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城市停车设施,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有效缓解停车设施供求矛盾,根据《威海市停车管理和服务条例》、《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1361号)等文件规定,拟对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进行完善。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尽快落实省、市有关停车收费政策规定,公众所提意见请通过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于2022年6月16日前反馈至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通讯地址:威海市高山街70号威海市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科(邮编:264200);
附件:1.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起草说明
3.制定依据
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6月6日
附件1
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威海市公安局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环翠区发展改革局、市场监管局,国家级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市场监管局,市区有关停车场经营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城市停车设施,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有效缓解停车设施供求矛盾,根据《威海市停车管理和服务条例》、《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1361号)等文件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进一步完善威海市区(包括环翠区、国家级开发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价格管理形式
建立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对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的停车设施、自然垄断经营以及具有公益特征的停车场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余停车场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经营者自主确定。其中,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停车设施,具体收费标准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经营期限、用户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议确定。实行政府指导价停车设施范围如下:
(一)实施临时停车收费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
(二)机场、车站、港口、轨道交通换乘站以及体育、公共文化、社会福利等国有公共服务设施场所配套的停车场;景区、医院配套停车场。
(三)利用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或无偿划拨土地建设的停车设施。
(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含大中专院校)、群团组织等向社会开放的公共停车场所。
(五)用于停放行政机关查封、扣押车辆的停车场。
(六)普通住宅车位租赁费、普通住宅前期规划车位临时停车费和普通住宅前期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区域的车位场地使用费,其中普通住宅小区外临街商铺停车位、商住两用建筑配套停车位除外。
(七)其他应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设施。
二、政府指导价停车场收费政策
(一)停车场收费车型分类
1、摩托车:二轮、三轮摩托车及电动车。
2、小型机动车:核载人数9人及以下的载客车辆、载重量2吨及以下的载货车辆、农用运输车辆。
3、中型机动车:核载人数10人至19人的载客车辆、载重量2-8吨(含8吨)的载货车辆。
4、大型机动车:核载人数20人及以上的载客车辆、载重量8吨以上的载货车辆。
(二)停车区域划分
市区划分为两大区域,新港路、海埠路、海埠南路、威青一级公路、S201省道、新初张路以及海岸线合围区域为一类区(含上述道路),其他区域为二类区。
(三)停车计费方式
停车场收费采取计时、计次或计月等计费方式。计时收费停车场原则上要配备计时设施。实行临时停车收费的住宅小区,没有配备计时设施的,实行计次收费。
(四)停车收费标准
政府指导价停车场按停车区域、类型以及车型、时段实行差别定价,最高收费标准详见附件,具体由停车场经营者在不超过最高收费标准的前提下自主确定。
(五)免费停车政策
3、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和政府投资建设(含合资建设)的公共设施类停车场,给予入场充电的新能源汽车每天2小时免费停车优惠。鼓励商业场所配套停车场提供充电服务实行停车优惠。
4、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殊车辆,免收停车费;军车、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自驾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的优惠政策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除事故车辆停车场外,其他停车场自行车、摩托车不占用停车泊位且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停放的不收费,否则按小型车收费。
四、规范停车场收费管理
(二)停车场经营单位应强化社会责任,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机制,加强价格行为自律。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要严格遵守政府指导价政策,不得超标准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应审慎调整停车收费标准,并保持相对稳定。
本通知自2022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南海新区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威海市公安局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威发改发〔2019〕366号)同时废止。
