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童就诊病历单显示,伤到右侧上眼睑及颧弓部。
夏女士做梦都没想到,两岁女儿手上拿的毛绒玩偶,会引来一只大狗的袭击。
事发:一只大狗突然窜出扑倒两岁女童
夏女士家住西安城北珠江新城小区。她说,10月8日下午2时许,她带着两岁的女儿在楼下玩耍,“一只大狗突然窜过来,扑倒了孩子,然后叼走了孩子手里的毛绒玩偶。”夏女士回忆,她当时并未看到周围有狗,等看到的时候,狗在距离她们站的地方有二三十米,“狗跑得太快了,根本没反映过来。”她赶紧把女儿抱起来,发现孩子的脸上被抓出两道印子,已经出血了。
夏女士说,大狗当时没拴绳,遛狗的是一位老年人,“狗跑了,她去追。我看孩子脸上出血了,也怕狗的主人跑了,朝着她大喊了几嗓子,她说把狗送回家,陪我们去医院。”
目击者刘女士说,当时她和夏女士一起在楼下带孩子,谁知道狗就扑过来了。“遛狗的是个女的,没拴绳,狗跑她追,好容易把狗追上了,让狗把玩具松开,狗死活不松口,看着她也制服不了。”
长安医院的病历显示,孩子右侧上眼脸及颧弓部可见犬咬伤,深达皮下。夏女士说,治疗费2000余元对方承担了。当晚回来,孩子睡觉不安生,现在看到狗就害怕。
扑伤女童的大狗,嘴里叼着孩子的玩偶不松口。
家长:家属称狗是朋友寄养的且已送走,未提供犬只信息
孩子爸爸董先生说,他是从一段小视频里看到伤他孩子的狗,那是一只体型较大的金毛犬,狗嘴里还叼着女儿的毛绒玩具。董先生说,当他向狗主人提出要看犬只登记信息时遭到了拒绝。“后来是跟遛狗人的女儿交涉的,她一直强调,狗是朋友寄养在她家的,已经将狗送还给朋友了。”
华商报记者随后联系到遛狗者的女儿。她说,这只金毛犬是一个月前朋友寄养在她家的,事发当天下着小雨,母亲说想着小区院里没人,这才把牵引绳放开。对方分析称,董先生孩子脸上的伤不一定是狗伤的,可能是狗将孩子扑倒后,孩子扑进她妈妈怀里,她妈妈衣服上的金属物划伤了孩子的脸。
警方:两次上门捕抓未发现犬只,责令物业尽快建立犬只饲养台账
因为遛狗方拒不提供犬只信息,董先生事发当天向公安未分局央谭家派出所报了警,次日又向未央区限养办反映。“我就想知道这只狗是不是合法饲养?如果是非法养狗,那就要把这狗收了才行,不然在外还会伤人。”
民警前往遛狗者家捕抓,未发现犬只,并走访楼内住户了解情况。
10月30日,民警介绍,经过对小区走访及检查发现,该小区物业对于犬只没有负起管理责任,就连物业需要建立的住户犬只饲养情况的台账都没有,目前已约谈了物业经理,并责令小区物业限期整改,要求在10天之内,摸清小区住户的犬只饲养情况,届时会照着台账进行抽查。对于小区内不文明养犬行为,民警说,他们会督促小区物业办履行自治的职责,“如若小区物业在对一些狗扰民、遛狗不拴绳、携狗出入电梯不主动避让他人等不文明养犬行为进行劝导、超过三次的话,要求物业给我们反馈,我们会上门查处。对物业反馈的不文明养犬人第一次给予罚款处理,第二次则没收犬只。”
民警约谈小区物业经理,责令小区物业限期整改。
律师:如本事件的犬只手续不合法,其主人应承担责任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律师认为,本事中,遛狗者是狗的管理人,就要负起管理责任。该犬只具有很大危险性,而遛狗者家属对所谓的朋友暂时寄养的这只狗情况又不熟悉,在这种情况下遛狗,势必会伤到人,故遛狗一方应当意识到狗会不听使唤而伤到人这一结果的发生,从而说明遛狗方主观上存在过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遛狗者需向伤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