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十几年的发展,桃源居社区探索出以“十个统一”为特色的社区生活共同体。
物业管理与业委会利益的统一。在桃源居,物业管理公司主要扮演社区服务的参与者和组织者、社区业主决策的执行者,以及政府和企业对开发商的监督者职能。同时,社区还建立了物业管理与业委会的统一服务监督机制,使全体业主在同一个业主公约下共同参与社区建设。
社区组织管理与居民自治的统一。桃源居社区建有老人艺术团、少儿艺术团等十余支文艺组织,这些组织在倡导社区文明与进步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增强了居民对社区的认同感和凝聚力,形成了共同的文化群体意识和家园意识。
人居环境与商业环境和谐统一。开发商在参与社区公建营运的过程中,坚持效益与公益相统一的原则,把部分营利反馈社区公益事业,建立良好人居环境与商业环境相统一的社区一体化机制。
社区企业化运作与社区服务型供给的统一。由社区基金会为社区企业注入社区资本,交由社区服务中心来发展社区经济。社区组织架构中,社区党委为最高行政机构,社区理事会为最高决策管理机构,实现了社区公共服务体系与政府公共服务体系有效对接。
社区福利与民生需求的统一。社区就业是社区民生之本,是社区福利的重要体现。社区借鉴国外社区管理和社区福利保障经验,建立了社区失业再就业保障体系,优先解决和保障社区居民就业。
社区公约下的业利与义务的统一。为了鼓励居民积极参与到社区业主共建家园活动中,桃源居首创社区义工与社区银行机制,拥有我国第一张“银社一卡通”――“桃源人家”会员卡。这是一张桃源人的身份卡,也是一张义工、社工共有的银行卡,通过该卡以社区公约契约形式,把全体居民的社区权利、义务统一起来。
“十个统一”为特色的社区生活共同体,使桃源居社区变得富裕而和谐。多年来,桃源居社区先后荣获联合国“全球理想人居社区”、“国际花园社区”、“全球商业示范社区奖”等荣誉,并被中央12部委授予平安家庭、健康社区、绿色社区、学习型社区及中国人居社区范例奖,被广东省委省政府授予“平安和谐红旗社区”称号,实现了政府、开发商和居民多方“共赢”。
5万人共建共享社区服务与福利
社区资本与资产富有,社区的公共服务就会不断完善,社区自身的福利就会越来越好。桃源居模式的核心,在于健全的社区公共服务体制与公共福利体系。
以一体化和社会化的社区服务体系带动,桃源居社区形成了“政府引导、企业投资、居民自治、各司其责”的社区公共管理服务模式,近5万名社区居民在同一个社区公约下,共享社区发展的福利和成果。
首先,社区依据“政府支持我支持、政府奖励我奖励”的原则,为积极参与社区共建家园的义工和社工设立奖励机制;其次,社区开发商将捐赠给社区的资金与一些公共设施用于公益性和福利,创建社区资本与资产,社区服务中心在开展社区公益事业与公共服务运作中,催生社区集体经济发展;再次,社区的公共服务由过去的政府大包大揽,逐步转变为政府公共服务、企业市场服务与社区民间组织、慈善救助机构服务融为一体,共同支撑的发展道路。
在这些非政府组织中,桃源居社区发展服务中心是一个动力强劲的“引擎”,它是桃源居社区在深圳首创的非营利性社区经济发展组织,是整个桃源居社区公建设施的运营机构。该中心是为达成社区公益性与福利性目的,成立的非盈利组织机构,收入全部用于社区公益事业和福利事业的发展;社区服务中心职能与运作模式的设立既借鉴西方国家经验,又结合中国社区实情。桃源居社区公共服务组织实行紧密型的管理,即:把社区生活共同体作为一个实体企业,管理和协调若干社区民间组织,共同为社区提供服务。社区服务中心的收入负责平衡若干社区团体经费。
目前,桃源居社区服务中心已有社区资本近1000万元,社区资产近千平方米约2000多万元,社区经营组织七八个。根据发展计划,每年收益大约是300万元,各种民间组织日常办公费用部分占1/3;1/3由中心按特定社区服务组织的发展计划拨付其经营费用;剩余1/3的收入,用于社区资产积累长远发展基金。
亿元基金保障社区体系长效运行
关键词: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社会责任法学基础责任主体弱势群体
一、必要的明确: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企业社会责任的再认识
(一)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内涵的把握
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进行界定,首先,要明确其实质应是合作社,定义要明确合作组织的特点。实践中可借鉴19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InternationalCo-operativeAlliance,简称ICA)和2002年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LabourOrganization,简称ILO)对合作社的定义。其次,要考虑其经济性。很显然,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经济合作组织,而非政治合作组织,更非文化合作组织。其经济性特征决定其承担社会责任的内容有其特殊性。再次,界定其定义时要把握其“约定共营合作经济”、“对内不以盈利为目的”和“民有、民管、民享”的组织原则等特征。最后,要充分考虑中国国情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趋势。基于上述考虑,我们尝试着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作如下定义:“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民依法自愿联合组成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实行民有、民管、民享原则为其成员提供生产经营服务的经济合作组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基本特征有五:一是一个合作组织;二是一个经济合作组织;三是依法自愿联合,体现平等和退社自由;四是对内不以盈利为目的;五是实行民有、民管、民享的组织原则。
(二)企业社会责任界定的分析
(三)企业社会责任性质的理解
二、有益的探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社会责任的理论基础和责任主体分析
(一)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社会责任的理论基础
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基础分析,学者们均投入了一定的精力。企业不仅是独立的经济实体,而且是具有法人人格的重要的法主体,是承载伦理义务的伦理主体。就企业责任的经济学基础、社会学基础、法学基础和伦理学基础等不同方面,学者们展开了颇有见底的分析。在此基础上,笔者结合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特点对其社会责任的主要理论基础作必要的探讨。
1.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社会责任的经济学基础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社会责任的经济学基础集中地反映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经济学特征和表现上。与企业不同的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因而,可以说它不是典型的经济实体。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体现的是农民成员之间基于相互信任和合作关系的“社员的集合”,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要为农民成员谋取利益,但又不直接作为经济利益的承担者,更多地是以一个体现成员利益的媒介存在,对于农民成员而言,其利益的实现体现一定的财产权益的获得,但更多地表现为成员从组织中获得服务。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体现出合作经济的特征,一定程度上表现为一个“穷人的联合体。”从某些意义上来说,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存在,就是在为社会弱势者提供联合的组织体,通过这样的组织体运行,为成员提供与社会强势者进行平等对话的可能。1844年10月,世界上第一个比较规范的消费合作社——罗奇代尔“平等先锋社”(RochdallSocietyofEquitallePioneers)的诞生就是“穷人联合”的经典体现。由此看来,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经济特征与其社会责任存在很多的契合点。
