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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通讯地址:中国·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明溪路18号
邮编:215104
联系单位:苏州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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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公开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1
苏州可心宠物医院有限公司动物诊疗项目
吴开管委审环建〔2023〕25号
2023/3/29
附件一?
附件一:
苏州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对苏州可心宠物医院有限公司动物诊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苏州可心宠物医院有限公司:
根据我国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对你公司报送的《苏州可心宠物医院有限公司动物诊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编号:n7tmb5,以下简称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苏州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郭巷街道尹山湖景花园54幢110室。项目建成后年进行诊疗手术200台、绝育手术500台、疫苗接种500只、寄养300只。
二、根据你公司委托苏州远洲安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人员:李江涛,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20210503513000000001,信用编号:BH049102)编制的《报告表》结论和技术评估(苏英评估〔2023〕0302号)报告,该项目的实施将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在切实落实各项污染防治、环境风险防范,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分析,该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单位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该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厂区内严格雨污分流。产生的动物诊疗废水(12吨/年)、隔离笼清洗废水(15吨/年)经消毒预处理后汇同生活污水(240吨/年)达标接管至城南污水处理厂,动物诊疗废水、隔离笼清洗废水参照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
2.本项目无有组织废气产生。加强环境管理,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厂界不得有异味,不得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3.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厂区强噪声声源,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降噪措施。厂界排放噪声执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2类区标准。
4.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工业固体废物的分类收集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体废物“零排放”。医疗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理,并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一般固废、生活垃圾委托专业单位回收或处理,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5.本项目不得收治传染病宠物及处理宠物尸体。
6.加强环境风险管理,根据项目风险评价等级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做好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采取切实可行的环境控制和管理措施,加强运输、储存、生产等环节的管理,确保安全作业,防止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五、苏州市吴中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该工程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六、建设单位是该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收到批复后须及时将该项目报告的最终版本予以公开。同时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做好建设项目开工前、施工期和建成后的信息公开工作。
七、如该项目所涉及污染物排放标准发生变化,应执行最新的排放标准。
八、该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设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重新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