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论:在您撰写动物保护的概念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关键词:《雷斯法案》;野生植物保护;统一立法
一、2008年《雷斯法案》修订的背景及主要内容
(一)重新修订了“植物”的概念
2008年之前的《雷斯法案》主要保护对象为鱼类和野生动物,有关植物的条款规定很窄,仅限于美国本土、并列入《濒危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或者任何州法律的物种,这是该法案的一个不足之处。新《雷斯法案》重新修订了“植物”的概念,将植物的范围由“濒临灭绝的动植物”扩展到“濒临灭绝的动物和整个野生植物及其产品”。
关于植物范围的规定主要在新法案第1条第(f)项中:第(1)小项规定,植物或者植物种群包括植物界所有野生组成部分,包括根茎、种子、组织部分和相应制品,以及所有不管是天然起源还是人工起源的林木;第(2)小项规定,“植物”概念不包括普通培育植物(除了林木)和农作物,不包括用于实验室或田间研究的基因种质资源的科学标本,不包括用于移植或者更新的植物;第(3)小项规定,如果这些植物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名录,或者属于《濒危物种法》所规定的濒危或者受到威胁的物种,或者依据任何一州法律属于受保护且濒临灭绝的本土物种第(2)小项不适用。
(二)扩充了“取得”的概念
(三)增设了植物报关制度
(四)增设了涉及植物的违犯犯罪类型
除了持有、运输或出售等违反各州法律或者规章,或者外国保护植物法律的行为之外,另外规定:任何盗伐、盗挖植物行为;任何从公园、森林保护区或其他官方保护区取得(“taking”)植物行为;任何从官方指定地区取得植物行为;任何没有获得官方许可或者与官方许可相背而取得植物行为都是被禁止的。
(五)增设了处罚类型
该法案对“不知情”而从事被禁止行为,且履行了“应有的主义责任”的进口商,规定了罚金、没收货物等民事处罚;对“不知情”而从事被禁止行为,而没有履行“应有的注意责任”的进口商,规定了刑事轻罪罚款或监禁、没收货物;对于“故意”从事被禁止行为的进口商,规定了刑事重罪罚款或监禁、没收货物。
二、从美国修订的《雷斯法案》看中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的问题
(一)法律对野生植物与野生动物的保护不均衡
导致野生植物与野生动物保护力度不均衡的主要原因有两个:
1.《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的层级较低
从下图中可见,中国野生植物保护的立法主要集中于野生植物保护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还未通过关于野生植物保护的法律。而《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作为野生植物保护的一般立法,是一部由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行政法规的效力处于法律之下,国家没有将《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上升为法律,使其相对于《野生动物保护法》来说降低了一个层次。《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立法级别低,必然影响其的执行,这样很容易在执法者以及普通民众中产生重视野生动物保护,而轻视野生植物保护的意识,从而导致对野生植物与野生动物保护力度的不均衡。
2.野生动植物保护的分开立法模式导致野生动植物保护的失衡。美国《雷斯法案》主要针对鸟类和野生动物进行立法,后来又将植物纳入到其调整范围内,而且逐步扩展植物的范围,保护力度高度集中且越来越严格。中国采用分开立法模式的目的是有针对性的对野生动物和野生植物进行保护,但是,在实践中对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存在很多的相似性,比如自然保护区制度,分级保护制度等。因此,我们没有必要将二者分开立法,因为它们本就是密切联系的两类野生生物。
(二)《条例》规定的野生植物范围狭窄
关键词:野生动物;食用野生动物;法律完善
(一)“野生动物”概念的界定不适宜
(一)《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立法目的所造成的局限性
(二)对野生动物“重利用,轻保护”的立法理念
(三)现行法律存在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情况
《野生动物保护法》自1988年来经过了四次不同程度的修改,2004年和2009年对该法的修改都见于细微之处,是为了适应其他法律的变更。2016年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进行了大范围的修改,它部分调整了立法目的,修改了很多基本内容,更改了一些保护标准,增设了一些新的规定,并强化了法律责任[3]。2018年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改主要集中在对检疫条款的细微调整,以及修改了处罚的行政机关。纵观《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四次修改,除了2016年对其进行了大范围的修改,其他几次修改都未涉及实质内容,经过了三十多年的发展,《野生动物保护法》已经跟社会存在脱节。《刑法》自1997年来几经修改,但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的条款变化不大。野生动物的情况经历了二十多年的变化,随着人们对野生动物的破坏以及自然环境的变化,野生动物的现实情况也发生了许多变化。因此,在社会经济条件不断发展的情况下,对野生动物的保护也会产生不同的要求,现行法律已经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
(一)扩大对“野生动物”概念的界定
(二)实施全链条管控,不仅对供求端的行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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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丽.聚焦新版《野生动物保护法》[J].生态经济,2016,32(8):10-13.
