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象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刘鹏,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生。
关键词敏感性工程;邻避效应;社会稳定风险;价值冲突;治理困境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11&ZD173)
一、事实与价值的结合:理解敏感性工程社会稳定风险成因的视角
综上所述,在人们所认识的对象中,事实和价值总是结合在一起的。人们所认识的对象,首先是一个客观世界,这个客观世界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是客观存在的,这就是所谓的事实,它是科学认知的对象,也是人们需要改造的对象,同时还是人们赖以生存和生活的对象。然而这个对象又并非是纯粹的客观世界,人们在认知这个对象时,总离不开评价这个对象,从而使这个对象具有人为的主观烙印。这是因为,人们在描述客观世界、对客观事物作出判断的过程中受到主观意识的支配。人类的主观意识受到习惯、历史、文化、社会阶层、生物、语言、想象、情绪、个人无意识、集体无意识等多重因素的影响,而且可能被这些因素所扭曲。究其原因之一,就在于每一特定阶层甚至特定环境下的个人都有可能形成自己特定的价值观或认识事物的特定价值准则,而且这些价值观或价值准则有可能是多元的,甚至是相互冲突的,人们在认识事物时,总要受这些特定价值观或特定价值准则的影响。在不同价值准则指导下,不同人对同一客观事物的认知,往往存在着主观的认知差异。这种主观认知差异部分是由认知者的认知能力、获得信息等因素造成的,部分是因为价值观的差别造成的。
二、价值冲突:敏感性工程的多元利益主体与多元价值取向
大量的事实证明,敏感性工程利益主体间的价值冲突或在价值取向上的矛盾是不可避免的。具体而言,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作为敏感性工程决策者的政府与工程周边民众在价值取向上的矛盾
(二)作为敏感性工程建设者的企业与工程周边民众在价值取向上的矛盾
(三)公众对敏感性工程在价值取向上的矛盾
三、治理困境:敏感性工程多元利益主体价值冲突化解的现实悖论
但是,这些措施的效果依然非常有限。究其原因,很大程度上在于这些措施更多注重的是事实风险层面的评估和防治,而对于价值风险层面的评估和防治则显然做得不够。从我国目前绝大多数对大型工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报告来看,主要是注重评估敏感性工程的事实风险,如对当地经济、环境、安全的影响,力求对客观事实风险作出科学的评估。评估的目的是从客观事实出发分析工程对当地经济、社会等方面的影响,试图采取措施将工程带来的不利影响控制到最低限度,以争取公众的支持。如在安全方面,如果工程绝对安全、有益无害,则很容易通过评估并获得公众支持。然而,任何工程,尤其是敏感性工程却难以达到上述完美的程度,就像核电站,即使发生事故的概率极低,但只要发生的可能性存在就无法完全消除公众的疑虑,评估采用什么标准、标准能否获得一致认可,就蕴藏着客观事实之外的主观价值分歧。因此,对敏感性工程事实风险进行评估是解决敏感性工程社会稳定风险的必要但并非充分的条件。
从理论上讲,以上两种策略的设计也许在一定程度上符合人的理性原则,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则陷入了难以解决的悖论。
再看增加补偿策略。在敏感性工程建设过程中,必然会涉及拆迁、征地等利益问题,对于被拆迁、征地的对象给予必要的补偿是应该的,但是如何补偿的问题则是非常复杂的问题,因为利益补偿而引起对工程建设的抵制行为的事件,这样的例子太多。在利益补偿中,如果政府采取统一标准补偿,例如对征收的土地采取每亩同等价格的补偿,这样补偿工作非常简单,但会引起一部分认为自己土地比人家土地肥沃的人对补偿不满,因为毕竟土地肥沃程度不同、收益不同而造成被征收者的损益不尽相同。为解决这个问题,制定适当有差别的补偿标准是必要的,但如果地方政府或开发商对那些认为自己承包土地相对肥沃并对原补偿不满的人不适当地增加补偿,则有可能会进一步激发被补偿者要求增加补偿的欲望,甚至永远无法达到其所期望的目标,以至于出现某些“钉子户”。这种现象在房屋拆迁中表现得非常明显。
上述分析表明,在我国目前治理敏感性工程建设中利益主体间价值冲突的策略中,存在着两个明显的现实悖论,到目前为止,还尚未找到有效解决这两个悖论的办法。前面已指出,敏感性工程多元利益主体间的价值冲突或矛盾是敏感性工程社会稳定风险的成因之一,而且是一种更直接的成因。因此,要化解敏感性工程的社会稳定风险,就有必要化解敏感性工程建设中利益主体间的价值冲突。然而,由于在现有的化解敏感性工程利益主体间价值冲突的策略中,常常存在着悖论,这就使我国敏感性工程社会稳定风险的治理陷入了相对难以化解的困境之中。我们之所以说是一种相对难以化解的困境,是因为以上所揭示的化解敏感性工程利益主体间价值冲突策略中的悖论只是以上已有策略的悖论,并不意味着敏感性工程利益主体间价值冲突的化解存在着逻辑上不可克服的悖论。如果我们能找出新的、更有效策略,也许敏感性工程利益主体间价值冲突能够有效化解,敏感性工程社会稳定风险的治理困境会随之而解。当然,有关敏感性工程利益主体之间的价值冲突或矛盾不可能绝对消除,只可能是相对减少。从这个意义上说,敏感性社会稳定风险的治理也是相对的,风险不能彻底消除,但可以化解到可控程度。
四、结论
(本文转自《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