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是中国国际法学的研究重镇。她的前身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中心、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室和最早时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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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关键词】宪法序言;价值构造;宪法价值;特质;趋向
【摘要】宪法序言的价值是宪法价值最直接、最集中、最全面、最根本的言说或宣示。我国宪法序言具有多个价值要素,这些价值要素按照特定结构和机制形成一个价值系统和价值过程,就是我国宪法序言的价值构造。我国宪法序言价值构造的特质在于: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基石价值,以人民民主、中国共产党领导、社会主义法治为基本价值,以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和平为目的价值的价值构造。我国宪法序言价值构造的未来趋向,就是个性的价值要素增生与共性的价值要素减少并存,价值构造的静态结构愈来愈凸显“中国性”,价值构造的动态过程越来越呈现“中国化”。
【全文】
宪法是一个国家法律规范体系的根本规范和最高规范。宪法蕴含着制宪者的主观目的。宪法一旦颁布施行,便会发生客观作用。宪法的主观目的加上宪法的客观作用便构成了宪法的价值。宪法的价值以浓缩的形式集中地体现在宪法的序言之中。世界多数国家的宪法都是有序言的,我国宪法序言在众多国家宪法序言中具有自身的特质,也具有独特的发展趋势。研究我国宪法的最关键之点或最佳的路径,就是首先研究我国宪法序言价值构造的特质和趋向。
一、我国宪法序言价值构造之独特要素
我国现行宪法即1982年宪法(以下简称:“八二宪法”)是排除了极“左”路线和思潮的影响,结合中国改革开放初期的社会实际,适应新时期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各方面发展的需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颁行的宪法进行了重大的改革而制定的,是一部公认的比较好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宪法。[11]其经过五次修改,内容也不断趋于完善,基本上适应了我国社会发展的需要。作为我国宪法价值最集中体现的宪法序言主要具有下列价值要素。
(一)以“间接—层级”为特质的制宪主体价值要素
(二)以“一元—递进”为特质的国家指导思想价值要素
(三)以“民主—专政”为特质的国体价值要素
(四)以“爱国—广泛”为特质的统一战线价值要素
(五)以“团结—和谐”为特质的民族国策价值要素
很多国家的宪法序言都有关于民族基本国策的宣示和陈述,一般都贯彻了民族平等的价值理念。美国尽管是一个典型的多民族移民国家,但它的宪法序言和整个宪法文本都没有民族的概念,而是以公民为主体规定自由和权利的。不少国家宪法序言大都是在国家的意义上使用民族的,或者是在确认公民权利的时候兼及民族问题,而且主要侧重民族自由、自决、平等方面。1924年、1977年苏联宪法序言都宣布了民族国策。越南、老挝的宪法序言没有关于民族国策的陈述,只是分别在主体条文中的第5条、[34]第8条中作出了规定。[35]朝鲜、古巴在宪法序言甚至主体条文中都没有提出明显的民族基本国策,它们基本上是在国家意义上使用民族概念的。
我国宪法序言关于民族关系和民族基本国策的规定是不断丰富的。《共同纲领》序言把各少数民族纳入政治协商会议的范围,其第1条规定人民民主专政包括国内各民族.[36]“五四宪法”序言规定“我国各民族已经团结成为一个自由平等的民族大家庭”,“发扬各民族间的友爱互助”,“我国的民族团结将继续加强”。我国要建立的民族关系,是团结、自由平等、友爱互助的关系,团结是其中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七五宪法”序言规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起来,争取更大的胜利。”[37]“七八宪法”序言强调:“要加强全国各民族的大团结。”现行宪法序言规定:“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38]2018年的第五次宪法修正案增加了“和谐”的规定。从我国宪法序言变迁的过程可以看出,我国宪法序言主要是以“团结+和谐”为核心价值理念来设计民族基本国策的。平等是团结、和谐的政治基础和法律前提,互助是实现团结、和谐的方式和路径。我国宪法序言民族基本国策的“团结+和谐”的价值理念,除了越南现行宪法第5条有类似的规定外,[39]在外国宪法序言中是极其少见的,足见我国民族基本国策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六)以“和平—人类命运共同体”为特质的外交国策价值要素
(七)以“根本—最高”为特质的宪法至上价值元素
