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29日,马某在某宠物店购买物品。宠物店称购物送小猫,故马某购买了1000元的物品并带走一只约3个月大的猫,另向宠物店支付500元三针疫苗加驱虫的钱。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当晚,马某联系宠物店工作人员称猫存在打喷嚏、流眼泪问题,宠物店否认猫生病。7月30日,马某未提前告知宠物店即带猫就医,诊断为耳道可见耳螨、镜检可见球虫、犬小孢子菌。当晚马某将就诊情况反馈给宠物店。宠物店称“不行你就送货回来给我”,并表示其只包“猫瘟、猫传腹”。马某不同意退猫,要求宠物店承担治疗费用。2022年7月30日至10月24日期间,马某带猫至宠物医院治疗,共计支出医疗费4955元。后马某提起本案诉讼,表示其不退猫,只要求宠物店承担医药费。审理中,宠物店主张马某是29日买的猫、30日看的病,不能证明在店时就患病,且也并不是患猫瘟或猫传腹,马某带猫就医前没有告知宠物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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