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开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若干决定法律查询

(中发[1981]42号一九八一年十月十七日发布)

在“六五”期间,大量新成长的劳动力有待就业,同时下马和关停单位的职工以及推行经济责任后的多余职工又需要安排,全国城镇劳动就业的任务是长期的、十分繁重的。但是应当看到,随着三中全会以后纠正左的错误,整个形势逐步好转,为解决城镇就业问题提供着日益有利的前提条件。一九八○年十二月中央工作会议以来,全国政治、经济形势进一步好转,特别是农村形势愈来愈好。农业的发展为轻工业的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向重工业的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农业、轻工业的发展又为商业、服务业的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党中央、国务院对城镇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的发展采取积极扶持的方针,为城镇就业开拓着广阔的前景。因此,我们既要正视面临的种种困难,也要充分看到有利条件,坚定信心,按照中央的方针政策,结合国民经济的调整,坚持不懈地抓下去。除个别地区以外,争取在一九八五年以前大体上解决好历年积累下来的(即上一年度以前的)城镇待业青年的就业问题。

今后在调整产业结构的同时,必须着重开辟在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中的就业渠道。在我国,国营经济和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基本形式,一定范围的劳动者个体经济是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国营经济在各种经济形式中起着主导作用,为了适应生产力发展的状况,以及人民群众多方面的需要,还必须同时发挥集体、个体等多种经济形式的积极作用。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占优势的根本前提下,实行多种经济形式和多种经营方式长期并存,是我党的一项战略决策,决不是一种权宜之计。只有这样,才能搞活整个经济,较快较好地发展各项建设事业,扩大城镇劳动就业。中央要求全党同志,首先是各条战线的领导同志,从指导思想上求得明确一致的认识,并同心协力地付之实践。

这类集体企业存在的种种问题,是长期形成的,应当在继续发展的过程中,按照集体经济应当遵循的原则,采取积极稳妥的步骤进行整顿和改革,使之更好地发挥其固有的长处和作用。还要十分注意,在研究制订经济政策措施时,要为今后的改革创造有利条件,而不应再设置新的障碍。对于原有集体所有制经济的管理体制,目前可以维持不变;对于新发展的集体所有制经济的管理体制,各地可以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例如劳动服务公司、生产服务合作联社以及其它形式等等),不要强求一律,各种不同的体制可以并存,不要互相排斥,而应当互相促进,共同发展。无论何种形式,以实行较为松散灵活的体制为好,做到扶而不包,管而不死,活而不乱。

四、按照国民经济的需要适当发展城镇劳动者个体经济,增加自谋职业的渠道。目前,城镇劳动者个体经济有了初步的恢复和发展,但不能适应国民经济发

展的需要,必须进一步调整政策,广泛深入地宣传党的方针,说明城镇劳动者个体经济对于发展生产、搞活经济、满足需要、扩大就业的重要作用,消除干部、群众和待业青年的思想顾虑,使城镇劳动者个体经济得到健康的发展。

对个体工商户,应当允许经营者请两个以内的帮手;有特殊技艺的可以带五个以内的学徒。对于个体劳动者的税收,要规定合理的税率。只要不从事违法活动,就不要从收入水平上卡他们。个体劳动者可以在所在城镇成立个体劳动者协会或联合会,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指导。

个体劳动者,是我国社会主义的劳动者。他们的劳动,同国营、集体企业职工一样,都是建设社会主义所必需的,都是光荣的。对于他们的社会和政治地位,应与国营、集体企业职工一视同仁。其中的先进分子,符合党员、团员条件的,同样可以按照党章、团章规定,吸收入党入团。在从事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的人员中,要根据需要,逐步建立党、团组织。

五、党中央、国务院的各个有关部门,要采取积极态度,坚决地迅速地改变那些歧视、限制、打击、并吞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的政策措施,代之以引导、鼓励、促进、扶持的政策措施。要对过去的有关规定限期进行认真的清理,并提出改革的具体办法。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责成计委、经委、建委、财办、商业、供销、物资、粮食、物价、财政、银行、税务、工商、外贸、城建、公安、侨办、教育、卫生、劳动、知青办和各产业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侨联和民建会、工商联等组织,在统筹规划下,协同动作,为发展城镇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切实负起应尽的责任。要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指定一个适宜的综合部门担负组织、协调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的指导和管理,并且抓紧研究制定包括资金筹集、税收政策、经营场地、供销渠道、招工带徒、价格管理、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政策,以及进行党、团、工会的组织建设和加强政治思想工作的措施。当前要特别注意抓紧研究解决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的经营场地、货源供应等问题。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对上述各项问题作出原则规定,各地应结合实际情况,拟定实施办法,贯彻落实。

集体企业和个体劳动者的财产所有权,正常的经营活动和正当的收入,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非法干涉、平调、升级和并吞。他们除按国家税法和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交纳税款和费用以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再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要教育集体企业人员和个体劳动者,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不得进行走私、投机倒把、买空卖空、哄抬物价、偷税漏税、行贿受贿等违法活动,违者要依法论处。

六、逐步改革国营企业的经济体制和劳动制度,有效地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果。目前国营企业的一大弊病就是“大锅饭”、“铁饭碗”。这不仅不利于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而且“吸引”着许多人千方百计地进入国营企业中去,这种情况,既增加国营经济的负担和压力,又使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的发展遭到困难。国营企业必须坚持体制改革的方向,积极而稳妥地解决存在的问题。招工用人要坚持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要实行合同工、临时工、固定工等多种形式的用工制度,逐步做到人员能进能出。要切实整顿劳动纪律,对于违法乱纪、屡教不改的职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直至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和同级工会同意后予以开除。“六五”期间在国营企业、事业中,除新建单位必需增加的人员和按国家规定统一分配的人员以外,一般不再增加固定职工。当前,对那些小型国营企业,首先是零售商店和服务网点,可以先走一步,经过试点,分批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以税代利的办法;也可以包给集体或个人经营,有一部分可以改为合作商店、合作小组。

除了地方劳动部门举办的劳动服务公司以外,有条件的厂矿企业和机关、团体等事业单位,也可以根据需要举办劳动服务公司,发展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指导和组织职工的待业子女就业。

经济和个体经济培训人才。学员学习期满后,经过考核合格,发给证书,不包分

配,由用人单位公开招考、择优录取;也可以帮助他们组织起来就业或自谋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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