宪法至上主义体现为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一般在主体条文中予以规定,例如美国宪法第6条规定的“联邦最高”条款,就确立了联邦宪法对州宪法的优越地位。我国宪法在序言中确立了宪法的至上性,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至上主义的确立体现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依宪治国和依法治国的决心,也表明了法治作为宪法的基本价值对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性。
除了上述具有特质的价值要素之外,我国宪法序言还具有其他具有特质的价值要素,如以党的一元化领导为特质的政党政治价值要素等等。
二、我国宪法序言价值构造之内在特质
我国宪法序言的价值构造具有如下六个方面的内在特质,它们既有区别,也有联系,相互渗透、相互作用,构成了我国宪法序言价值构造的内在总体特质。
(一)我国宪法序言价值构造的综合纲领性特质
通过考察世界各国宪法序言价值构造,笔者发现世界各国宪法序言价值构造呈现出不同形态,总体说可以将宪法序言价值构造“类型化”为四种:“制宪目的型”、“宪法原则型”、“综合纲领型”和“价值要素型”。“制宪目的型”指的是宪法序言价值构造以制宪目的的形式体现出来,典型的如美国和德国的宪法序言。“宪法原则型”指的是宪法序言的价值构造由多个宪法原则共同构成。“价值要素型”指的是宪法序言的价值构造由自由、民主、法治、分权、自治等不同的宪法价值构成。与它们不同的是,“综合纲领型”指的是,由历史叙事、宪法原则、国家任务、民族国策和外交国策等综合内容共同构成该国宪法序言的价值构造。“综合纲领型”宪法序言价值构造具有综合性、纲领性等特质。
从世界各国宪法序言来看,个别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序言也会具有综合纲领性特点,但“综合纲领型”宪法序言价值构造形式主要集中体现在发展中国家,其中“最典型的是南斯拉夫1974年宪法的序言,长达2万多字,其内容包括基本原则、基本任务、基本政策、国际关系和宪法的最高效力”。[41]
我国属于典型的发展中国家,而且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宪法序言最典型地体现了综合纲领性特质。我国的宪法序言蕴含了民主主义、社会主义、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根本任务、四项基本原则、“五位一体”发展战略、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国家团结、民族国策、外交国策和宪法优位主义等不同的价值。从以上价值构造来看,我国宪法序言的价值构造内容具有最明显的纲领性和综合性等特点,几乎涵盖了国家内政和外交等所有重要方面。
我国宪法序言“综合纲领型”价值构造具有重要功能。一方面它确立了国家政治生活的若干重要的原则,阐明了国家的发展战略、国家根本任务、民族国策和外交国策等,对于立法、执法和司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例如,对国家根本任务的规定,有利于凝聚全国人民的力量,组织动员全国人民朝着共同的目标前进,“这一部分内容虽然不具有规范性效力,但它体现了一国宪法的整体精神,对该国人民具有号召、鼓舞和方向性的指导作用”。[42]另一方面,这样规定有利于将国家根本任务固定下来,体现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我国宪法序言价值构造的意识形态性特质
当今世界主要存在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两种现代政治意识形态。资本主义意识形态建立在财产私有的基础上,主要反映了资产阶级的利益和意志,集中体现了资本主义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文化制度。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立在公有制的基础上,反映了无产阶级的意志和利益,集中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文化制度。
马克思主义认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一定物质生产方式决定一定的上层建筑,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就会存在什么样的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包括物质生产之外的政治法律上层建筑和道德、法律、宗教和哲学等意识形态,主要以三种形式体现出来:一是制度形式,二是设施形式,三是思想文化形式。意识形态属于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属于上层建筑中的思想文化领域。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政治思想和法律思想也会发生变化,即主流的意识形态也会发生变化。
