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成美收养弃婴最大来源国新闻中心

财新《新世纪》记者曹海丽上官敫铭特派华盛顿记者章涛

江开安(KayJohnson)一直想收养一个中国弃婴。她是一位研究中国政治和社会的学者,在美国东部麻省的罕布什尔学院(HampshireCollege)教授中国课程。她的研究重点包括中国妇女问题、发展和人口政策。

她的愿望在1991年3月实现——她从武汉市福利院领养了一名出生未久的被弃女婴。

其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尚未颁布,中国也尚未开放国际收养,但每年仍会有少数——不超过100例的涉外收养。收养人的条件或是有特殊头衔的华侨、在华工作的外国人,或是“中国的特殊朋友”。

年过六旬的江开安算得上是一个“中国的特殊朋友”。早在1971年,在美国威斯康星大学专攻中国研究的她,就和其他一些研究中国的美国研究生、学者,得到周恩来总理的邀请第一次到访北京。“文革”结束后,江开安定期到中国来做调研访问。虽然一直有收养之意,但鉴于中国的政策限制,她并未积极主动地采取行动,直到一个中国朋友帮她联系了武汉市福利院。

江开安还清楚地记得20年前的往事。她提出给福利院3000美元的费用,这是当时不成文的规定。在办完各种必要的手续后,她从武汉市福利院领走了她的“小小的、脆弱的、生着病的”中国女儿。她的父亲陪她将孩子一路从武汉带到广州,再到香港。1991年4月13日,一家三口在香港登上了回美的航班。

为什么是中国?

就在江开安收养了中国女儿的那一年年底,中国收养政策发生了重大变化。1991年12月29日,中国政府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下称《收养法》),从次年4月1日起施行。

这是新中国第一次将收养合法化、法律化,也是第一次正式为国际收养打开门户。《收养法》施行第一年,便有232名中国婴童被国际收养,其中206名被美国家庭收养,26名被荷兰家庭收养。此后,中国国际收养的数字逐年攀升。1995年,2500名;1998年,几近翻番,4855名;2005年,达到顶峰,超过1.4万名。其中50%以上为美国家庭收养。

与中国建立收养合作关系的国家越来越多。根据民政部下属的专门服务于国际收养的中国收养中心(CCAA)网站公布的信息,截至2009年6月1日,与中国建立收养合作关系的国家有17个。在这些国家中,与中国收养中心合作的政府部门和收养组织共135个。

为什么是中国?美国最大的专门针对中国的非政府收养组织——美国国际中华儿童服务中心(ChineseChildrenAdoptionInternational,CCAI),在其网站上专门回答了这个问题。

CCAI列举了到中国收养孩子的几个优势。首先,中国收养中心建立了一个高效的系统,整个过程所需的书面材料可预测,也易管理。只要你符合条件并且愿意等待,你最终会得到一个适合的孩子。其次,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中国人的生活水平大幅提高,直接或间接地帮助福利院提高了照顾孤儿或弃儿的能力。再次,中国政府和地方福利院高度重视国际形象,建立了一个有效的报告和评估体系,以最大程度地确保被收养孩子信息的可靠性和准确性。最后,中国的国际收养项目被普遍认为是世界范围内最承受得起的,各种费用和开支也都提前告知。

还有很重要的一点,CCAI指出,就是在中国收养的孩子“几乎无一例外”是被父母抛弃的弃儿。由于弃儿行为在中国是非法的,亲生父母通常不会留下自己的身份信息。“在你去中国的行程中,你将会得到一份弃儿证书,证明你将收养的孩子的亲生父母,通过抛弃的行为主动放弃了抚养的权利。亲生父母没有法律渠道来重新要回监护权。”

CCAI总裁兼共同创始人仲辉在接受财新《新世纪》记者采访时解释,美国也有国内收养,但它的法律允许亲生父母好几年之后又把孩子给领回去,这对收养家庭是个打击,而“中国可被收养的儿童至少是明确的弃婴”。

这些美国家长在收养时被告知,他们从中国福利院里收养来的孩子,多是因违反了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而被亲生父母抛弃的。这是中国独有的政策和现象。这可以解释为什么中国福利院里供国际收养的几乎全是女孩,而且多是健康的女孩。

按照这些美国家长的理解,如果是因国家法律的原因造成弃儿,就可以排除人贩子出于谋利目的,抢劫或绑架婴儿的行为——后者在另外一些发展中国家,如非洲、东南亚等国家非常普遍。