2.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社会责任的法学基础
平衡协调“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理念。法理念的变化对社会组织的勃兴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从“个人本位”思想到“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兼顾的思想,是人类个体、组织、社会等关系进行科学思考和实践发展的结果。人们逐步认识到对个体自由的保护与实现的方法之一,就是对个人自由适当限制。个体让渡部分自由和权利给组织和社会,可以使个体在更好的环境、更广的空间里有更大、更好、更高的自由。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很好地体现了这一理念的要求,农民成员通过对个人部分权利转移给合作经济组织,通过合作经济组织与社会的协调与妥协,实现自身的利益。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一些制度安排很好地体现了“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的平衡兼顾问题,很好地解决了追求农民社员个人利益和公众福祉的平衡。
除此之外,国家职能观念的转变、正义与义务观念的拓展、社会伦理和社会学的发展等等都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社会责任的承担提出了要求、提供了条件。
(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社会责任的责任主体
在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中,我们往往只注重研究企业社会责任相对人问题中企业对谁承担责任的问题。由于企业社会责任问题不可能象债权债务关系那样有相对应的特定责任权利人,人们只能将企业社会的相对人先虚化为“社会”后,漠然地指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社会整体”。责任相对人问题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社会责任中会经常遇到。笔者认为:与企业社会责任一样,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社会责任的相对人应是与社会利益的享受主体一致,一般是社会公众或社会整体。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作为侵权行为人,应向相对的社会公众或社会整体承担责任。有人可能会认为,社会公众或社会整体仍是表现对社会责任相对人的虚化。笔者认为:人们之所以有如此看法,是源于社会责任本质的未确定性,源于还没有让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社会责任法制化,没有建立使其承担起社会责任的法律机制。如果我们用法律规定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内容,用法律赋予社会公众或社会整体监督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承担社会责任的权利,明确谁来代表社会公众或社会整体行使相应的诉讼权利,并依法确定了其事前、事中、事后进行监督的程序和救济的途径,那么我们就不会再感到社会公众或社会整体的虚化。
三、合理的归结: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社会责任的具体表现
由于各个国家发展所处的历史阶段不同,受经济、政治、文化、道德等多因素的影响,企业社会责任在不同国家及同一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的内容是不尽相同的,且随着历史的不断向前演绎企业社会责任处于不断的创新发展之中。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社会责任更体现出这样的特点。尽管如此,我们追寻世界上企业社会责任发展的脚步,结合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和社会责任理论发展的实际,仍可以归结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社会责任的主要内容。
(一)最紧密的责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对职工的社会责任
(二)最普遍的责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
(三)最直接的责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对投资者和债权人的社会责任
对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债权人而言,合作经济组织应尽可能做一个“信用人”。其对债权人应尽的社会责任有:及时准确地向债权人通报组织信息,做到不编造、不隐瞒;诚实守信,不滥用组织人格,按期主动偿还债务,使债权人及时实现债权,为债权人提供借贷安全保证。保证债权人的利息实现,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对债权人承担社会责任的最高表现,是稳定社会市场经济秩序、构建和谐信用农村社会的需要,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应尽的社会义务。
(四)最重要的责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对社会的社会责任
合理承担社会运行成本是所有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尽的责任,是承担社会责任最重要的内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农村社会中基本组织形式和基础层次,理应将其作为最重要的社会责任内容。对社会的社会责任主要是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对环境及社区可持续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社会慈善事业,乃至对作为社会组织管理者的政府所应尽的责任。
环境问题是关系到所有人利益的问题,是关系到全人类发展的大事,需要一切社会组织和个人付诸行动。为了防止环境恶化,使人类平等地享有优良环境带来的好处,人类就应摒弃人类中心主义,强化生态良知,恪尽对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现实生活中,强势群体有能力避免环境恶化的后果,但却有可能转嫁环境恶化的责任。弱势群体要么根本没有相应的责任意识,要么有相应的责任意识却无避免环境恶化后果的能力。对此,我们决不能任凭其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弱势者的联合,理应主动承担法律以外的一系列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如合理利用资源,防止对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破坏所进行的掠夺性利用;走循环经济发展的模式;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和服务工作,切实提高职工和组织成员的环保意识等等。wWw.gWyo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