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序言与资本主义国家宪法序言不同,如前所述,“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序言一般不直接明示制宪主体、宪法目标和基本原则,而把政权的合法性主要建立在民族独立的历史成就、执政党和意识形态缔造者之上”。[43]因此,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序言价值构造具有明显的意识形态色彩,这在朝鲜宪法序言中得到淋漓尽致的体现,朝鲜宪法序言出现最多的词语就是“金日成”。金日成作为朝鲜党和国家的缔造者,其名字在宪法序言中出现的频率是非常高的。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意识形态的要求和需要。
虽然我国宪法序言并没有朝鲜宪法序言那样的浓厚意识形态色彩,但意识形态色彩相对而言还是比较明显的。我国宪法序言以社会主义为核心,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人民民主专政、马克思主义指导等价值,这些价值具有强烈的意识形态属性。其在宪法序言中明确体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通过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改造逐渐过渡到社会主义,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得到巩固和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取得的;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三)我国宪法序言价值构造的高级背景性特质
由此可见,我国的宪法序言价值构造具有“高级法背景”,即宪法序言不仅高于普通法律规范,而且高于宪法主体条款,宪法序言为理解我国宪法提供了历史背景和理论背景。宪法序言的“两高”和“两背景”,使得我国的宪法序言价值构造呈现出独特的“高级法”背景性。
(四)我国宪法序言价值构造的党领导立宪性特质
我国宪法序言的价值构造是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来进行构建的,“社会主义”在政治、经济和文化领域都不同于资本主义的“自由主义”价值。社会主义本质特征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是2018年第五次宪法修改的时候,在宪法第一条就得到正式的确认。我国宪法序言许多内容都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从这个意义上说,我国的宪法序言的价值构造是“党导立宪性”的,充分体现了执政党的立宪目的和治国理念。
中国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中国共产党诞生后,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带领中国人民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赢得了民族独立,并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使国家变得富强。因此,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它代表了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和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正是因为如此,我国宪法序言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有的学者将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制宪建国,并以此构建政治体制的作法称之为“党导立宪制”,或“立宪党导民主制”,该观点在人民主权基础上将中国共产党领导体制宪法化,并将此看作是立宪君主制和立宪民主制之外的第三种宪制模式。[49]“党导立宪制”表明我国的宪法序言价值构造是通过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来建构的。
(五)我国宪法序言价值构造的结构层级性特质
结构层级性指的是我国宪法序言的价值构造呈现出主结构和次结构相结合的层级性特点,即主结构里面蕴含次结构,主结构的特点包含次结构的特点。结构的层级性与前述四个特点不同,前述我国宪法序言价值结构呈现的四个特点主要是从实质价值内容来看的,层级性主要是宪法序言价值结构在形式上呈现出来的特征。
我国宪法序言价值结构的层级性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得以体现。
首先,我国宪法序言的价值是以“社会主义”为核心价值的多主干结构,即在“社会主义”为核心价值的基础上,我国的宪法序言形成了以民主主义、中国共产党领导、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根本任务、四项基本原则、“五位一体”发展战略、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国家大团结、民族国策、外交国策和宪法至上等为主体的价值结构,这个结构形成了我国宪法序言的价值构造的主干或“骨骼”,是我国宪法序言价值构造中的“主结构”。
