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乌审旗人民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章规定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三)公开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本指南,可申请公开乌审旗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乌审旗人民政府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情况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
受理机构地址:乌审旗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911室(乌审旗嘎鲁图镇赛罕路与萨拉乌素街交汇处)
2、邮件寄送
收件人:乌审旗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政务公开室
地址:乌审旗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911室(乌审旗嘎鲁图镇赛罕路与萨拉乌素街交汇处)
邮政编码:017300
其他:信封左上角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互联网渠道提交
(二)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乌审旗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乌审旗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打印,《申请表》复印有效。
2.《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所需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补正的申请不符合要求或者补正后仍然无法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本机关将视情况与申请人进行沟通,仍无法确定的,本机关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内容不明确,无法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5.依申请公开渠道仅限于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信访、举报、投诉等诉求请通过其他法定途径进行。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受理机构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4.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受理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四)答复期限
(五)信息处理费
1.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
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二)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三)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二)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三)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四)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三、乌审旗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受理机构:乌审旗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政务公开室;
办公地址:乌审旗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911室(乌审旗嘎鲁图镇赛罕路与萨拉乌素街交汇处);
四、监督与投诉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