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民政系统开展切实保障儿童福利服务对象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重大风险
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等三大攻坚战的重要指示,全面落实全国全省民政会议精神和全国儿童福利工作会议要求,防范化解儿童福利工作领域的重大风险隐患,全面提升孤弃儿童保障水平,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民政系统及服务机构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民电﹝2019﹞106号)和《民政部关于切实保障儿童福利服务对象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通知》(民函﹝2019﹞90号)要求,制定本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一中、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民政为民、民政爱民”工作理念,把防范化解儿童福利领域重大风险作为重要政治任务来抓,坚持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识,全面排查漏洞、全面进行整改、全面落实制度,通过层层压实责任、健全制度机制等,及时防范化解风险于未然和萌芽状态,履行好法律政策赋予民政部门的职责,推动新时代儿童福利工作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严格民间机构管理
2.具备条件的宗教界兴办机构,应申请与民政部门合办,并严格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办协议,加强日常管理,强化抚育责任,依法依规开展活动。
3.不同意与民政部门合办的,以及基本具备条件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要主动向民政部门提出代养申请。民政部门要与其签订代养协议,明确责任,加强业务指导和规范管理。
4.民政部门要主动联合宗教等部门对不具备条件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及宗教界兴办机构,提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指导和帮助其改善基础设施和收留抚养条件。对于经整改仍不具备基本条件的,或虽具备条件但既不同意合办又不签订代养协议的,民政、宗教事务部门要及时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收留活动。能够查找到监护人的,将孤儿、弃婴交给法定监护人;对查找不到监护人的,送交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二)严格儿童福利机构安全管理
5.各地要严格落实《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和《安徽省儿童福利机构工作规程》中有关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岗位安全、设施设备、值班巡查、应急管理、档案管理等要求,建立和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和重大风险防控机制。要依法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开展日常防火巡查、检查,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灭火、应急疏散演练。。。
6.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应当由当地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不得安置在敬老院、养老服务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成人生活区域等。
8.要实行24小时值班巡查制度。值班人员必须熟知机构内抚养儿童情况,做好巡查记录,在交接班时重点交接患病等特殊状况的儿童。
9.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在各出入口、接待大厅、楼道、食堂、观察室以及儿童康复、教育等区域安装具有存储功能的视频监控系统。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3个月,载有特殊、重要资料的存储介质应当归档保存,按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12.要严格落实集中养育的女童一律由女性工作人员提供生活照料服务要求;儿童康复室、医疗室应当安装具有存储功能的视频监控系统,同时,对儿童进行医疗、康复、看护等工作时,应当至少有一名女性工作人员在场或安排专人巡查;要对儿童开展性保护教育,提高儿童自我保护意识,定期进行谈心谈话和心理辅导工作,坚决防止性侵、猥亵儿童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三)、严格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管理
13.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尚未完成转型升级的地区,要按照省民政厅、省委编办等18部门《关于印发<推进民政公共服务补短板强弱项提质量行动方案>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19〕54号)要求,主动向当地编制部门申请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转型升级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争取人员编制,明确机构职能。
14.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要按照民政部等10部委《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意见》(民发〔2019〕34号)确定的10项工作职责,进一步规范服务流程。要发挥机构在信息收集、热线运行、监护评估、监护干预等方面的平台作用,主动介入个案,加大帮扶干预的力度,健全舆情的应对机制。
15.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要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男女分区安置、消防安全等制度,机构内照料的女童一律由女性工作人员提供生活照料服务。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抚养照料儿童能力不足的,可就近委托儿童福利机构代为养育并签署协议;机构内滞留3个月以上的儿童,一律交由儿童福利机构养育并将有关儿童信息情况一并移交儿童福利机构。
(四)严格规范家庭寄养工作
16.要严格按照《家庭寄养管理办法》《家庭寄养评估》标准要求,寄养家庭有收养意愿的,要优先按照收养能力评估要求办理收养手续。对于不符合寄养条件的,要立即收回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对于符合寄养条件的,要密切跟踪家庭寄养儿童的生活、就医、就学、康复情况,坚决杜绝“一寄了之”现象。被寄养儿童不得存在有下列情形:需要长期依靠康复医疗、特殊教育等专业技术医治、照料的重度残疾、病患的;处于传染病活跃期的;有严重精神类疾病或长期出现异常情绪行为的。
17.要按照有关要求为被寄养儿童选择符合条件的寄养家庭,儿童福利机构要与寄养家庭主要照料人签订寄养协议,必须要有明确寄养期限、寄养费用、寄养双方的权利义务、寄养家庭的主要照料人、寄养融合期限、违约责任及处理等事项。做好评估、走访和档案管理工作,每个家庭寄养的儿童,不得超过1-2名且家庭中无未满6周岁的儿童。
18.儿童福利机构至少每月实地走访一次家庭寄养儿童,做好记录。严格控制不得新增家庭寄养儿童,和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家庭寄养和代养工作。
(五)严格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保障
19.各地要加强对社会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动态管理力度,夯实《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的录入和动态更新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不漏一人,不符合条件的及时予以清退,做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严格按照《安徽省孤儿档案管理办法》要求,实行“一人一档”管理。
20.要将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孤儿助学工程”资金等,直接通过社会化“打卡”方式发放到儿童孤儿本人或其监护人个人账户中,要并通过查阅存折,对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孤儿助学工程”资金情况进行督查,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到账。
21.要加大对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走访评估力度,每月至少走访一次或根据季节情况,适时走访评估工作,重点了解孤儿基本生活费使用情况,对监护人领取、使用孤儿基本生活费及孤儿养育状况提出要求,督促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要通过专业社工人员以及心理咨询师的介入和个案跟踪,为社会散居孤儿、监护人等提供心理疏导、心理慰藉等服务。要加强对社会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家庭教育指导,加强对家庭教育服务类社会组织的规范管理,履行兜底监护职责。要通过“明天计划”医疗救治项目,为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提供医疗救治,实现“应救尽救”。
(六)严格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保护机制
23.督促指导儿童督导员和儿童主任落实定期走访制度和重点时段巡查制度,对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每季度至少走访1次,对监护较差、辍学、重病重残、有流浪史的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每月走访1次,引导父母及其委托监护人提升履职尽责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25.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信息动态管理,按照一人一档健全基础信息台账,依托《全国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季度更新。要强化对基层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人员培训,确保年底前所有儿童督导员和儿童主任培训1次以上。
(七)严格收养能力评估工作
26.要严格按照《安徽省收养能力评估办法》的要求,一律通过收养能力评估系统,有序开展收养登记工作,让被送养儿童回归最适合的家庭,确保收养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27.儿童福利机构在送养前应当将儿童的身心健康状况、智力水平、患病及残疾状况等重要事项如实书面告知收养申请人,收养申请人应签字确认,所有材料应存档。
28.各地民政部门和儿童福利机构不得将捐赠作为收养前置条件或设置捐赠标准,严禁将捐赠与收养挂钩。
(三)总结上报阶段(2019年11月1日-2019年11月7日)。各地民政部门要认真总结整治的工作成效和经验,及时归纳梳理专项行动的有效做法和协作方式,对整改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或意见,研究确定巩固措施和方案。各市和省管县民政部门要在11月7日前将本市和省管县重大风险整改情况报省民政厅。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做好新时代儿童福利工作,帮助儿童健康成长,增进儿童福祉,就是为国家建设培养生力军,是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未来发展的重要贡献,是对我们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具体检验。各级民政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并精心组织实施。要建立长效机制,将防范化解风险工作长久推进下去,持续提高儿童福利工作整体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