其次,在我国宪法序言价值结构又存在众多“次结构”。例如,民主主义作为我国宪法序言的一种特殊的价值构成要素,它在宪法序言中主要体现在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的历史叙事之中,具体包括宪法序言的第二段、第四段、第五段、第六段和第七段等内容,这些内容提到了国家独立、民族解放、民主自由、孙中山创立中华民国和新民主主义革命等价值,这些价值构成了一种“次结构”。国家大团结这个“主结构”又蕴含了若干“次结构”,具体来讲,包括国内团结和国外团结两个方面,国内团结指的是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统一战线等具体价值,国外团结指的是中国与世界人民的关系问题,我国宪法序言明确规定,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社会主义的前途是同世界人民联系在一起的,坚持反对帝国主义、反对霸权主义、反对殖民主义,加强同世界各国人民团结,支持被压迫民族和发展中国家民族独立、发展民族经济的正义斗争,为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人类进步事业而努力。
再次,“次结构”中的价值分属于两个不同的“主结构”价值。例如,我国宪法序言中的民族“团结—和谐”价值就是如此。根据宪法序言内容,我国民族国策属于宪法序言价值“主结构”的构成部分,它在我国宪法序言价值结构中占据一个特殊的位置。我国宪法序言规定处理我国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的基本原则是平等、团结、互助和和谐,因此,团结价值就构成我国民族政策的重要价值要素之一。除此之外,民族团结又属于国家大团结这个“主结构”中的一个价值。我国为了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宪法序言中强调团结国内外一切因素,其中的国内团结就包括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统一战线等价值,国外团结主要包括与世界各国人民的团结,支持被压迫民族和发展中国家的民族独立和发展,维护世界和平。
“主结构”和“次结构”相互结合的层级性价值结构形式是我国宪法序言价值结构的重要特点,之所以会呈现出这样的特点,主要还是由我国宪法序言的多中心内容决定的。西方国家的宪法序言主要以制宪目的为中心,价值构造的内容比较单一,而我国的宪法序言内容比较庞杂,历史叙事、国家任务、民族国策和外交国策等一起构成了我国宪法序言的内容,这使得我国的宪法序言在价值构造上也呈现出多层级的特点。
(六)我国宪法序言价值构造的系统开放性特质
总而言之,笔者认为,我国宪法序言价值构造的特质就是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基石价值,以人民民主、中国共产党领导、法治为基本价值,以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和平为目的价值的宪法序言价值构造。
三、我国宪法序言价值构造之未来趋向
回溯过去65年我国宪法序言的变迁,可以看出它在引领性、统摄性价值方面依循这样的发展轨迹:公民权利维度的泛化、实化、刚化的价值取向,国家权力维度的主权、分制、效率价值取向,基本国策维度的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价值取向。这种三位一体的价值取向根植于或决定于我国社会主义实践尤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这种实践特别是新时代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伟大实践,也决定了我国宪法序言价值构造的未来趋向,这就是:宪法序言中个性的价值要素不断增生与共性的价值要素逐步减少并存,价值构造的静态结构愈来愈凸显“中国性”,价值构造的动态过程越来越呈现“中国化”,“中国性”是“中国化”的静态浓缩,“中国化”则是“中国性”的动态展现。
(一)我国宪法序言价值构造的结构趋向优化
通过对我国宪法序言的文本分析可以发现,我国的宪法序言由民主主义、中国共产党领导、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根本任务、四项基本原则、“五位一体”发展战略、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国家大团结、民族国策、外交国策和宪法优位主义等价值构成,除此之外,宪法序言还提到了市场经济、民主和法治,以及“发展新理念”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等具体价值。从中可以看出,我国宪法序言价值构造从要素来看,是由抽象的价值和具体的价值构成的。从层级上看,由“主结构”和“次结构”构成。从类型上来看,我国宪法序言价值构造是典型的“综合纲领型”。从构造模式上看,是由制宪目的、国家根本任务、民族国策和外交国策等内容构成的多中心模式。从本质上讲,我国的宪法序言价值构造是以“社会主义”为核心进行价值构造的,即是以“社会主义”为核心的价值构造结构。
