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澳大利亚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强制公开披露国别报告(country-by-countryreporting)税务信息的立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并面向大众进行意见征集。该草案在2022-23财年的联邦预算案中已有所提及并预示将予以实施。
草案规定从2023-2024财年开始,本地跨国企业(MNE)和在澳大利亚运营的海外MNE必须对该财年和以后年度的企业税务信息进行额外披露。草案所指的MNE是全球年收入在10亿澳元以上的跨国集团。草案规定MNE的全球母公司应对集团特定的税务信息进行披露。
这些需额外披露的内容包括:
一、关键要点
这些披露内容主要来自全球报告倡议组织(GlobalReportingInitiative)发布的207标准,该标准涵盖了构成经合组织(OECD)国别报告建议披露的一部分内容。然而与其相比,草案还要求披露一些额外的重要信息。
草案建议的修改内容非常广泛,许多企业可能会受其影响。因此,对于这些额外披露所带来的变化,MNE应仔细评估其适用性。同时,受影响的MNE需要建立符合这些申报义务的信息机制,而不履行这些申报义务的企业可能会受到严厉处罚。
MNE需要考虑其整体税务政策和税务风险管理框架,确保董事会和管理层认可这些政策,且了解这些需要额外披露的税务信息的规模和范围。
二、背景介绍
草案建议的申报措施构成了澳大利亚政府的跨国税收诚信和税收透明度方案的一部分。此前,澳大利亚发布了最新的透明度措施的立法草案,要求澳大利亚上市公司在其财务报表中披露子公司的某些额外信息,包括其纳税国家/地区。
目前,澳大利亚的税务透明度框架包括适用于国别报告实体的非公开国别报告、自愿性税收透明度准则以及澳大利亚税务局的企业税透明度报告和实体税务信息报告。
三、受影响的纳税实体
草案适用于所有在澳大利亚运营且全球合并收入超过10亿澳元的MNE。这些受影响的纳税实体包括MNE国别报告成员里的澳大利亚纳税企业,也包括在澳大利亚拥有常设机构的海外居民企业。草案规定的申报义务适用于MNE的全球母公司(无论该实体为澳大利亚本地企业还是外资持有企业)。
四、报告要求
国别报告母公司须公布集团中每个实体企业的名称,并描述集团的税务治理方法。
针对国别报告中的各个国家/地区,MNE母公司还须在集团层面上公布以下内容:
一旦草案的披露要求适用,国别报告实体须以税局规定的格式在澳大利亚政府网站上公布规定要求的税务信息。
五、实际影响
1.信息采集
对于已经需要申报国别报告的MNE来说,需要收集的申报信息不仅是目前国别报告中要求的内容,同时还包括了附加内容。
2.附加内容
3.国别报告和主体文档(MasterFile)中已包含的信息
对于国别报告或主体文档中已经包含的信息,关键问题将是MNE如何高效且自动化地将这些信息整理为税务局规定的申报格式。
5.在本国未达到门槛的跨国公司的国别报告义务
目前草案一个令人担心的方面是它适用于基于澳大利亚收入门槛的MNE。这一门槛低于大多数其他税法管辖区。因此,许多目前未受国别报告规则约束的公司将被要求准备和提交一份公开的“国别报告”。
根据当前汇率,澳大利亚的报告门槛大致相当于以下金额:
此外,国别报告的申报义务通常适用于MNE达到收入门槛的第二年,而草案将于MNE达到收入门槛的第一年起就予以适用。
六、处罚
未能遵守新的披露要求可能会导致罚款,包括针对重大全球实体(SGE)的高额罚款。
1.未按时申报罚款
根据澳大利亚《1953年税务管理法》附表1第286-75条(section286-75ofSchedule1totheTaxationAdministrationAct1953)的规定,纳税实体如果未能在特定日期前以规定格式向税务局长提交文档,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
目前,对重大全球实体未提交文档的处罚范围从逾期1天提交,罚款137,500澳元,至逾期112天以上提交,罚款687,500澳元不等。这些处罚现由澳大利亚税务局执行。
2.未遵守税法规定的要求
草案引入了《1953年税务管理法》第8C(1)(ab)节,即未按规定的方式公布所需的国别报告披露信息为刑事犯罪。
被定罪后,税务局局长可在法庭上提出起诉,并对初犯者处以最高20个罚款单位的罚款,对三犯者处以最高50个罚款单位的罚款。
截至2023年1月,一个罚款单位为275澳元。
3.虚假或误导性陈述
处罚金额取决于该虚假陈述是出于故意还是由于未履行合理的监管义务。
七、豁免
草案规定,税务局长可以通过法定文书或其他书面形式豁免特定实体或某类实体遵守这些额外的国别报告要求。
税务局长还可以指定某个实体免于公布特定信息。
八、下一步行动
鉴于该草案对MNE税务信息的重大披露和额外申报信息的要求,我们建议MNE应开始为新申报法规做出准备。
特别是草案建议的申报机制将可能于2023年7月1日起实施,这意味着MNE需尽早了解新规产生的影响。
九、您现在需要做什么?
我们建议MNE应开始评估草案新规的适用性,如果贵司需履行申报义务,应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