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在公共绿地、屋顶、阳台、平台、外走廊、采光(通风)通道及窗外等区域违章搭建、堆放、晾晒、牵拉、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的物品;
(二)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绿地、广场等公共场地从事施工作业、搭建建(构)筑物、堆放物料;
(三)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绿地、广场等公共场地设置停车场(点)、施划停车位或设置车辆门禁设施;
(四)临街商场、商店、餐馆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经营设施、商品从事经营活动影响公共交通和周边居民生活;
(六)占用机动车、非机动车公共停放场点,擅自拆除、移动、遮蔽、毁损或者涂改停车设施、设备和标志;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影响城市市容市貌的行为。
同时,以下这些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也将禁止:
(一)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乱扔烟蒂、纸屑、果皮及食品包装等废弃物,随地便溺;
(二)从车辆内或者建(构)筑物向外抛掷杂物、废弃物;
(三)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或者将废弃物直接扫入、排入城市排水沟、地下管道、河道等;
(五)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六)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等非指定祭祀场所抛撒、焚烧冥器及冥钞等祭祀用品;(七)在住宅区内从事产生废气、废水、废渣的经营活动,影响居民正常生活;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办法》中的亮点:
亮点一:关于责任区制度
《办法》第二章设置了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专章,通过明确责任人的划定标准,包括明确对责任不清的地区或责任人的确定存在争议的解决办法等,消除管理盲点和空白区域,减少推诿扯皮。同时,通过明确责任人的义务,提升责任主体的责任意识,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使责任区管理成为广大市民和责任人的自觉行为。
《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了具体的处罚措施。以人为本,未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全面禁止,而是明确放宽了临时外摆限制,允许有条件的沿街小店在不影响公共交通和周边居民生活的情况下开展外摆经营,同时《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政府应当合理规划早市、夜市、摊区、临时农副产品市场,通过“疏堵结合”的方式,既规范了“地摊经济”,又保障了市容和环境卫生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