美国一家收养组织宣称,“中国有1500万孤儿,其中多数是健康的女孩,由于中国的一胎政策而被抛弃”;另一家收养组织则声称,“中国每年被遗弃的孩子超过20万”。帮助这些众多因计划生育政策而遭“遗弃”的孩子,对那些充满爱心和国际人道主义的美国人来说,是一个巨大的诱惑。

不过,江开安在做上述个人调查时发现,促使美国人蜂拥去中国收养的另一个主要因素,是中国对收养人条件的规定,对美国人非常有利。

1991年颁布的《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年满35周岁。

江开安向财新《新世纪》记者解释,很多其他提供收养儿童的国家往往会规定年龄上限,这使很多美国人被排除在收养资格之外。美国收养者的年龄普遍偏大,中国选择规定下限,正合美国人之意。

1998年,中国政府进一步修改了《收养法》,将收养人的年龄条件限制放宽至年满30岁,增加了“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一条,其余两条不变。

这一修订进一步刺激了国际收养。仅以最大的接收国美国为例,根据美国国务院公布的数字,1999年,美国从中国收养的孩子为4108名,接近上一年中国国际收养的总数;2005年达到高峰7903名。

“我们对那个福利院院长极为愤怒”

中国福利院存在贩卖儿童现象的消息,曾给收养了中国孩子的美国父母带来了很大的心理震动

也是从2005年开始,有关中国福利院存在贩卖儿童的消息,开始见诸中外报端。

2005年11月,湖南省衡阳市公安机关破获一起福利机构跨省违法、违规收买被拐卖儿童的案件。衡阳辖区内的六家民政局福利院涉嫌低价从“人贩子”手中买入被拐卖婴儿,再以“8000元到3万元”不等的价格卖给其他福利院。这一消息被包括《中国日报》在内的多家中国媒体报道。

这一消息被境外媒体转载后,引起很大争议。舆论压力之下,当年底,中国收养中心指示湖南省民政厅,立即中止全省涉外福利院的收养申请。

2006年2月,23名和该案有牵连的当地民政和福利系统官员被起诉。除了一人获刑一年,其余均以免职告终。另有三名主要人贩分别获刑15年。

该案结案后,中国收养中心逐步悄悄恢复了湖南省涉外福利院的收养申请。

案子虽结,但境外媒体的报道未了。此前,2006年1月,《洛杉矶时报》已经结合此案发表了一篇报道“抢童,中国成长产业(Youth-snatchingaGrowingIndustryinChina)”,副题是“高利润驱动绑架”。

这些报道给收养了中国孩子的美国父母带来了很大的心理震动。北卡教堂山大学(UniversityofNorthCarolinaatChapelHill)社会学系教授PhilipCohen和他的妻子,在2005年收养了一名来自武汉福利院的中国女孩。后来,他们决定再收养一个中国女儿。就在这时,湖南福利院买卖孩子的丑闻曝出。因为担心收养中存在可能的腐败,他们决定收养一名有残疾或缺陷的儿童。2009年,他们再次从武汉福利院收养了一名有耳疾和心脏杂音的女婴。

Cohen告诉记者,在他所知道的收养了中国女儿的美国父母中,可能的腐败是一个非常可怕的景象。“在任何情况下,我们都不会愿意收养一个不是真实孤儿,或者不是被亲生父母自愿放弃的女孩。没有任何物质财富可以弥补一个家庭丧失抚养孩子的权利。”

很多收养了中国孩子的美国父母,都希望能够获得孩子身世的信息。他们认为,等孩子长大后,总有一天,她们会问起来的。但这些信息在收养时基本是缺失的。他们获得的孩子生日是被送入福利院的日子,孩子的姓名也常以福利院所在地命名。而孩子亲生父母的信息更是一片空白。收养父母当然也无从知道,有些送到福利院的孩子是跨省贩卖的结果,出生地也是不真实的。

了解到收养父母的这种需求,来自犹他州的BrianStuy和他的中国妻子,共同创办了Research-China,专门为收养中国女孩的美国父母提供寻找孩子亲生父母信息的服务。

“我们主要是协助收养家庭做调研——比如,福利院的孩子是买来的,还是被遗弃的;他们应该找谁了解情况,以及问什么样的问题,等等。”Stuy向财新《新世纪》记者解释。

在Stuy写的《中国国际收养项目中的腐败——证据和建议》一文中,他指出,很多福利院的院长将孩子看成是“可供国际收养的商品”,驱动力则是经济利益。每一个被国际收养的孩子,福利院可以获得3000美元的收入。近年来,这一费用已经提高到5000美元。因此,福利院有强大的动力通过各种方式——合法的,不合法的——增加可供国际收养的孩子。

