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19日,家住温州的陈小姐将自己的爱犬一只巴哥犬及一只法斗犬寄养在郑先生开办的宠物店中,双方约定寄养费用为两只狗一天60元。
郑先生则辩称,死亡的巴哥犬在寄养之前在宠物医院看过病,说明寄养前健康就存在问题,虽然他承认小狗是在寄养过程中死亡的,但是他认为小狗死亡原因可能是中暑,小狗过于肥胖,加上他那里环境狭小,没有开空调造成的。
目前由于死亡的小狗已经火化,死亡原因无法查明。在协商过程中,陈小姐提出,虽然小狗是花了2500元购买的,但是自己养育了两年半,有很深的感情,其向郑先生主张赔偿精神损失费2.5万元。
一开始郑先生答应了这个赔偿金额,在一年内履行。但是之后向他人咨询之后,郑先生认为赔偿2.5万元的金额过高,其仅愿意赔偿陈小姐购买小狗支付的2500元、对狗火化的一半费用。
双方协商不成,便引发诉争,陈小姐索赔购买宠物费用、养育两年半的开销、误工费、火化费用及精神损失费损失合计2.9万余元。
处理结果
2018年11月13日,鹿城法院开庭审理此案,通过释法析理,并组织双方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郑先生于2018年11月18日前赔偿陈小姐1万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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