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十一”黄金周规模空前。国铁集团公布的消息显示,从9月27日到10月8日,全国铁路预计发送旅客1.9亿人次。旅客出行量激增,随之而来的是酒店价格“一路狂飙”。
国庆假期“酒店刺客”层出不穷,不论是经济型酒店还是高档型酒店,不少城市旅游景点附近的酒店价格普遍上涨2-3倍以上,引发游客质疑。
国庆节假期酒店住宿涨价是否合理合法?法律是否应当调整酒店涨价幅度?节假日酒店住宿价格涨幅应当控制在何种限度内?本文将从涨价行为的市场逻辑与法律依据出发,介绍《价格法》中的调整手段与规制限度,以期用法律逻辑洞察商业行为。
一、节假日酒店住宿涨价行为的法律依据
(一)价格管理的三种形式
我国目前价格管理的法律体系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价格管理条例》)以及由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价格管理主要包括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形式。
根据《价格管理条例》第八条,国家定价是指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以下同)各级人民政府物价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权限制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国家指导价是指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物价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权限,通过规定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差率、利润率、最高限价和最低保护价等,指导企业制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生产者、经营者制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二)价格管理的法律机制
我国价格管理的法律机制呈现出以市场调节为主,政府指导、政府定价为辅的局面。在大多数情况下,市场发挥调节价格的作用,价格表现特定时期、特定地区的供求关系。《价格法》第三条中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也就是说,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国庆假期期间,民众出行热情高涨,游客量大,对酒店住宿的需求高,酒店住宿市场呈现“供不应求”的局面,酒店经营者处于优势地位。酒店住宿价格在国庆期间一路走高,符合价值规律,是“供不应求”在价格上的直观表现。
其次,酒店住宿不属于政府指导或政府定价范围。根据《价格法》第十八条规定,政府就以下商品和服务价格在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1.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2.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3.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4.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5.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可见,酒店住宿定价不在政府指导或政府定价范围内,其价格应实行市场调节。在符合市场价值规律前提下的适当提价并予以明码标价的行为,是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酒店住宿业经营者自主作出的经营决策,具有合法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
(三)价格管理之本质:非常规的社会性规制
社会性规制旨在规避市场失灵造成的外部性问题,以限制负外部性、激励正外部性为规制目标。在价格法领域,社会性规制的手段主要可以分为常规性规制和非常规性规制两种。价格调控是常规性规制和非常规性规制的结合,市场调节价就是常规性规制,而在价格超出合理限度之外时,政府所采取的临时集中定价或部分、全面冻结价格等紧急措施则属于非常规性规制。《价格法》中所规定的价格调控手段大多属于常规性规制,仅在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二条规定了非常规性规制。面对酒店住宿价格的无序上涨,常规性规制已经无法实现价格宏观调控的目标。但价格管理部门何时应当实施非常规性规制?应当实施何种程度的规制?要回答这些问题,需要明确公权力主体的价格管理限度。
二、价格管理之限度:前置条件与可行路径
如前文所述,当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态势,价格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紧急措施进行干预。也即,市场价格剧烈波动是价格宏观调控的前置条件。我国《价格法》立法体系并未明确规定“市场价格剧烈波动”的量化标准,因此,有必要对“市场价格剧烈波动”进一步界定,并应当对价格管理部门的干预措施及其干预限度进一步释明。
(一)前置条件:如何判断市场价格剧烈波动?
(二)可行路径之一:
尊重供需规律及区域差异,因地制宜计算酒店住宿均衡价格。
针对节假日酒店住宿价格的超预期涨幅,早在201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旅游局、工商局三部门就已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酒店客房市场价格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提到:“旅游热点区域和大型活动场所周边地区,可根据《价格法》的规定,对酒店客房价格实施最高限价等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保证酒店客房价格的基本稳定。”一方面,《意见》明确了价格管理部门应当对过高的酒店客房价格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另一方面,《意见》并没有具体的限价规定,具体的限价标准均由各地自行衡量。
(三)可行路径之二:
构建酒店住宿价格监测预警体系,适时适度进行价格干预。
目前,我国市场价格监测预警体系主要集中于居民消费商品和服务、工农业生产资料和重要产品、畜禽养殖和特色农产品、房地产、劳动力、其他商品和服务等方面,酒店住宿价格隶属于居民消费商品和服务,理应纳入市场价格监测预警体系,然而,笔者在检索过程中尚未查询到酒店住宿价格的监测预警体系,这一缺口需要拥有价格宏观调控权的价格管理部门及时予以填补。
根据经济预警理论,价格监测预警主要包括五个阶段:明确监测对象、进行价格监测、分析价格走势、发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预案。这五个阶段联系密切,具有逻辑层面的动态关系。
从第一阶段来看,明确监测对象主要是需要合理确定监测对象范围。就酒店住宿业而言,种类繁多、质量不齐、价格不一,若选取的监测对象范围太小则不利于全面掌握该区域的酒店住宿市场价格动态,而选取的监测对象范围太大又无法保证价格监测的质量与效率。故应当充分考虑酒店类型、位置地段、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等因素,综合选定监测对象,以便准确且全面地反映各类酒店住宿价格的变化趋势。
而第二阶段的价格监测是一个动态过程,除了要确保当次价格监测数据真实可靠,更要确保历史数据的延续累积,以市场运行过程中连续产生的价格监测数据为基础来预判价格趋势,建立并尽可能穷尽被监测酒店的价格影响因素变化清单。
第三阶段中的价格分析需要结合被监测酒店的当前价格与历史价格,采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计算价格预警指标变化范围,用于研判监测对象的价格走势,同时辨析引起价格变动的原因。
当价格预警指标达到预警条件时,即进入第四阶段,根据区域内酒店住宿的价格涨落幅度、价格偏离程度对应发布不同等级的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发布后,根据预警情况的严重程度,进入第五阶段,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对价格出现的异常情况进行处理。
三、结语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绝大多数商品或服务价格都是在遵循价值规律的前提下、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自发形成,保证了市场的流通效率和经济活力。为充分发挥酒店经营者等“经济人”的天然逐利性中的优势、抑制其自利行为对市场价格秩序的冲击,使商品或服务价格活而有序,应当对属于市场调节价的酒店住宿价格在节假日等特殊期间的价格实施干预、调控。
主要从以下两方面着手:一方面,在构建并完善对酒店住宿价格监测预警体系的基础上,确保实时跟踪监测酒店住宿业的市场价格波动情况,以经济预警理论为指引,完成价格监测预警闭环,判断何时出现市场价格剧烈波动,适时适度开展应急预案,采取临时最高限价等措施进行价格干预。另一方面,价格管理部门在划定酒店住宿价格涨幅时需要尊重供需规律及区域差异,采取均衡的静态分析和均衡的比较静态分析方法,因地制宜计算酒店住宿均衡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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