我国宪法序言多处强调了“社会主义”价值,这是我国《宪法》序言价值结构的中枢或内核,整个宪法序言都是围绕“社会主义”的基石价值进行构造的。我国《宪法》第1条第2款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我国宪法序言中的社会主义价值在主体条文中(第1条)得到确认,这一方面体现了我国的国家性质,另一方面也表明“社会主义”价值的根本性。政治宪法学的代表人物之一陈端洪认为,我国宪法内含五项根本法,其价值秩序依次为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社会主义、民主集中制、现代化建设、基本权利保障。[50]从优先顺序来看,中国共产党领导排在第一位,是第一根本法。[51]第一根本法的独特性在于工人阶级的领导权,即共产党领导,共产党领导通过宪法序言第五段到第七段的历史陈述,第七段的人民决断,以及序言最后一段对“成果”的确认体现出来。[52]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在2018年的第五次宪法修正案中得到体现。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共产党领导这个根本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具有同质性。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确保了我国宪法序言价值构造的社会主义属性,也是理解我国宪法序言价值结构的关键所在。然而,从规范宪法学的立场来看,宪法序言的价值结构应该是以“人民”为主语来构建的,即在“人民主权”原则基础上进行价值构造。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宪法当然属于社会主义性质,相对于西方资本主义的宪法,无疑更具有“人民性”——真正的“人民性”,应该更易于以“人民”为主语来构造宪法序言价值。西方国家注重制宪主体和过程的合法性,以及制宪目的和宪法原则等价值合法性,而极少将合法性建立在历史成就或政绩之上,其绝大多数宪法不会提到任何特定政党或人名。[53]鉴于政党是民主政治不可或缺的工具,现代宪法如联邦德国基本法和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一般都会在正文中规定政党的一般原则,但是也不提到具体党派。[54]
从宪法序言价值构造结构的视角来看我国宪法序言的趋向,可在我国宪法序言中以“社会主义”为核心,以“人民主权”为基础,围绕“社会主义”将人民的制宪目的具体“融化”在宪法序言中,剔除那些不符合新时代的政治性、国策性或意识形态的内容,重点是要增加以正义为基石的自由、民主、法治、平等、自治等现实性、方向性价值要素,最终形成以“社会主义”为核心,以正义、自由、民主、法治、平等、自治等价值为构成要素的宪法序言价值结构。由于正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自治等价值要素构成的宪法序言价值结构以“社会主义”为核心,受“社会主义”价值的“辐射”,因此,从根本上确保了我国的宪法序言价值结构不同于西方宪法序言的价值结构,它是更优化的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宪法序言价值结构。
(二)我国宪法序言价值构造的模式趋向转型
宪法序言价值构造可以从形式和内容两个维度来分析。从形式上看,宪法序言的价值构造通过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即宪法序言价值构造的模式。构造模式主要是从宪法序言价值构造在外在形式层面来讲的。价值构造模式从形式的角度揭示了宪法序言价值构造的本质。从内容上看,宪法序言价值构造体现了构成宪法序言价值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和价值秩序。宪法序言价值构造结构和构造模式之间存在不可分割的关系:构造模式侧重从静态维度揭示各价值要素之间的关系,而构造结构侧重于从动态维度揭示不同要素之间的关系。
世界各国宪法序言有不同的价值要素构成,因此其构造形式也会不同。从世界各国宪法序言价值构造模式来看,宪法序言价值构造模式主要呈现出两种类型,一是“人民主语+价值目标”的一元中心构造模式,例如,美国、法国和日本等国的宪法序言采此种模式;二是由“历史叙事+基本国情+国家任务+基本政策+地位与效力”等内容所构成的“多中心”构造模式,[55]例如,以我国为代表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序言采此种模式。从应然角度来讲,理想的宪法序言是以短小、简明扼要叙说方式体现宪治理想或立宪目的的序言模式,[56]这是由宪法的性质尤其是宪法序言的特征所决定的。
我国宪法序言属于典型的由“历史叙事+基本国情+国家任务+基本政策+地位与效力”等构成的“多中心”构造模式,其完善必须从“历史叙事+基本国情+国家任务+基本政策+地位与效力”价值构造模式出发,借鉴“人民主语+价值目标”价值构造模式的合理内核及其他积极因素。具体而言,直接宣示人民主权原则,主要以“人民”为主语来构建宪法序言的价值束、价值链和价值体系,进一步强调个人自由或人的尊严、平等、民主、分权(包括横向分权和纵向分权)、自治(包括社会自治、民族自治和地方自治)、法治、正义等具体价值,进一步完善关于国家任务、民族国策、外交国策等内容的表述,代之以民主、法治、自由、尊严、正义、平等等具体价值目标,以此回应“改革宪法”时期人民实践的需要。
