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贸市场应设公共厕所,活禽经营要做好病死禽只无害化处理
涉及活禽经营等行为的,应当做好清洁消毒和废弃物、病死禽只的无害化处理。
施工单位环境卫生治理不力最高可罚款5000元
《条例》要求施工单位应当妥善处理垃圾、粪便和污水,施工工地的宿舍、厨房、厕所应当符合卫生要求,应当做好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
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废弃物不得混入生活垃圾堆放、清运
《条例》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屠宰场和生物制品、化学制品的生产加工企业等单位应当对其产生的废弃物及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将未经无害化处理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中堆放、清运。农村生活垃圾应当定点收集,统一处理,收集点应当保持清洁。不得在巷道、河涌、河堤、河滩、池塘、沟渠倾倒或堆放垃圾和余泥。
犬、猫等带入公交、室内公共场所将受最高200元罚款
《条例》对加强犬只管理作出规定。要求除携带缉毒犬、搜救犬、导盲犬、扶助犬等工作犬外,禁止携带犬、猫、家禽及观赏鸟类等动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及设有禁止动物进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携带未免疫宠物外出最高可罚款1000元
《条例》规定,饲养动物应当依法进行疫病检疫免疫。依法需要进行疫病强制免疫的动物,未经免疫不得携带外出。违反规定携带未免疫饲养动物外出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市区内遛狗须套狗绳,不及时清理宠物粪便最高罚款200元
《条例》规定,在城市市区范围内携带犬、猫等动物外出的,应当由成年人用牵引带牵领或者装入笼内,主动避让行人,即时清理动物粪便等排泄物,携带依法需要进行疫病强制免疫的动物外出的,应当携带已免疫证明或者为动物佩戴相应标牌。犬只应当佩戴口嚼或者嘴套,并禁止进入人口密集区域。
违反规定未即时清理动物的粪便等排泄物,污染市容环境卫生的,将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动物伤害他人怎么处理?
《条例》规定,动物伤害他人后,动物饲养者或者管理者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用,配合做好疫病防控工作。被伤害人是未成年人、老年人或者残疾人的,应当立即告知被伤害人的监护人或者家属。《条例》还要求,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规定饲养动物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及时处理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投诉、举报。
全面规范公厕、户厕的规划建设管理
《条例》规定,公共厕所应当配备供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合理规划男女厕位比例、第三卫生间数量,保障残疾人、母婴、儿童、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用厕需求。
农村公共厕所应当建立日常管护制度,落实专人保洁、维护和管理。
公共厕所应当免费向公众开放,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宾馆、酒楼、商场等内设公共厕所向公众开放,服务社会。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实行“单位责任制”
《条例》明确规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单位责任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应当建立日常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病媒生物密度,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避免和减少病媒生物危害的发生。
环境卫生管理“不给力”单位最高可罚款1000元
所有易孳生病媒生物的场所和设施,应当完善和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措施。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备相应设施设备,采取措施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病媒生物密度应当符合国家规定要求。违反该规定的单位,经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的,将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7类场所禁止吸烟
《条例》规定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城市市区室内公共场所和室内公共办公场所;
●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教育培训机构以及儿童福利院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区域、妇幼保健机构和儿童医院;
●体育场馆室内的观众坐席和比赛区域、健身场所室内的运动区域;
●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电梯内;
●根据举办大型活动需要设立的临时禁止吸烟区域;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加强健康促进与教育网络建设
《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规划,加强健康促进与教育人才和网络建设,组织全社会开展健康教育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