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8日,德宏州人民检察院在审理“余某故意杀人案”中发现存在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线索,为做好儿童权益保护工作,将该未成年人救助线索移送至民政部门。经调查,2023年6月4日晚,余某与王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余某将王某杀害。2023年10月24日,余某因故意杀人罪被依法判处死刑。余某与王某育有二子,均未满18周岁,目前由祖父母抚养。
调查与处理
经调查核实,余某和王某的两个儿子符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标准,州民政局督促县(市)民政部门按照程序已于2024年5月及时将两名儿童纳入保障范围,并联合当地团委、妇联和教体局等部门开展好关心关爱服务,切实保障好困境儿童的权益。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困境未成年人实施分类保障,采取措施满足其生活、教育、安全、医疗康复、住房等方面的基本需要”,各级政府对未成年各项权益进行分类保护,而民政部门对未成年人特别是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难儿童有兜底的职责。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界定,即“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双方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本案中两名未成年人的父亲王某已死亡,母亲余某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被羁押,符合上述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认定条件。民政部门按照程序将两名儿童纳入保障对象,发放基本生活补贴以保障其基本生活。
同时,针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监护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是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本案中因两名儿童的父亲死亡,母亲被判处死刑被收押于看守所没有监护能力,由第一顺位的祖父母担任儿童的监护人。民政部门依法教育、督促监护人履行抚养义务,并将儿童纳入重点关爱对象,协同人民法院、教体局、妇联和共青团等部门组织落实关心关爱服务职责,引入专业社会工作力量提供心理疏导、情感服务等服务,织密未成年关爱保护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