我国宪法序言价值构造模式的优化和提升,核心是“价值回归”,可以考虑把我国《宪法》第33条第3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移到宪法序言第12段之后中,并以“人民主语+价值”的模式进行构建,这里的主语就可以是“公民”,“公民”是人民从宪法政治向日常政治转变的必然产物,是从政治宪法向规范宪法转变的必然要求。其以“公民”为主语的具体构建,具体表述为:“公民的人性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人权受国家的尊重与保障。”这样构建突出了公民的主体地位,也可以体现人权的宪法价值。[58]宪法的核心是通过限制、规范国家权力,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权利。以“人民主权”为基础来构建宪法序言价值体系,体现了宪法以公民的“人性尊严”为核心的立宪主义精神。[59]
(三)我国宪法序言价值构造的要素趋向丰富
(四)我国宪法序言价值构造的功能趋向强化
我国宪法序言价值构造功能的弱化体现在宪法序言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规范价值性,以体现宪法序言的“高级法背景”功能。[66]宪法序言价值构造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统合法律体系、约束宪法修改、指导宪法解释、调控宪法变迁和确立评价标准。在西方宪法实施中,关于宪法序言价值构造的功能提到最多的就是对宪法解释的指导作用,例如,美国联邦法院根据宪法序言中提到的“后代”而发展出了胎儿权;[67]佐治亚州法院援引宪法序言进行审判,在Robertsv.RavenwoodChurchofWicca,Dixonv.Dixon和Claboughv.RachwalArnoldv.Arnold等案中有明确体现。[68]
美国、法国等西方国家的宪法序言存在司法化趋势。在这些国家,宪法序言中蕴含的价值往往是法院和宪法委员会进行违宪审查的依据,因此,在这些国家宪法序言价值构造的功能是强化的。中国并不存在“宪法司法化”,宪法序言价值构造的功能更是不能直接体现在司法活动之中。有人可能会产生疑问,我国宪法序言最后一段的宪法至上主义是“违宪审查”的依据,也是确保我国法律体系统一的根基,这难道不是宪法序言价值构造的功能吗?显然,我国宪法序言最后一段对法律体系的统一和“违宪审查”具有重要意义,但是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尚未构建完善,主要还是一种“违法审查”。再加上我国的宪法解释制度不能得到充分发挥,“宪法解释制度”一直处于“休眠”状态,从而使得我国“违宪审查”的实效性严重弱化。在此背景下,我国宪法序言价值构造功能的发挥也会受到很大影响。
四、结论
(责任编辑:姚魏)
【注释】作者简介:宁凯惠,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2016级博士研究生。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宪法价值评价研究”(项目编号:14BFX026)的阶段性成果。
[1]参见[日]宫泽俊义、芦部信喜:《日本国宪法精解》,董璠舆译,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0年版,第25页。
[2]何华辉:《比较宪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40页。
[3]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序言。
[4]例如1787年《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的序言。
[5]孙谦、韩大元主编:《世界各国宪法(欧洲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年,第268页。下文所引欧洲有关国家的宪法条文未标明出处的,均出自本书。
[6]1978年7月7日生效的《所罗门群岛宪法》就有附则,而且有13条之多;1973年7月10日生效的《巴哈马国宪法》附则包括3个条文;1920年11月10日生效的《奥地利联邦宪法》也有附则,包括4个条文;等等。
[7]这是笔者尝试性地提出的概念,便于区别有条文的序言和以条文形式表现出来的附则。
[8]吴家清:《论宪法价值的本质、特征与形态》,《中国法学》1999年第2期。
[9]吴家清、宁凯惠:《论宪法价值序言的价值构造及其功能》,《法学论坛》2019年第3期。
[10]孙谦、韩大元主编:《世界各国宪法(美洲大洋洲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年版,第13页。
[11]参见魏定仁、傅思明:《宪法发展简史》,江苏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157页。
[12]同前注[5],孙谦、韩大元主编书,第1页。
[13]同前注[10],孙谦、韩大元主编书,第1109页。
[14]同前注[10],孙谦、韩大元主编书,第1127页。
[15]同前注[10],孙谦、韩大元主编书,第1153页。