【关键词】高等学校动物福利教学方法
一、探索背景
二、动物福利的概念
1976年,休斯将农场动物福利定义为“动物与它的环境协调一致的精神和生理完全健康的状态”。1988年,Fraser提出动物福利的目的是在极端的福利与生产利益之间找到平衡点。1990年,台湾学者夏良宙提出,从动物立场而言,动物福利可以简述为“善待活着的动物,减少死亡的痛苦”。动物福利是保证动物康乐的外部条件。动物康乐就是动物自身感受状态,也就是“心理愉快”的感受状态,包括无任何疾病、无行为异常、无心理紧张、压抑和痛苦等。美国动物福利专家称,动物应有五大自由:转身自由、舔梳自由、站起自由、卧下自由、伸腿自由。英国农场动物福利法规定有“五不”:无营养不良、无环境带来不适、无伤害和疾病、无拘束地表现正常行为、无惧怕和应激。
我国学者在解释“动物福利”时指出:所谓动物福利,就是让动物在康乐的状态下生存,其标准包括动物无任何疾病、无行为异常、无心理紧张压抑和痛苦等。基本原则包括:让动物享有不受饥渴的自由、生活舒适的自由、不受痛苦伤害的自由、生活无恐惧感和悲伤感的自由、表达天性的自由。而动物福利的概念由五个基本要素组成:生理、环境、卫生、行为、心理。动物福利包括物质(身体)和精神两个方面,通俗的讲就是动物在饲养、运输、屠宰过程中要人道,尽可能的减少痛苦、不得虐待动物。动物福利所强调的不是我们不能利用动物,而是应该怎样合理、“人道”地利用动物,要尽量保证那些为人类做出贡献和牺牲的动物享有最基本的权利。动物福利实质上是以人为本位的,是指在动物保护的基础上所提出的人们给予动物的保护措施使其康乐,而人类也可以从中更好地受益。
三、设计思路
1.教学内容的探讨
针对教学内容多而教学时数相对较少的矛盾,需合理安排课时,从而达到全面地学习动物福利保护的目的。课程教学计划是32学时。教学内容与学时分配建议如下表:
表1《动物福利保护概论》理论教学学时分配表(共32学时)
序号教学章节名称学时序号教学章节名称学时
1第一章动物保护的内容及意义29第九章畜禽的保护2
2第二章动物的痛苦210第十章实验动物的保护2
3第三章异常行为与动物保护211第十三章家庭动物的保护2
4第四章动物福利与畜牧生产212第十五章经济动物的保护2
5第五章动物的保健413第十六章园养动物的保护2
6第六章动物试验与动物保护214第十七章野生动物的保护4
7第七章人类娱乐活动与动物保护215合计32
8第八章动物保护立法及动物保护组织2
2.教学方法的探讨
(1)改变传统的教学模式和方法,明确对学生能力的培养
改变传统的老师“灌输”模式,采用互动式、启发式、研究型性教学。可通过典型案例分析提高大学生对动物福利问题的认识,引发大家的讨论,同时配合采用课程报告等方式进行辅教学,既能活跃课堂气氛,又可促使学生们深刻了解动物保护的内涵和意义。例如,2012年10月发生的四川“虐猴男”笑着活剥猴皮事件;2016年7月13日发生的天津虐猫,小猫被切掉半张脸事件;更有2015年3月31日,成都某大学生因与宠物店老板协商不好退款金额,当场虐死仅两个多月的小猫等等。这些损坏动物福利的事件在社会上引起了轩然大波,造成了恶劣影响。因此,人们也将注意力转向了大学生这个高素质群体。一个受过良好高等教育的人,竟会如此残忍,面对幼小的生命,因自己的一时愤怒,竟然活活虐死小猫,不禁引起人们对青年学生动物福利意识淡漠的担忧。而发生在2016年7月23日的“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泰国普吉岛大象在海啸中救孩子”事件,又代表不同的动物角色立场。此类教学方法的重点和难点是尝试站在不同角色的立场表达观点和如何把握动物利益和人类利益的平衡,对每章教学重点教师应当做到精讲并反复强调[2]。
(2)创新性应用研究性教学,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
(3)专题短片回放,丰富教学手段
(4)科研专业知识的融入,提高学生学习兴趣
(5)组织参观野生动物救助中心和流浪动物收留机构
去动物园参观野生动物的生存状态、流浪动物收留机构、民间动物救助站等,切实体会动物福利保护立法的必要性。直面受伤动物带来的震撼可以强烈刺激人的内心,同时在参观的过程中注重与动物福利保护人员的交流,认真体会动物福利的重要性。并且反思因为人类活动而导致的动物生存环境的破坏,是动物灭绝的主要原因。另一方面,观看救治好的伴侣动物与人类的亲密关系也能增强学生尊重生命,珍爱动物的情感。
(6)教师的不断学习和全面发展
四、小结
教学工作是一项长期而且任务艰巨的工作,为适应人才培养的需要,高等教育工作者需要不断地学习和思考,在不断地实践过程中创新教学方法,创新教育模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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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闫大任.《动物福利与保护》课程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的探讨[J].畜牧与饲料科学,2012,33(5):54-56.
