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经查看视频,小蒋挑选了一只白色萨摩耶母狗,价格为1300元,并于同日转账付款。宠物店承诺,该宠物狗已打两针疫苗、三次驱虫,将通过托运送货。28日,经宠物店介绍,小蒋又购买了狗粮等产品,共计650元。
9月30日,小蒋收到宠物狗后发现,该萨摩耶为公狗,且未附检疫证明。小蒋遂将宠物狗送往宠物医院进行检查,花费162元。对此,小蒋联系宠物店售后,要求其提供宠物狗疫苗本,但售后仅提供未经盖章的疫苗本。
事后,双方协商无果,小蒋诉至法院,要求宠物店退还买狗费用,退还狗粮费用,赔偿医药费,并进行三倍赔偿等。诉讼中,小蒋确认其购买的狗粮等产品已全部用于喂养案涉宠物狗。
小蒋主张宠物店退还购买宠物费1300元并赔偿支出医药费162元,依法予以支持。同时小蒋应将案涉宠物狗退还给宠物店。小蒋主张宠物店退还狗粮费用650元,因小蒋购买狗粮等产品是基于宠物店交付符合双方约定的狗,现宠物店未能交付,导致小蒋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宠物店应退还小蒋购买狗粮等费用。
小蒋主张宠物店需三倍赔偿3900元,虽宠物店交付的宠物狗不符合双方约定,但小蒋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宠物店存在欺诈行为,故对该主张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宠物店退还小蒋买狗费用1300元及狗粮等费用650元,并赔偿小蒋宠物狗医疗费162元;小蒋退还宠物店案涉萨摩耶公狗。
法官说法:
交付货物不符合双方约定
视为未完成合同约定的交货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
法官提醒,目前宠物买卖交易多数以口头约定进行,缺乏书面约定及规范的交易程序,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对宠物品种、性别、毛色、检疫情况进行详细确认,确保交易安全,减少消费风险。同时,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尽量选择正规、信誉良好、有售卖宠物资质的商家进行购买宠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