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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世纪80年代初,中国加快了近代化发展速度,农村剩余劳动力大规模向城市转移,随之产生的问题是农村留守儿童数量的逐年上升。随着经济社会环境的日新月异,远离父母、得不到父母呵护的留守儿童在享受应有权益的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如人身权、受教育权利等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
关键词:留守儿童;监护权;教育权;人身权;发展权
一、我国农村留守儿童权益受侵的表现
农村留守儿童的产生源于农村与城市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多数以农业为主的农村经济发展缓慢,家庭的贫困使得孩子的父母不得不选择到大城市或经济发达地区打工。但由于工作环境、户籍制度的约束,他们无法把孩子带在身边。由于种种原因,农村留守儿童应当享有的权益受到了侵害。
(一)受监护权
《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只有其父母死亡或者丧失监护能力时,才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作为其监护人。现实当中,留守儿童的监护出现四种类型,即单亲监护型、隔代监护型、同代监护型和监护缺位型。单亲监护型的儿童属于留守儿童中情况最好的类型,至少还有一位法定监护人在其身边,但父亲和母亲毕竟有区别,单亲监护对于儿童性格的影响比较大。而(外)祖父母年龄较大,本身就是需要受到照顾的人,监护能力有限,所以隔代监护通常只能负责他们的一日三餐,而对于孩子的教育、能力的培养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同代监护型一般是家庭里面兄弟姐妹比较多,由大的照顾小的,这种情况下由于大的本身就是未成年人,所谓的监护形同虚设。监护缺位类型尽管极少见,但也存在,通常是年龄稍微大点的,一般是读初中以上的孩子照顾年纪小的弟妹。针对潮州饶平县的调查显示,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都外出的情况最多见,在这些家庭的孩子中,与祖父母一起居住的比例最高,占48.72%;寄宿或与寄养在亲戚家的人占10.33%,有18.1%的留守儿童与爸爸(或妈妈)单独生活,与爸爸(或妈妈)和祖父母一起生活的比例占17.05%(见表1)。
(二)受教育权
每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目前留守儿童在校读书所占比例不高,很多孩子读到初中毕业就辍学跟随父母外出打工。留守儿童不能完全享受受教育的权利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地方学校环境、师资条件不足。例如,潮州万丰林场月光小学,全校5名老师6个学生,由于学生数量有限,为了节省资源,很多老师身兼数职。第二,家庭教育的缺失。由于父母不在身边,孩子的生活学习得不到有效的照顾和监督。事实表明,留守儿童由于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的缺失,和其他儿童已经不在同一起跑线上。
(三)人身权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和人身权受到法律保护。留守儿童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的人身权必须由其父母来保障,父母没办法履行其法定义务时方可委托监护。我国约有1.2亿农民常年在城市务工经商,产生了近2000万留守儿童,其中14岁以下儿童占86.5%。近年来,留守儿童的人身安全频频受到侵害,如烫伤、摔伤、溺水事故等,在留守女童中,被猥亵、被虐待、被诱奸等悲剧频频上演。
(四)发展权
二、留守儿童权益保障面临的困难
(一)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导致留守儿童权益保障难以全面实现
湖南台的节目《变形记》是一档专门针对城市和农村儿童互换生活学习环境的节目,到了城市的农村儿童感觉去到了天堂,所看到的所听到的都是他不曾触及的,孩子的心灵受到很大的震撼。我们暂且不去评价这样的节目对农村孩子是好还是坏,让笔者真切感受到的是一丝悲哀。经济社会制度应该是体现公平正义的,但正是城乡二元制和教育制度活生生地把农村的孩子阻挡在城外,甚至是造成他们不得不离开父母成为留守儿童的关键原因。
(二)缺少专门机构统一协调留守儿童保护工作
目前国家没有一个针对留守儿童的专门机构,各个职能部门之间也没有制定协调机制,导致各行其是,不利于形成合力。例如,妇联、团委、关工委,它们的职能之中都只有一部分涉及留守儿童,而且这些部门不具有执法权,单靠它们对留守儿童权益的保护远远不足。
(三)经费不足是留守儿童权益得不到保障的关键因素
(四)学校对留守儿童的教育管理重视程度不够
由于留守儿童在家缺乏父母的关爱和照顾,委托监护人对孩子的照顾又不够周到,使得孩子在学业、性格等方面肯定存在难以管教的情况,部分学校老师对留守儿童本身就存在抗拒的心理,担心他们影响到成绩好的孩子或者破坏班级纪律,所以抱着只要不出安全事故就好的心态。学校的管理不力更让孩子处于自由散漫状态。