生物多样性面临的危机一个健全的生态环境意味着使其所有的生态系统、群落和物种,都保持良好的状态。但目前人口与资源,经济建设与生态保护的矛盾日益突出。一些地方以牺牲生态和资源为代价,来获得经济的暂时发展。人类造成的主要威胁是生境的破坏、破碎和退化(包括污染),以及物种的过度开发、外来物种的引入和疾病的加速传播。
1.生境破坏和消失。随着大自然自身的演变,特别是随着工业化的发展,人类过度地从自然界获取土地、木材、食物、药材等,使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的破坏。生物多样性的主要威胁是生境的破坏和消失。生境的破坏和消失被确认为是大多数生物和微生物目前正濒于灭绝所遭受的最直接的威胁。物种大量聚集的热带雨林以每年1700万公顷的速度消失,温带森林也在大面积减少。目前,全球森林由76亿公顷已减少到34.4亿公顷,减少了50%还要多。湿地退化和丧失的速度更是超过了其他的生态系统。现在地球上有20%的珊瑚礁和35%的红树林丧失。
2.生境破碎。生境破碎是指由于某种原因,一块大的、连续的生境不但面积减小,而且被分割成两个或更多片段的过程。生境破碎使一些中心物种由于不能迁移以觅食、、传播等而难以生存。生境破碎也可以把一个广泛分布的种群分割成两个或更多的亚种群,每一亚种群由于受空间的局限而陷入衰落和灭绝的境地。
3.边缘效应。森林边缘对保持森林的结构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生境破碎,森林边缘的物种构成就会发生改变,使由内部物种占据的区域进一步减少。由于温度、湿度和光照水平的变化使许多物种从片段化的森林中消除。
4.生境退化和污染。人类活动密集的干扰,会使生境中的群落和物种受到影响,而造成生境的退化。例如:珊瑚礁地区频繁的行船和潜水会恶化这个群落。人类释放的杀虫剂、化学品和污水,工厂和汽车排出的废气等对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污染。污染对水质量、空气质量甚至地区气候的全面影响,不仅威胁到生物多样性,而且会引起全球气候变化,影响人类健康。
5.外来物种的引入。由于在新的生境中缺少外来物种的自然捕食者、有害物和寄生虫。所以会打破这一生境的生态平衡,而使物种结构遭到破坏,导致某些物种的消失。
6.物种的灭绝。环境破坏最严重的一面就是物种的灭绝。一旦某一物种灭绝,其DNA中所蕴藏的特有的遗传信息和其所拥有的特征组合将永远丢失,它的种群将不可能存在,它所生活的群落将变得贫乏,且其所具有的对人类的潜在价值将永远不会被认识。现今由人类引起的物种灭绝速度是物种自然更替速度的几百倍,甚至是上千倍。例如:20世纪初有野生老虎10万只,现在仅存野生老虎3200-3500只左右。里海虎1950年灭绝。我国特有的华南虎也已多年不见踪迹。
二、中国的生物多样性保护
中国地处东亚,包括寒温带、温带、亚热带和热带的范围,加之地质、地貌和土壤的变化,生物物种的类型十分丰富,也具有许多独特之处,像湿润亚热带和青藏高原就是其它区域所没有的。我国的生态区共有19个,其中陆地生态区12个,淡水生态区6个,海洋生态区1个。
(一)中国生物多样性的一般特点
中国的生物多样性概括起来有下列特点:
1.物种高度丰富,特有属、种繁多。目前我国有高等植物3.28万种,动物10.45万种,其中许多为我国特有、孑遗种、经济价值高的种。
2.区系起源古老。由于中生代末中国大部分地区已上升为陆地,第四纪冰期又未遭大陆冰川的影响,所以各地都在不同程度上保存着白垩纪、第三纪的古老残遗成分。
3.栽培植物、家养动物及其野生亲缘的种质资源异常丰富。中国有7000年以上的农业开垦历史,因而中国的栽培植物、家养动物丰富程度在世界上是无与伦比的。
4.生态系统丰富多彩。就生态系统来说,中国具有陆生生态系统各种类型,且每种陆生生态系统都包含多种气候型和土壤型。据统计,全国陆地生态系统共27个大类,460个类型。其中:森林16大类,185个类型;草地4大类,56个类型;荒漠7大类,79个类型;湿地、淡水域5个类型;海洋6个大类,30个类型。
5.空间格局繁复多样。中国地域辽阔,地势起伏多山,气候复杂多变。从北到南,由不同气候带引起不同的植被类型。从东到西,随着降水量的减少,发生不少同属不同种的物种替代。以上特点,说明中国生物多样性在全球所处的独特地位。
(二)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成果