Stuy夫妇自己也收养了三个中国女孩。Stuy说,他对他的三个孩子都做了调研,找到了老三亲生家庭的信息。他了解到,老三是被她的亲生家庭放弃,但原因是当地的民政局领导来找孩子父母,向他们承诺她们的女儿将会被美国人收养,会接受很好的教育,找到一份非常好的工作,然后将来会回到中国来照顾年老的父母。

“福利院当然给我们编造了各种各样的谎言,包括她的生日和找到她的日期,等等。当我们发现真相时,我们对那个福利院院长极为愤怒。”Stuy说。

国内收养vs国际收养

“本国优先收养”是海牙公约的一个首要原则。国内收养应该成为主流,而国际收养应该只是一个补充

2005年底,中国一些地方的福利院参与买卖孩子用于国际收养黑幕曝光后,中国国际收养的数字在次年出现了明显下滑。以美国为例,2006年一年比上一年减少近18%。

BrianStuy注意到,从2006年开始送到福利院的孩子大幅减少。“为什么?是因为福利院院长‘改邪归正’停止购买儿童了?还是因为中国家庭意识到他们的孩子被送到海外,不再卖给福利院?”他自问。“我不知道,”他自答,“但2006年被送到福利院的孩子数量确实急剧下降了。”

2005年被证实是一个转折点。这一年,中国国际收养数目达到顶点,此后逐年下降。美国在2009年只成功收养了3000名中国儿童,是自1995年以来的最低点。2010年虽有所回升,但也只增加了400例。

对于这一现象,部分外媒的分析是,由于中国国内收养的需求在不断增长,部分地分流了国际收养。

长期研究中国妇女、人口和收养问题的江开安并不完全赞同这一看法。她指出,中国国内收养的数量其实一直高于国际收养,即使是在国际收养最高的2005年,也只占总收养人数(包括通过福利机构和不通过两类)的不到30%。在《收养法》颁布之前,中国通过福利机构外的“民间收养”就已经很活跃。1998年,中国政府修订了《收养法》,放宽了收养人的条件限制。江开安认为,或者说她希望,中国政府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让国内收养变得更容易。在她看来,国内收养应该是主流,而国际收养只是一个补充。

实际上,“本国优先收养”正是《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即“海牙公约”)的一个首要原则。该公约于1993年5月29日,经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17次外交大会通过,确立了弃婴“本国优先收养”原则,以及在跨国收养中“儿童最佳利益”原则。

2000年11月30日,中国政府签署了“海牙公约”;2005年9月,中国政府正式递交批准加入该公约的批准书。根据规定,“海牙公约”于2006年1月1日在中国生效。

问题是,在现实中,虽然国内收养的实际数字要大于国际收养,但一半以上不是通过福利机构进行的。国内收养也没有类似于中国收养中心这样的全国性机构统一管理,而是由各地方福利院自行裁夺,包括收费。在很多地方,中国公民领养人被要求交纳数万元不等的“赞助费”。

从通过福利机构收养的数字来看,国内收养和国际收养在2005年之前大致相当,前者略高。但在2005年,首次出现国际收养大于通过福利机构的国内收养数量,前者为1.4万左右,后者为1万。

2006年12月8日,作为“海牙公约”规定的中央机关职能履行机构中国收养中心作出规定,对外国收养申请文件采取“优先办理”的做法。该“规定”于自2007年5月1日生效,对外国收养家庭的条件做了较为严苛的规定——如果你是以下任一种——单身、同性恋、结婚次数过多、过胖、过老、服用抗抑郁药等,将不具备收养的资格。

不少国外媒体分析认为,中国政府的这一新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国际收养的减少。

江开安不这么认为。据她所知,每年申请收养中国孩子的美国家庭并未减少,反而在增多。真正的原因,她认为,是可供收养的健康孩子确实越来越少。过去一两年,美国家庭收养的中国孩子有一半是有“特殊需求”的孩子,其中不乏年纪稍大的男孩,而过去收养的绝大部分是健康女婴。不惟国际收养,登记在册的国内收养也在逐年减少。

根据江开安的调研,早在2001年,中国东部地区,如浙江、安徽、江苏等地可供收养的健康婴儿就已经出现下降,这是因为经济社会的变化带来的自然出生率的减少。

但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福利院收养孩子的多寡,往往和计划生育强制执行的松紧呈现对应关系。松的话,孩子就少;反之,一紧就多。这种情况在上个世纪90年代尤其明显。

江开安认为,最近报道出来的湖南邵阳隆回县高平镇计生办官员抢婴事件,不能只从经济利益去解释,因为对超生的罚款可能比送到福利院获得的报酬要高得多,前者可以动辄上万,而后者或许也就几千块钱。