三、从法律角度保护农村留守儿童的权益的建议
目前我国没有一部专门保护留守儿童的法律法规,《未成年人保护法》在经过修订之后规定了对留守儿童的委托监护制度,但相比起现实当中这些儿童种种权益受侵害的事实,这些规定显得过于原则性,缺乏可操作性,制度的制定已经滞后于现实的发展。
目前存在的户籍制度、教育制度等是造成农村留守儿童大量存在的一大因素。人民日报曾报道,在北京的3万流动人口中,6~14岁的儿童达1万人,而其入学率仅为12.5%,还有87.5%的孩子被高额的教育费用拒于学校的大门之外。所以,必须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大城市入户政策要向打工一族倾斜,让在一个地方工作超过一定年限的打工者有资格入户该城市,这样才能更快地解决留守儿童的问题。
(二)出台《留守儿童权益保护法》
(三)各地要根据自身情况出台相应的政策
在保障留守儿童受教育的权利方面,在教育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建议临近的村合并办学,这样既确保了学生数量又能节省教学资源。也可以采取低年级(一、二、三年级)在各自村里办学,中高年级合并办学或到镇里就读,这种方法既能兼顾年龄较低的儿童离家较近,又能让年纪稍大的儿童接受更好的教育。
孩子是家庭和祖国的未来。我们所有的努力都是为了让下一代更好的成长,是我们的制度和现实让留守儿童承受了他们本不应该承受的生活压力。所以我们不能再对这些儿童漠不关心,应该从情感上去唤起更多的人对留守儿童的关爱,从制度上尽最大努力去保障他们的权益。
(作者单位:中共广东省潮州市委党校)
关键词:留守儿童法律权益问题解决对策
一、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1.留守儿童受侵害的案件呈上升趋势。侵害留守儿童案件主要以人身损害赔偿居多,涉及留守儿童的人身伤害案、校园伤害案、在受雇期间人身被伤害案,特别是交通肇事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等,均有不同程度的增加。寻衅滋事、抢劫、强奸、交通肇事等刑事犯罪,也呈多发上升趋势。
2、涉及留守儿童的刑事犯罪案件频频发生。留守儿童受教育权被侵害的案件时有发生。学校限制、剥夺留守儿童的平等受教育权而引发行政诉讼案件,父母不肯支付留守儿童的学费而引发民事诉讼案件等,也有所增加。
二、农村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缺乏有效保障的原因
1.物质生活条件的缺失
留守儿童、贫困儿童大多是家境贫寒,父母外出务工,从而寄养在爷奶家、外公外婆家、姑家、姨家或其他家,物质生活不会很随意充足,心理上也有隔膜。这部分学生很容易受外界的引诱而走进危险的陷阱。
2.受教育权的缺失
留守儿童、贫困儿童的物质生活条件缺失还不是大问题,但留守家庭对孩子的教育大多不到位,有的孩子辍学在家,无人问津;有的孩子学习习惯差,无人纠正。还有一些贫困山区教育资源严重缺乏,无力提供符合标准的办学设施和充足的师资力量。即便能够入学,老师通常也无法详细了解留守儿童、贫困儿童在家的学习状况,无法实现学校与家庭的双向互动,挫伤了孩子学习的积极性。
3.爱的缺失
由于父母奔波劳累无暇顾及或长期不在身边,遇到生活中、学习中的问题无法及时得到回答,在成长中缺少了父母情感上的关爱和呵护,疑问叠加会加剧孩子自卑、抑郁、脆弱的心理。与接受父母监护的同龄人相比,他们要么显得胆小孤僻、不爱交流,要么野性十足、没有规矩,甚至产生憎恨、仇视的畸形心理,自闭症、抑郁症等心理疾病频发,严重影响了孩子的心理健康。
4.法律意识的缺失
留守儿童、贫困儿童身体心理情感处在动荡不定期,对是非善恶的判断能力相对较弱、自控能力也较差,再加之监护人看管不严,很容易受到社会不良现象的熏染引诱,染上打架、盗窃、赌博、吸毒等恶习,甚至走上犯罪道路。
不法之徒的蓄意伤害
有一些不法之徒,利欲熏心,道德沦丧,专打未成年人的注意。廉价雇佣童工、教唆儿童赌博吸毒偷盗抢劫、引诱胁迫少女从事色情服务、贩卖人体器官等。都对留守儿童、贫困儿童造成致命的伤害。
三、完善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法律对策
1.完善监护法律制度。
(1)强化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的法律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虽然规定了外出务工的父母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监护其未成年子女,但应当明确父母必须是在万不得己的情况下方可委托他人监护子女,监护职责不仅包括支付足额抚养教育费用,还有定期探望、照顾孩子的生活、以良好品行对孩子进行管理和教育、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及合法权益等义务。
(2)完善委托监护制度的法律规定。现在社会流行的委托监护主要是感情委托(主要是亲属、亲戚关系),而不是法律委托。法律对委托监护制度的规定也不详细具体、缺乏操作性。例如委托监护人必须具备的条件、法定监护人和委托监护人的权利义务等需要进一步明确。
3.建立留守儿童、贫困儿童快捷有效的法律服务体系,加大学校、社区、基层政府、司法机关保护力度。