1.初步建立了一系列物种及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2.就地保护成绩显著,迁地保护得到较大的发展。到2012年底,我国已建立森林、湿地、荒漠、野生动物、野生植物等五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达2407个(其中林业直管2150个),总面积1.45亿公顷。就湿地保护来说,目前全世界有国际重要湿地1886块,中国有41块。我国野生动植物迁地保护和种质资源移地保存也得到较快发展,全国已建动物园(动物展区)、野生动物园240多个,植物园(树木园)234个。
3.重大生态工程的实施。我国先后实施了“天然林保护工程”、“退耕还林工程”、“防止荒漠化工程”和“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这几大生态工程的实施,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生态环境的改善。
(三)中国所面临的生态危机
三、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国际条约的加入对我国立法的推进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世界各国人民都认识到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的重要性,从而形成了地球村的概念。在联合国框架下制定了多个有关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条约和政府间协定。如:《生物多样性公约》、《湿地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防治荒漠化公约》、《海洋公约》、《国际热带木材协定》、《国际捕鲸公约》及《中日候鸟协定》、《中澳候鸟协定》等。诸多的公约和国家间的协定,对保护地球生态系统和人类文明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也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立法的进程。
(二)我国物种保护的立法现状
(三)我国物种保护立法存在的问题
中国是生物多样性非常丰富的国家之一,也是名列濒危物种最多的国家之一,-其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问题非常突出。笔者从事多年物种保护的工作,以《野生动物保护法》为例进行探讨。
1.立法体系庞杂、立法效力低下、行政管理色彩浓厚。我国立法比较分散,-有专门法律,-如《野生动物保护法》;-同时还有许多“规定”、“办法”和“通知”,-如《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关于严厉打击非法捕杀、收购、倒卖、走私野生动物活动的通知》等。立法位阶,-有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林业部,-还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林业部、公安部联合的法规,-导致这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法律效力高低不一,-参差不齐。此外,还存在大量的地方性法规。如:《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山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很显然,-我国关于物种保护的立法体系十分庞杂,-立法效力层次较低。同时,各种“规定”、“办法”和“通知”的出现也反映出我国浓厚的以行政命令代替法律的行政管理色彩。
2.立法目的滞后。人类对自然资源的过度利用和开发,导致环境不断恶化,各种自然灾害频发。人类的环境立法理念开始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生态利益优先理念已经体现到立法中。而我国现行的各种法律还受到经济利益优先理念的制约。如:《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其立法目的是:-为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法。第三条第一款:“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从而可以看出,-我们保护动物的目的重点落在合理利用而非生物多样性保护上,-没有凸显出物种保护的重要性。
