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规划适用于通辽市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第三条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且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第四条通辽市烟草专卖局负责全市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制定和监督、检查及管理。各旗、县、市、区烟草专卖局负责本行政区域零售许可证的审批发放。
第五条零售点布局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确定零售点布局条件。
第六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人,因经营场所所处区域单元内零售点规划数量所限不符合零售许可证发放条件的,采取“退一进一”原则,按照受理的先后顺序进行排队轮候,并将排队轮候信息予以公开,待所在区域单元现存零售点数量低于零售点规划数量后,按排队轮候顺序依次办理。
第七条零售点布局规划数量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经济发展、城乡建设、区域单元变化等情况,各行政区域的零售点总量实行动态调整,并公告实施。
第八条电子烟零售点布局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执行。
第二章布局设定标准
第九条本规划各区域单元内零售点采取“总量+间距”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布局。
第十条城区、乡镇沿街、沿路零售点间距不少于50米,特定路段和区域以《规划表》为准。
第十一条居民小区居民户数不足500户的,设置1个零售点,居民户数在500户以上的,每增加5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最多设置3个零售点,且零售点间距不少于50米。
申请人的经营场所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出(入)口的,各出(入)口应当同时满足所在区域内布局规划要求。
第十二条非苏木、乡镇、场所在地的行政村、自然村按照居民户数规划零售点,每村户数不足200户的设置1个零售点;200户以上的,每增加2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最多设置5个零售点,且间距不少于50米。
行政村、自然村居民户数以政府统计数据为准。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满足区域单元内零售点规划数量限制条件及间距条件,且不作为其他零售点间距参照项。
(一)拘留所、看守所、戒毒所、监狱等封闭式管理区域按照单位设置零售点,每个单位可设置1个零售点;
(二)高速公路服务区可设置1个零售点;
(三)飞机场航站楼内部可设置2个零售点;火车站客运中心的候车室可设置2个零售点;汽车站的候车室可设置1个零售点;
(四)农贸市场固定商铺50个以上不足200个的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200个固定商铺增设1个零售点,最多可设置3个零售点;
(五)工业园区内、物流园区内等相对封闭场所,可设置2个零售点;
(六)旅游景区可设置1个零售点。
第十四条除经营场所距离中小学100米范围内、幼儿园50米范围内,满足区域单元内零售点规划数量限制条件且零售点间距不少于20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设置零售点。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三)因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周围限制区域,持证人主动迁址到本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重新申请的。
(四)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
第三章不予设置零售点的情形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予发证的情形。
(二)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批发或者零售业务,不得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但有外资成分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的宾馆、酒店等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除外。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四)包括但不限于流动性和季节性摊、点、车、棚等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五)以住宅小区居民楼、地下室、公用巷道、楼梯间、电梯间、车库车棚、门卫值班室等作为对外营业窗口的(房屋产权证的规划用途为商业性质的除外)。
(七)利用自动售货机、电玩游戏机及无人超市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的;利用信息网络经营烟草制品的。
(八)中小学校内部及进出通道口(进出通道口包括:教职工通道、后勤通道、消防通道、应急通道、垃圾通道及边门等出入口)100米范围以内。
(九)幼儿园内部及进出通道口(进出通道口包括:教职工通道、后勤通道、消防通道、应急通道、垃圾通道及边门等出入口)50米范围以内。
(十)党政机关、医疗机构内部。
(十一)主营业务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不予设置零售点。包括但不限于通信器材、电子商品、汽车维修、美容美甲、保健按摩、药妆医械、服装鞋帽、寄卖典当、纺织工艺、建材装饰、五金交电、图文音像、咨询服务、珠宝首饰、宠物服务、寄递配送、中介劳服、金融证券、礼仪殡葬、水产育售、仪器仪表、畜牧农资、化工油漆、鞭炮燃气、洗车服务、旅行业务、餐饮服务、互联网上网服务、鲜肉零售、彩票销售、演出场所、文化场馆等。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予设置零售点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本规划调整的影响。
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不受本规划其他规定调整的影响。
第十七条本规划中的“中小学”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幼儿园”是指经教育管理部门正式备案实施幼儿教育的机构。不包括幼儿看护、早教、学前托管等场所。
“间距”是指申请人申请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申请点)与其周边最近零售点(参照点)之间按照日常行走习惯,且符合交通规则的最近通行距离,多个出入口的以最近测量距离为准。
“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生活区域相独立,可对消费者全开放(店内处于完全开放状态,消费者和行政监管部门可不受限进出)。
“固定经营场所”是指拥有房屋产权证明,由砖、木、钢、砼等材料建成的封闭且不可移动空间,并具备对外正常经营、安全储存烟草制品的基本设施和条件,不包含违章建筑、流动摊点、售货车、集装箱屋、临时棚舍、市场无围墙摊位、售货亭、书报亭、申请时未交付的经营用房等。
第十八条本规划中的“以上”、“少于”均包含本数,“不足”不包含本数。
第十九条本规划由通辽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并由通辽市各旗、县、市、区烟草专卖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条本规划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