[16]同前注[5],孙谦、韩大元主编书,第177页。
[17]孙谦、韩大元主编:《世界各国宪法(亚洲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年版,第503页。
[18]同前注[10],孙谦、韩大元主编书,第482页。
[19]同前注[17],孙谦、韩大元主编书,第500页。
[20]同前注[10],孙谦、韩大元主编书,第48页。
[21]同前注[17],孙谦、韩大元主编书,第163页。
[22]姜士林等主编:《世界宪法全书》,青岛出版社1997年版,第84页。
[23]同上注,姜士林等主编书,第85页。
[24]同前注[17],孙谦、韩大元主编书,第239页。
[25]同前注[17],孙谦、韩大元主编书,第912页
[26]同前注[17],孙谦、韩大元主编书,第289页
[27]同前注[17],孙谦、韩大元主编书,第163页。
[28]同前注[10],孙谦、韩大元主编书,第483页。
[29]同前注[22],姜士林等主编书,第70页。
[30]同前注[22],姜士林等主编书,第77页。
[31]孙谦、韩大元主编:《世界各国宪法(非洲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年版,第102页。
[32]同前注[22],姜士林等主编书,第70页。
[33]同前注[17],孙谦、韩大元主编书,第14页。
[34]越南《宪法》第5条规定:“国家实行民族平等、团结和互助政策,禁止一切民族歧视和民族分裂的行为。”相对于我国宪法,少了“和谐”的价值。
[35]老挝《宪法》第8条规定:“国家贯彻民族团结和民族平等政策。”
[36]同前注[17],孙谦、韩大元主编书,第11页。
[37]同前注[17],孙谦、韩大元主编书,第20页。
[38]同前注[17],孙谦、韩大元主编书,第23页。
[39]同前注[39],孙谦、韩大元主编书,第913页。
[40]同前注[22],孙谦、韩大元主编书,第77页。
[41]周叶中:《宪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16年版,第104页。
[42]同上注,周叶中书,第106页。
[43]张千帆:《宪法序言及其效力争议》,《炎黄春秋》2013年第6期。
[44]参见[美]爱德华·考文:《美国宪法的“高级法”背景》,强世功译,三联书店1996年版。
[45]田飞龙:《宪法序言:中国宪法的“高级法背景”》,《江汉学术》2015年第4期。
[46]同前注[44],爱德华·考文书,第35页。
[47]参见前注[45],田飞龙文。
[48]参见陈端洪:《论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和高级法》,《中外法学》2008年第4期。
[49]参见柯华庆、刘荣:《论立宪党导民主制》,《战略与管理》2015年第7期;柯华庆:《党导立宪制及其合理性》,《治理研究》2018年第3期。
[50]同前注[48],陈端洪文。
[51]同前注[48],陈端洪文。
[52]同前注[48],陈端洪文。
[53]同前注[43],张千帆文。
[54]同前注[43],张千帆文。
[55]张薇薇:《宪法序言:政治宣示抑或宪政理想——以我国现行宪法序言的完善为中心》,《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4年第3期。
[56]同上注,张薇薇文。
[57]同前注[43],张千帆文。
[58]同前注[55],张薇薇文。
[59]孙笑侠、郭春镇:《法律父爱主义在中国的适用》,《中国社会科学》2006年1期。
[60]郑昆山:《从国民主权法理论释字第三二八号解释》,《台湾大学法学论丛》(台北)第173期。
[61]马岭:《对<宪法>“序言”和“总纲”的修改建议》,《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3年第4期。
[62]同上注,马岭文。
[63]张千帆:《宪法不应该规定什么》,《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5年第3期。
[64]参见前注[43],张千帆文。
[65]学术界有人就认为宪法序言不规定意识形态价值具有优越性:“一是不会因为意识形态问题动辄修改宪法,可使宪法保持更强的稳定性;二是可使宪法保持形式上的‘中立性’,因此,不同阶级、阶层的人们都有可能利用宪法来维护其权利;三是使宪法具有更大的包容性,宪法条款具有更大的弹性,宪法在实践中体现出更大的适应性。”谢维雁:《论宪法序言》,《社会科学研究》2004年第5期。
[66]参见前注[45],田飞龙文。
[67]SeeMR.Bernard,MartinM.Coyle,“Preamble:InDefenseoftheFetus:ThePreambleStatestheU.S.ConstitutionWasOrdainedandEstablishedforOurselvesandOurPosterity,theFetusLinkstheNextGenerationandIsPosterity”,BernardM.Coyle,2015.
[68]SeeLambertM.Surhone,MariamT.Tennoe,SusanF.Henssonow,“PreambletotheGeorgia,U.S.StateConstitution”,BetascriptPublishing,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