4.物种保护的不全面性。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将保护的范围限定于珍贵、濒危的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这是对经济发展的一种妥协性立法,-缺乏物种保护的前瞻性思维,体现了人类急功近利的实用主义,不能有效地保护自然生态的完整性和地球上的生物多样性。
5.对动物栖息地的保护不力。野生动植物的生存环境是个很广泛的概念,-但是追究法律责任的对生存环境的破坏仅限于自然保护区和禁猎区、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场所,-使得受保护的栖息地概念模糊而且范围有限。
6.执法不力、司法不严。“野生无主,谁猎谁有”的传统思想深植于中国人的心中,且立法本身存在缺陷。传统思想和立法缺陷相结合,-使执法不力、司法不严成为目前物种保护执法存在的突出问题之一。
7.执法后期的处理存在盲点。案件查获的各种违法品的处理,在法律上看似规定明确,但由于执法部门繁杂,部门利益无法协调,致使一些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大都是行政权自由裁量之下进行“处理”。因此,完善法律法规,规范行政执法后续行为,对于保护野生动物很有必要。
四、一些认识及建议
(一)对问题产生原因的认识产生以上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1.文化传统方面的因素。传统的生产、生活方式在人们的观念中根深蒂固,-生物多样性保护观念淡薄。
2.经济利益方面的因素。人们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往往把经济利益放在首位,而忽视了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
3.体制上的缺陷。我国目前生物多样性保护牵扯部门繁多,管理分散。另外资金投入缺口大。
4.法制上的因素。目前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体系,还存在许多需要改善的问题。
5.观念上的原因。与西方发达国家不同,-我国大部分公众的动物福利观念启蒙晚,保护意识相对薄弱。
(二)建议采取的措施
1.定期开展生物多样性调查,建立保护地建设体系和野生动植物种及生态环境监测体系。
2.制定国家生物多样性保护综合发展规划,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其中,包括自然保护区、湿地、野生动植物保护、防止沙漠化和荒漠化规划等。生态红线是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必须强制性地保护国家生态安全,才能保证国家长治久安。
3.完善和加强我国资源保护和利用的法律体系建设。-生物多样性问题呼唤新的、卓有成效的法律体系的诞生。必须将经济利益优先的思想转变到生态利益优先上。包括对生态安全战略地位的明确,国家主导责任的定位,以及稳定和持续投入的保证等,以确保我国的资源安全。
4.-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管理体制的建设,增加财政投入。-在保护机构之间要形成监督机制,明确管理权限与责任。
5.加强执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协作,加强监管,联合执法。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采取高压态势,有效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国家生态安全。
该教材第1版于1999年lO月出版,是教育部“高等教育面向21世纪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计划”的研究成果,是高等教育出版社推出的首批面向2l世纪课程教材。
该教材是国内外第一本兼顾家养动物和野生动物全方位论述动物保护的原创性教材。是大学生开展动物保护教育,提高动物保护意识,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首选教材。其主要特点如下:
1.引领潮流,符合国情
动物是自然界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动物,人与动物和谐相处,保持生态平衡等内容已渗透到社会各阶层,是国民素质教育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之一,更是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如何保护动物,合理利用家养和野生动物资源,如何对青年学生进行动物保护的宣传教育越显突出。