附件:实行政府指导价停车场收费标准
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威海市公安局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月日
抄送:省发展改革委,市政府办公室,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附件:
实行政府指导价停车设施收费标准
(一)道路停车泊位
停车场区域
车型
收费标准
备注
一类区
小型车
2元/小时
以1小时作为计费单位,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19点至次日早7点(含)免费。
中型车
3元/小时
大型车
4元/小时
二类区
1元/小时
(二)威海港、火车站、汽车站停车场
小型车、中型车、大型车
2元/小时,每24小时最高不超过25元。
以1小时作为计费单位,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
(三)威海机场停车场
收费时段
24小时内
首1个小时及以内4元,超过1小时后,2元/小时,最高不超过25元
超过24小时后
每24小时25元
以24小时作为计费单位,不足24小时按24小时计费
首1个小时及以内6元,超过1小时后,3元/小时,最高不超过35元
每24小时35元
(四)景区配套停车场
每小时2元,每24小时最高不超过25元
每小时3元,每24小时最高不超过30元
每小时4元,每24小时最高不超过35元
(五)用于停放行政机关查封、扣押车辆的停车场
计费单位
空车收费标准
载有货物车辆收费标准
天
15天以内(含15天)的部分
10元
15元
不足1天按1天计费;停车费按表列阶梯收费标准分段累计计费,以小型空车停车65天为例,停车费=10元×15天+8元×45天+4元×5天=530元;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政府购买服务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16-60天之间(含60天)的部分
8元
12元
60天以上的部分
4元
6元
中型车、大型车
车长12米以下
20元
16元
车长12米(含12米)以上
25元
18元
摩托车
15天内
16-60天
2元
60天以上
1元
自行车
16天以上
0.5元
(六)普通住宅小区停车位
1、长期使用车位
类型
普通住宅车位租赁费(位·月)
普通住宅前期车位场地使用费(位·月)
露天
60元
70元
80元
地下
300元(含30元停车服务费)
2、临时停车
配备计时设施的
未配备计时设施的
早7点至19点(含)
2元/2小时
2元/次
19点至次日早7点(含)
3元/次
3元/2小时
4元/次
4元/2小时
5元/次
1元/2小时
1元/次
备注:实行计时收费的,以2小时作为计费单位,不足2小时按2小时计费;实行计次收费的,白天、夜间分别累计计费;停车优惠政策按《山东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7号)有关规定执行。即:实行前期物业管理的普通住宅小区停放未超过2小时的不收费,超过2小时开始计费;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应急处置、实施救助救护、市政工程抢修等执行公务期间的机动车,以及为业主、物业使用人提供维修、安装和物品配送等服务临时停放的机动车,不收费。
(七)医院停车场
以2小时作为计费单位,不足2小时按2小时计费。21点至次日早7点(含)免费。
(八)其他实行政府指导价公共停车场
1、地上(露天)
首2小时及以内2元,超过2小时后2元/小时
不足一个计费时段按一个计费时段计费;21点至次日早7点(含)免费。
首2小时及以内3元,超过2小时后3元/小时
首2小时及以内4元,超过2小时后4元/小时
首2小时及以内1元,超过2小时后1元/小时
2、地下(室内)
首2小时及以内2元,超过2小时后,2元/1.5小时
首2小时及以内3元,超过2小时后,3元/1.5小时
首2小时及以内4元,超过2小时后,4元/1.5小时
首2小时及以内1元,超过2小时后,1元/1.5小时
备注:同一停车场,同时建有地上、地下停车设施且未分别计费的,停车费从低收取。
附件2
《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起草说明
一、政策出台背景
《威海市停车管理和服务条例》、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四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建发〔2021〕4号)等文件要求健全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停车收费机制,政府定价主要限定在具有公益性特征和自然垄断经营特征的停车设施。停车收费定价应实现差异化定价,按照中心城区高于周边地区、路内高于路外、地上高于地下、白天高于夜间的原则确定。同时要求逐步缩小计费单位时长,鼓励对15分钟以内短时停车实行免费。
根据上述规定,需进一步完善市区停车收费政策,理顺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收费标准,并适当延长免费停车时长。
二、政策主要内容
(一)继续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管理形式。对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的停车设施、自然垄断经营以及具有公益特征的停车场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余停车场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经营者自主确定。
(三)优化调整夜间停车收费政策。为满足周边居民停车需求,减轻道路停车压力,促进道路畅通,提升城市精细化水平,公共停车场(不含道路、景点、车站等交通枢纽停车场)调整为21点至次日早7点停车不收费。
(四)适当理顺实行政府指导价停车场收费标准。
1、公共停车场。按照地上停车收费标准高于地下的原则,实行“分时段累进阶梯式收费”。
2、医院停车场收费政策微调。对医院相对空闲时段(21点至次日早7点)实行停车免费的惠民便民措施,其他收费政策不变。
3、维持道路、景点、车站等交通枢纽、小区临时停车等收费标准不变。
附件3
政策依据
1、《威海市停车管理和服务条例》2022年1月1日起实施,要求本着同一停车区域地上高于地下、白天高于夜间、道路停车泊位高于停车场和停车泊位紧张区域高于停车泊位宽松区域的原则,合理确定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的停车收费标准。
2、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四部门下发《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建发〔2021〕4号),要求健全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停车收费机制,政府定价主要限定在具有公益性特征和自然垄断经营特征的停车设施。停车收费定价应实现差异化定价,按照中心城区高于周边地区、路内高于路外、地上高于地下、白天高于夜间的原则确定。同时要求逐步缩小计费单位时长,鼓励对15分钟以内短时停车实行免费。
3、《山东省定价目录》:自然垄断经营及具有公益特征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