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假期悄然降临,众多宠物主人倾向于将心爱的宠物托付给宠物店进行寄养,以便无后顾之忧地享受旅行时光。若宠物在寄养期间意外死亡,关于责任归属与损失赔偿的界定便成为了一个亟待明晰与解决的棘手问题。下面这个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的典型案例则为读者提供法律视角的深刻剖析与启示。
宠物店寄养风波起
三方共担赔偿责任
法典条文明责任
赔款付息已执行
法官提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宠物寄养协议实质上是一种有偿保管合同。寄养受托方应尽到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如因保管不善导致宠物死亡,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合同双方应依法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确保合同的顺利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八百九十七条: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