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修改9件收养相关规范,被收养人同意年龄由10岁调至8岁

今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档案法、民法总则等同时废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民政部修改9件规范性文件,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内容,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记者注意到,除废止法律名称的表述修改外,此次最主要的修改是将被收养人的同意年龄由10岁调整为8岁。

例如,《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开展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儿童收养工作的通知》将“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的,收养登记机关还应就收养登记事项单独征得其本人同意”修改为“被收养人年满8周岁的,收养登记机关还应就收养登记事项单独征得其本人同意”。《民政部关于印发<收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解除收养关系中,将“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的,已经征得其同意”修改为“被收养人年满8周岁的,已经征得其同意”。

记者注意到,《民法典》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年龄进行了调整。1987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将无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定为十周岁以下。明年1月1日即将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赋予了八周岁的孩子在纯获益事项或符合自身年龄、智力水平的事项中为自己做主的权利。

此外,《民法典》中在收养关系中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方面作出调整。明确了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并明确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将收养的范围由不满14周岁扩大至所有未成年人,让已满14周岁至18周岁的孩子不再成为收养盲区;在收养人条件中增加“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的规定,同时规定民政部门应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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