1998年12月,陆承平教授组织编写组成员在南京农业大学开会,讨论并确定了《动物保护概论》教材的编写大纲、并作了详细分工,最后由陆先生一统全稿,1999年10月教材第1版正式出版。2003年12月,陆先生又率领原编写组成员对教材第1版进行了精心修改,补充最新的材料,于2004年2月第2版出版发行。该教材的问世,一方面是陆先生博大精深知识的积累和严谨治学态度的结晶;另一方面适应了社会需要,引领了时代潮流,对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有重要的影响。
2.学科交叉,内容创新
传统的动物保护教材主要涉及濒危野生动物,该教材首次从家养动物与野生动物的角度全方位探讨动物保护问题,是国内外第一本兼顾家养动物和野生动物全方位论述动物保护的原创性教材。涉及学科范围广,是动物学、生态学、畜牧学、兽医学、行为学、公共卫生学等多门学科的交叉;在内容上界定了动物保护的概念,首次将动物的痛苦、动物的保健、动物福利等内容作系统介绍;反映了本学科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的先进成果和前沿问题;思想观点科学正确,符合人才培养目标;符合认知规律,富有启发性,富于鲜明的时代特征。
3.精心设计,体系新颖
该教材的编排体系新颖合理,全书共45万字,17章,分总论和各论,总论8章为讲授的重点,也是该教材的核心内容:各论分别介绍常见动物的保护问题,如家禽家畜、实验动物、家庭动物、水生动物、工作犬、野生动物等。每章可根据专业需要、学时安排或授课对象等不同进行适当取舍。精心设计的编排体系既保证讲授内容的完整性,又可以作灵活调整。
4.精修细改,强化保护
5.图文并茂,版式清新
该教材在排版格式上作了大胆创新,每章均配有插页或插图,图文并茂,风格清新,有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如第3章介绍猪的异常行为时,增加了猪的有关咬尾照片;第6章介绍单克隆抗体的应用时,用流程图形式,直观、清晰地展示了单克隆抗体制备过程,便于学生掌握。
还采用大号字和小号字排版格式,大号字为讲授或重点阅读的内容,小号字为一般性阅读材料,这样更加突出重点,便于师生掌握。一改传统教材行文黑压压一大片的沉闷格调,使教材层次分明,条理清楚,便于阅读。如第5章介绍畜禽保健的措施时,“二口恶英(Dioxin)”的介绍用小号字,表明学生需要了解但不要掌握。
6.教材使用,效果良好
该教材涉及的学科广泛,通过该教材的学习,把多学科通过“动物保护”而贯穿起来,把野生动物、家养动物、水生动物等类群动物一起讨论,达到很好的教学效果。
通过该教材的学习,使学生既掌握了大量的动物保护基础理论知识,又了解了动物保护的实际意义,培养了学生热爱自然、保护动物、维护生态平衡的理念,在实践中提高了学生的综合素质。教学效果有助于“宽口径教学,多方向训练,重实践锻炼,助学生就业”这一创新培养模式的完善。
7.社会影响,深远广大
自1999年第1版《动物保护概论》出版以来,教材求实、求新、求精和的初衷得到了普遍的认可,本书的创新性和现实意义得到了充分的肯定。除南京农业大学外,国内许多院校也开设了该课程作为全校公共选修课,如中国农业大学、东北林业大学、东北农业大学等。除高等学校外,公安部南京警犬研究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兽医防疫检疫站等单位也都以该教材作为参考读本,指导实践工作。
关键词:濒危物种,保护,生态破坏
一、濒危物种的概念
二、濒危物种的保护
物种的保护,一般有三种主要类型,即自养保护、圈养保护和基因保护。
自养保护,即保护区保护,是指自然生态系统状态下保持物种的自然生长状态,使之不受环境及人为活动的干扰。建国以来,我国的保护区事业有很大的发展。目前我国自然保护区的类型主要有四大类,生态系统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保护区、珍贵植物及各种植被自然保护区和自然历史遗迹保护区。从1956年开始建立我国第一处自然保护区,截至1992年9月,中国已建立保护区708处,总面积5609万公顷,占国土面积的5.84%(李渤生,1994);截至1996年底,中国已建立保护区7”处,总面积7185万公顷,占国土面积的7.19%(政府白皮书,1996)。《生物多样性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的颁布为物种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基因保护,即基因库保护,指利用分子生物学和遗传学技术将生物的遗传基因保存下来的方法。例如,中国农科院系统的作物种质资源库和在青海省建立的国家作物种子资源库等等。
三、濒危物种的研究
四、分析与讨论
