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民政部颁发的《家庭寄养管理办法》
一、寄养家庭条件:
寄养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有寄养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被寄养儿童入住后,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当地人均居住水平;
2.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水平在当地处于中等水平以上;
3.家庭成员未患有传染病或者精神疾病,以及其他不利于被寄养儿童成长的疾病;
4.家庭成员无犯罪记录,无不良生活嗜好,关系和睦,与邻里关系融洽;
5.主要照料人的年龄在30至65岁之间,身体健康,具有照料儿童的能力、经验,初中(或相当于)以上文化程度。
二、申请寄养家庭需要办理如下手续:
3.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寄养家庭,可以对被寄养儿童进行两个月的试寄养。
4.试寄养通过后,寄养家庭与儿童福利院签订《家庭寄养协议书》,详细列明双方所要履行的职责、义务,保证孤残儿童的权益不受侵害。
实行家庭寄养后,寄养儿童的监护权仍然由民政部门所有,寄养儿童的户口等保留在原地,不变更姓名,寄养儿童年满18岁之前,其生活、医疗、教育等费用由政府负担。
四、寄养可变收养。在此期间寄养家庭如果想改变寄养关系,收养寄养儿童,可向儿童福利院提出申请。经批准收养后,寄养关系自动解除,对儿童的监护权也由民政部门变更为收养家庭,儿童的户口可迁入养父母家中,并变更姓名,政府不再负担其生活等费用。
主办:昌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昌吉市人民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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