在她看来,还是当地的“一票否决”制以及对计生政策执行的严格考核起了主导作用。当然,不排除超生罚款个人获利有限,而送达福利院可以获得更多的个人好处。

江开安告诉财新《新世纪》记者,美国父母往往比较重视收养过程中是否存在金钱交易腐败,而极少去追究计划生育这一政策本身是否合理。

她说,中国法律并没有规定超生就可以把孩子抢走,而是明文规定处以罚款。只要父母交得起钱,就不能把孩子抱走。即使父母交不起钱,也不能强制把孩子抢走送到福利院,更不能把他们变成供收养的弃儿。“海牙公约”规定,弃儿必须是父母自愿的,任何强制都违反公约精神。即使在中国的政策环境下被认为“合法”的,在国际法律框架内可能就是“非法”。

把孩子留在国内

“如果有孩子被贩卖、出售、抢盗、强行抢走,它应该在送养端被制止”

早在2008年,就有外国媒体介入湖南邵阳隆回县高平镇计生办官员抢婴事件的调查报道,其中包括美国国家广播电视公司(ABC)、荷兰的一家电视台,以及后来的《洛杉矶时报》。这些报道在国外均引起了极大的反响。

对于这些真相的披露,收养父母心情复杂。

“我慢慢意识到,可供收养的中国孩子并不都是贩卖来的,但确有一些是的。”美国BowdoinCollege社会学和人类学教授南希·瑞丽(NancyRiley)对财新《新世纪》记者说。

和江开安一样,南希早在1990年《收养法》颁布前,就收养了一个不到一岁的中国女孩。“在我看来,这些跨国收养的最大问题不在接收端。”南希说,“如果有孩子被贩卖、出售、抢盗、强行抢走,它应该在送养端被制止。”

仲辉告诉财新《新世纪》记者,中国政府不允许外国收养机构在收养事宜上与福利院直接接触,一切收养手续必须通过中国收养中心(现更名为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因此外国收养组织不能对孩子背景做尽职调查。

仲辉认为,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的工作做得“相当出色”,问题可能出在地方福利院。

他认为,中国经济条件已经不错,许多下岗职工可做寄养家庭,应该发挥社会和民间的力量来解决孤残儿童的问题,即民政民办。政府则应该集中精力发挥监督和执法的作用,定期到寄养家庭检查和指导。同时,把资金大力集中来投资开发儿童康复和教育中心,让这些孩子得到与普通家庭孩子一样的治疗和教育。

Research-China创始人BrianStuy则提议,应责令福利院的记录必须公开,并且接受审计。

他甚至建议,所有国家应该立即终止从中国收养健康儿童,因为证据显示,健康孩童已经不足以满足国内收养的需求。

“如果允许中国家庭收养这些孩子,会不会实质性地减少供应给外国人的孩子数量?”南希说:“那会允许孩子留在中国。这是我能想到的最好的办法。”

THE END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七届第5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1991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杨尚昆 1991年12月29日 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8242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法规第十九条严禁买卖儿童或者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 第二十条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提供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须经其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该收养人...https://code.fabao365.com/law_15153.html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英文翻译英语怎么说海词词典,最权威的学习词典,专业出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英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翻译,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英语怎么说等详细讲解。海词词典:学习变容易,记忆很深刻。http://dict.cn/%E4%B8%AD%E5%8D%8E%E4%BA%BA%E6%B0%91%E5%85%B1%E5%92%8C%E5%9B%BD%E6%94%B6%E5%85%BB%E6%B3%95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编第五章第一节练习文章第一千一百零九条 外国人依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 出具的有关其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并与送养人签订书面协议,亲自向 ...https://dazi.91xjr.com/article/practice/desc-65261.html
2.最新收养法司法解释全文(事实收养的孩子新政策规定)现有证据显示,陈某2与陈某1最早为父女关系的是1999年12月1日的户籍登记,在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后,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该法实施前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陈某2与与陈某1、乔玲希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从而形成收养关系。 https://sj.yuzhua.com/hunyinjiating/136202.html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已废止)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同时废止...https://m.fadada.com/notice/detail-4767.html
4.收养法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有关收养的规定,《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族自治地方对收养法的变通或补充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有关收养内容的司法解释、意见,以及中国缔结或参加的有关收养问题的国际条约等,都完善了中国的收养制度,规范了公民的收养行为,都是...https://m.66law.cn/topic2010/syfdg/
5.收养法哪年颁布的实施时间(民法典收养子女的新规)第二十一条 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https://www.77cxw.com/fl/8080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