本文重点分析了濒危物种的确定准则,濒危物种保护的三种主要类型,即自养保护、圈养保护和基因保护。对自养保护的物种、保护区理论的研究、保护名录的编制、物种濒危状况和机制的研究是主要的研究领域。圈养保护的物种,有条件的可以开展保育和繁殖的研究、实验动物的研究、以及各种实验生理学和实验生态学的研究。对基因保护的物种,要开展保护方法、保护种类和保护机制的研究,要健全完善的法规,并争取跟国际接轨。中国的环境状况要靠自己的能力来改善,中国应当有能力改善环境状况,也同样有能力保护濒危物种。使物种保护和研究工作早日赶上国际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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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倡导人与动物和谐共处的今天,许多国家颁布了动物福利法。目前我国动物保护法体系存在不少缺陷,动物福利立法仍处于空白状态,国民的动物保护意识比较淡薄,虐待动物的事件时有发生。从我国伴侣动物福利保护现状出发,倡导生态文明和人类自身的精神文明,将科学态度与人文精神结合起来,促进人与动物的和谐相处与和谐发展。
关键词:伴侣动物;动物福利;保护
一、伴侣动物的概念
动物福利是指动物在康乐的状态下生存,无疾病、无行为异常、无心理紧张和痛苦等。动物福利的基本原则包括:动物享有不受饥渴的自由、生活舒适的自由、不受痛苦伤害的自由、生活无恐惧感和悲伤感的自由以及表达天性的自由。在这些基本原则的指导下才能真正保护动物福利动物福利是动物的生理和心理都不受人为因素的制约,使其能在康乐状态下生存。动物福利的基本出发点是让动物在康乐的状态下生存,也就是为了使动物能够健康快乐舒适的生存,人类应采取一系列行为给动物提供满足其在康乐状态下生存的外部条件。一言以蔽之,动物福利的实质在于反对残酷的对待动物。
作为动物的一种,伴侣动物应当享有一切动物所享有的基本福利。同时,基于伴侣动物与人类的特殊亲密关系,伴侣动物福利又具有其特殊性。伴侣动物一般被视为家庭成员,与人类有着心灵与情感的交流,因此,伴侣动物福利较其他动物来说要求也会更高,更多地体现人类对其的精神价值取向。
三、伴侣动物福利保护
(一)伴侣动物饲养人资格和条件
伴侣动物的饲养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相应的经济能力,不具备该条件者不得单独饲养宠物,有法定监护人的以监护人为饲养人。饲养人对宠物负有管理和照看的义务,防止其侵害他
人或者遭到他人侵害。
(二)伴侣动物饲养登记、许可证制度
饲养猫、犬类宠物或大型宠物的,饲养人应在城管部门进行登记并获得许可。登记内容应包括伴侣动物的类别、年龄、主要特征、伴侣动物照片以及获得该伴侣动物的途径,由登记机关确认后发给饲养许可证。
(三)关于宠物动物饮食和生活环境福利
饲养人应当为其饲养的伴侣动物提供适当的食物和水,保证食物和水的新鲜和卫生;应为伴侣动物提供适当的居住环境,保证它的安全,保证它生活环境的遮蔽、通风、光照、温度、清洁符合要求,保证伴侣动物活动的空间,保证其有充足的休息和睡眠,并且应避免所饲养的伴侣动物遭受恶意或者无故虐待。
(四)禁止虐待、丢弃伴侣动物制度
伴侣动物饲养人不得虐待饲养的伴侣动物,或将其作为发泄之用。恶意造成伴侣动物痛苦和伤害的,应剥夺其饲养伴侣动物的权利,经观察确认改正后才可再次饲养。再次饲养后又出现虐待伴侣动物情形的,应永久剥夺其饲养伴侣动物的权利。伴侣动物饲养人不得丢弃饲养的伴侣动物,一经发现应剥夺其饲养伴侣动物的权利,经观察确认改正后才可再次饲养。再次饲养又出现丢弃伴侣动物情形的,永久剥夺其饲养伴侣动物的权利。
(五)违反伴侣动物福利保护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人们以公共权力为后盾,由公民个人或国家机关依据法律程序要求行为人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以此来惩罚违法行为人,从而以文明的方式平息纠纷和冲突。然而我国立法中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不配套的现象并非鲜见。法律法规中的义务性条款若没有法律责任条款的支持和保障,其作用、意义和评价就会大大减弱,在社会实践中一旦遇到违反义务条款的行为就会发现这些义务性条款显得软弱无力。基于此,我国伴侣动物福利保护要避免以上弊端,法律责任要明确,处罚力度应适当加大,以增强动物福利法的预防和惩治效果。
[1]陆承平:《动物保护的概念及范畴》,野生动物网,2004.4.25。
[2]占志刚:《关于伴侣动物权利可能性的论证》,载《新学术》,2008年05期。
[3]邓南海、曾欢等:《西方生态伦理思想发展的几个关键性转换》[J].济南大学学报,1999年第9卷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