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政策主要有两个部分:
1、免征增值税优惠:
自2021年4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5号)
2、阶段性减免增值税:
2021年,除湖北以外的地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湖北2021年3月31日前,免征增值税。4月1日-12月31日,和其他省份一致。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4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7号)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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