构委托、承担社区矫正工作的专门机构,但你市基层司法所,不仅要承担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还要承担人民调解、法治宣传以及乡镇党委、政府安排的其他工作,工作任务十分繁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质效。
三、信息化水平不高,信息共享存在梗阻。你市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信息化水平不高,没有实现信息共享,仍停留在比较基础的纸质化管理和依靠人力管理的方式。
五、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社区矫正对象再犯罪问题时有发生。2015年以来,你市共有多名社区矫正人员再犯罪,再犯罪率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反映出社区矫正监管工作在教育转化、日常监管方面还存在不到位的情况。
六、暂予监外执行人员病情复查工作落实不到位。《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掌握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身体状况以及疾病治疗等情况,每三个月审查保外就医罪犯的病情复查情况,并根据需要向批准、决定机关或者有关监狱、看守所反馈情况。”根据日常监督发现,你市在监督暂予监外执行人员进行病情复查以及审查保外就医罪犯的病情复查方面存在较大漏洞。
社区矫正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你市社区矫正工作,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成为守法公民,预防和减少犯罪,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一条和《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提出如下检察建议:
二是强化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一方面,建议尽快设立专门的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具体实施。在配齐配强专职工作人员的基础上,还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专业社工服务,不断扩充社区矫正工作力量。同时,还可以通过整合各类社会资源,将社会组织、企业、社区、家庭等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社会力量参与者的载体,充实到社区矫正工作之中。另一方面,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工作,要求工作人员具备刑罚执行、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心理矫正、危险评估、信息化管理等多项专业知识和技能,必须持续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不断增强工作人员的事业心、责任感,不断提升工作人员的专业技能和履职能力,锻造一支专业化、正规化、职业化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
四是严格实行分类管理,有针对性制定管理措施。建议督促社区矫正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矫正对象的管理类别,落实不同的管理措施,加强日常管理和考核,督促社区矫正对象遵守规定、接受矫正,体现宽严相济。对重新违法犯罪风险较高的人员要列为重点人员,重点管控、重点教育、重点帮助、重点转化,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2021年11月15日
八、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就规范摩托车生产销售问题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发检察建议
三家行政机关对检察建议及时书面回复,采纳全部建议内容,并积极落实整改。市场监管部门针对检察建议书中涉及问题逐项研究,针对性制定整改措施,主要负责人亲自部署,并成立由分管领导牵头的工作专班,由10余个处室组成专项整治工作组,拟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从2021年2月起在全市开展为期3个月的专项整治。经信部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摩托车生产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梳理摩托车生产企业和在建摩托车项目,实地检查全市38家摩托车生产企业,抽查摩托车产品质量,核查摩托车产品合格证和车辆一致性证书。商务部门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二手摩托车市场整治工作,组织摩托车销售企业签订主体责任承诺书,开展全市监督抽查,严格查处违法销售不符合标准摩托车的行为,将违法违规的销售企业纳入信用记录。
检察建议书送达后,五分院采用现场监督、当面沟通、定期回访等多种形式跟踪督促检察建议落实。三家行政机关采取多项措施在全市范围内整改落实。一是建章立制加强管理。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收集整理附录获证企业名单、技术性标准和法律法规资料,编制两轮轻便摩托车专项治理执法参考。二是全面推进专项整治。全市两级市场监管部门共出动执法人员5000余人次,检查生产企业28家,销售主体2406家,梳理摩托车产品强制性3C认证834张,并与在售产品进行比对排查。对违法产品及时采取相应强制措施,多家摩托车生产和销售企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资质不达标被立案查处或罚款。三是强化执法及法治宣传联动。2021年4月29日,五分院与市场监管部门在重庆市摩托车销售企业最集中的某汽配城举行整治工作现场会,联合开展执法检查和法治宣传,通报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和部分不规范经营行为。经综合治理,摩托车驾驶路面违法案件中挂假牌、无证上路等情况基本杜绝,虚假宣传得到基本整治。
超大城市的机动车管理是群众关心的热点,也是城市治理的难点之一。重庆是全国重要的摩托车生产基地,摩托车保有量逾200万台,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快递配送业迅猛发展,摩托车使用量呈上升趋势,摩托车驾驶路面违法案件频发,暴露出行政监管漏洞。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主动回应社会关切,积极参与社会治理,通过检察建议推动多部门协调配合、合力推进问题整改,真正实现以“我管”促“都管”,共同推动市域治理水平有效提升,为在“多部门治理一事”中精准开展法律监督提供了实践范本。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
渝检五分院建〔2020〕Z11号
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本院对辖区人民检察院近三年办理的摩托车驾驶路面违法案件分析发现,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的规定,普通摩托车属于机动车,其技术性指标为最大设计车速大于50km/h,使用内燃机的排量大于50ml,使用电驱动的电机额定功率总和大于4kw。当前,我市一些摩托车生产、销售企业仍将达到上述技术指标的普通摩托车混淆为非机动车,扰乱了摩托车行业市场秩序和交通秩序,驾驶人无证驾驶、驾驶未悬挂号牌的摩托车等违法现象非常突出,造成较大的交通安全隐患,对司法办案造成困扰,反映出当前我市在摩托车生产、销售市场监管方面存在薄弱环节。
一、普通摩托车违规使用“助力车”标牌标识问题突出
一些摩托车生产、销售企业违规在普通摩托车身上喷涂或悬挂“助力车”标识标牌,故意将机动车混淆为非机动车,导致摩托车驾驶员产生错误认识,不按照机动车的管理要求驾驶,使本应纳入机动车管理的摩托车脱管,且极易发生交通事故,给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造成危害。并且,上述将摩托车混淆为非机动车的行为还导致因证据问题难以进行司法处理。
