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的接受和放弃】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遗赠的接受和放弃有别于继承,即遗赠的接受和放弃均需以明示的方式做出,否则视为放弃接受遗赠。而继承的接受则可以以默示的方式做出,只有在放弃继承的时候必须以书面形式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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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的适用
什么是遗赠扶养协议?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遗赠扶养协议】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和扶养人为明确相互间遗赠和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协议。
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应注意什么?
遗赠扶养协议作为一种互助式的遗产处理方式,常见于孤寡老人、残疾人扶养的案例中,在签订时应当注意以下几方面:
(1)遗赠扶养协议需要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有偿、要式法律行为,因此需要以书面方式作出。协议中,一方面需要约定扶养人对另一方“生养”和“死葬”的义务,包括生活上的照顾、经济上的帮助和精神上的慰藉,具体可能包括饮食安排、生活安排、医疗安排等;另一方面也需要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受扶养人将自己的哪些遗产赠与对方的义务。同时还应约定受扶养人在世期间,受遗赠人不得擅自处分协议所涉及的财产;
(2)受扶养方为自然人,另一方必须为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因此,法定继承人是不能与被继承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
(3)协议的解除。双方可以在协议中约定,如果一方违反约定,例如遗赠人转让、损坏约定的财产,另一方有权要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并可以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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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特殊“继承”方式的效力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民法典》上述条文对四类遗产处理方式的顺序进行了规定,可见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等级最优先,其次是遗嘱继承和遗赠,最后是法定继承,即: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遗赠>法定继承。
由于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在实践中尚未普及,法律规定也不甚完善,在实务操作中常遇到各种问题,因此建议当事人在选择遗赠或遗赠扶养协议方式处理财产时,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以降低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