二、部分企业存在生产违超标车辆等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等规定,摩托车生产企业应当落实国家标准,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企业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经营者不得对商品的性能、功能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当前,一些摩托车生产企业不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_7258-2017)的规定生产车辆,存在生产违超标车辆、出厂合格证书错误记载车辆的属性和参数、欺骗、误导消费者等违规行为,严重影响了摩托车行业的健康发展,扰乱了交通管理秩序,侵害了其他企业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车辆行驶安全隐患。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摩托车驾驶路面违法案件中,涉案车辆尾部挂号牌处悬挂“精品助力车”标牌,车辆合格证上记载车辆型号为“48CC两轮助力车”,排量和功率(ml/kw)为49.5ml/3.0kw,整备质量94kg,额定载质量100kg。经司法鉴定,涉案车辆实际排量为112.49ml,不符合生产企业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属于明显超标车辆,应归属于普通摩托车。
三、部分销售企业涉嫌虚假宣传的问题较为严重
当前,一些摩托车销售企业为片面提升销量,存在向消费者虚假宣传车辆性能和属性,假借“燃油助力车”的名义销售摩托车,甚至错误诱导消费者不用上牌办证等现象,有的摩托车驾驶员没有认真核实便当做非机动车使用,不按照机动车牌证管理制度和道路交通规定行驶,严重妨害了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如在上述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均称摩托车销售商向其介绍涉案车辆属于助力车,不需要办理行驶证和牌照,故一直当成非机动车使用,经司法鉴定后才知道是机动车。
四、二手摩托车销售市场不规范的问题突出
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商务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当前,我市二手摩托车市场监管范围不够全面,特别是对一些分散的摩托车销售、维修门店监管不够到位,有的门店登记手续不齐备、不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进行经销活动,甚至违法收购、销售无出厂合格证件、不能上牌的二手车,上述问题成为大量无牌摩托车上路行驶的重要原因之一。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30件摩托车驾驶路面违法案件中,12件系无证、无牌驾驶或车辆在被注销的情况下上路行驶。
二、严格摩托车销售监管。建议加强摩托车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畅通消费者投诉举报途径,及时受理、依法处理消费者的投诉。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组织开展全市销售摩托车质量监督抽查,严格查处违法销售不符合标准摩托车的行为。督促摩托车销售企业强化责任意识,依法查处违规使用助力车标识标牌、虚假宣传等行为。与公安机关加强协作,进一步加大摩托车带牌销售的工作力度。建议与商务、税务等部门相互配合,加大对二手摩托车市场监管力度,联合开展二手摩托车市场整治工作,规范二手摩托车的收购、销售市场秩序,整治二手摩托车交易乱象,消除交通安全隐患。
2020年12月21日
九、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检察院就农村学生上下学乘车安全问题向交通运输部门制发检察建议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因非法营运严重超载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小案”中发现,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驾驶的小型客车核载人数7人,实际搭乘20人,其中15人为在校学生,认为该县农村中小学学生上下学乘车安全可能存在严重隐患。经进一步调查核实发现,该县有4万余名农村中小学生,其中约80%为住校生,存在周一分散上学、周末集中放学的情况,而当地具有营运资格的客车因运营成本高、利润低不愿搭乘学生上下学,给非法营运私车提供了生存空间,且超员搭载乱象普遍存在,为学生上下学乘车安全埋下巨大隐患,反映出该县“营运便民”工作存在短板、农村客运监管存在疏漏,有必要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制发检察建议。
2020年9月,苍溪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王某某危险驾驶案中发现制发检察建议线索,报检察长同意后,进一步开展调查核实,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暗访等方式到教育与科学技术部门、运输管理所(2021年2月交通机构改革后更名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交警大队等部门及乡镇政府、20余所中小学校开展专项调研,同时走访部分“黑车”司机,深入了解当前学生乘车安全问题现状,分析农村地区无营运资质车辆载客、严重超载等现象产生的根源,并提出严厉打击非法营运、积极推进“金通工程”全覆盖、加强各部门协调联动等对策建议。苍溪县人民检察院多次与交通运输部门座谈沟通,听取主要领导对解决问题的意见建议,确保检察建议精准制发、切实可行。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检察院
苍检建〔2021〕1号
某交通运输部门:
本院在办理王某某危险驾驶一案时,发现其驾驶核定载人数7人小型客车实际载客20人(其中学生15人),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危害公共安全,后王某某被苍溪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该案办理后,本院对我县农村中小学生上下学交通出行情况进行了综合调查,发现你单位在乡村客运监管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为维护正常的道路运输市场经营秩序,保障农村中小学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特向你单位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严格执法,依法查处非法从事乡村客运以及超员超速等违法犯罪行为。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开展联合执法,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在重点时段、重点区域、重点线路对非法从事乡村客运以及超速超员等违法行为进行打击,对于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杜绝农村中小学生因乘坐非法营运车辆而引发重特大交通事故。
二是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金通工程”全覆盖。以“金通工程”试点为契机,大力发展乡村客运。一方面,需立足本地实际,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使乡村客运利润得到一定保障;另一方面,疏堵结合,引导“黑车”司机办理乡村客运手续,变违法经营为合法经营,逐渐形成良性的乡村客运市场环境。同时,继续探索并推行乡村客运片区化运行,完善以班线为主、预约兜底式为辅的乡村客运基本服务体系,不断满足农村学生群体的出行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