公安、司法部门要配合学校做好留守儿童、贫困儿童法制教育、安全教育工作,提高农村留守儿童、贫困儿童自我保护能力和预防违法犯罪意识,做好教育转化工作:公安部门不仅严厉打击侵害农村留守儿童、贫困儿童的违法犯罪行为,还要加大对非刑事案件的治安案件和人身伤害案件的重视和处罚力度,对父母遗弃留守儿童、贫困儿童的案件进行有效干预;法院积极探索审判职能,建立留守儿童、贫困儿童权益保护“绿色通道”,保障留守儿童、贫困儿童维权途径畅通,对留守儿童、贫困儿童实施司法救助。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村大量的剩余劳动力涌入城市,随之出现了一个特殊的群体――留守儿童。由于父母双方或一方长期不在身边,留守儿童的生活缺失监管,引起一系列社会问题。如何保护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是一个需要家庭、学校、社会共同努力的问题。
关键词:留守儿童权益法律
1.留守儿童群体现状
所谓留守儿童,是指因父母双方或一方外出务工而留守在家乡,不能和父母双方共同生活在一起,需要其他亲人照顾的年龄在14岁以下的少年儿童。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大量农村富余劳动力为了改变生存状况向城市转移,其中大部分为夫妻一同外出,因经济等各种原因无法将子女带在身边,由此引发“留守儿童”的问题。根据权威调查,中国有近6000万儿童没有父母陪伴,相当于英国人口的总数。其中57%的留守儿童是父母一方外出,43%的留守儿童是父母同时外出。留守儿童大多由祖辈或者亲属照顾,由于父母监护教育角色的缺失,对留守儿童的全面健康成长造成不良影响,由此引发了一些社会问题不容忽视。
1.1教育问题
留守儿童大多是父母一方或者双方不在身边,那么对其教育方面或多或少会有疏忽,而且很大一部分留守儿童是由祖父母或亲友照顾,可想而知,对孩子的学习疏于管也没能力管。加上农村的学校受各方面的局限,对留守儿童的教育和关爱都不到位,导致一些留守儿童行为出现偏差,从而出现厌学、逃学或辍学现象就不足为奇了。此外,由于父母长期在外,留守儿童正常的情感需求有缺失,极大地影响其身心健康,从而产生心理失衡,甚至出现犯罪的倾向,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
1.2安全问题
由于父母长期在外,留守儿童的受监护权缺失,祖辈、亲友的隔代监护或临时监护责任往往落实不力,缺乏防范意识,儿童自身又缺乏防护意识和能力,很容易发生意外事件,例如近几年发生的几起溺水事件大多都是留守儿童。更值得忧虑的是,留守儿童往往容易成为不法分子的侵害目标,尤其女性儿童容易遭受性侵害而又不能得到父母的及时救助,极容易产生严重的后果。
1.3社会问题
留守儿童问题有历史的原因,它和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城乡二元体制有着密切的联系。在我国广大的农村,留守儿童是一个庞大的群体,也是一个弱势的群体。他们的生存状况堪忧,会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2.留守儿童权益存在的法律问题
儿童时期是人一生中的奠基时期,是身体、心理健康成长的关键期,更是一个人接受教育的关键期。留守儿童在最需要父母关爱的时期,父母却远离了他们,儿童的监护权被委托给其他人,造成留守儿童很多权益的缺失。从法律的角度看,可以发现留守儿童权益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生存权
《儿童权利公约》第6条规定,每个儿童享有固有的生命权。我国《宪法》第24条指出,儿童有权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和健康,并享有医疗康复设施。生存权是每一个公民都享有的基本权利,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和医疗保健获得权。留守儿童是未成年人,在他们最需要照顾和关爱的时期,他们的父母双方或一方却不在身边,身心发展都得不到保障,在这种情况下,很容易受到不法分子的侵害。同时,由于安全监管不到位,更容易发生触电、溺水、车祸等意外事件,严重地威胁到留守儿童的生存权利。
2.2发展权
《儿童权利公约》规定了儿童享有发展的权利。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条规定,未成年人享有发展权。也就是说,儿童都享有接受正规和非正规的教育,有权享有促进其身体、心理、精神、道德和社会发展的生活条件。人只有获得发展权,才能摆脱与其他动物合为一体的状态而成为社会上的、法律上的人。留守儿童因为家庭监管不力,学校和社会对他们也缺乏有效的教育和管理,一部分过早地进入社会,和失足青年混到一起,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严重影响了留守儿童的成长与发展。
2.3受教育权
我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受教育权对于未成年人来说,是一项至关重要的权利。儿童教育需要家庭、学校、社会共同协作才能更好的完成。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是儿童学习的主要场所。留守儿童父母长期在外,隔代监护或临时监护由于其自身的文化层次大多不高,不能很好地进行家庭教育,因此教育儿童的任务大多丢给了学校和社会。学校和家庭之间又缺乏正常的互动,致使很大一部分留守儿童思想、情感、道德、人格等方面欠缺,学习不被重视,甚至会产生厌学情绪。这些问题的存在,对留守儿童未来的发展产生恶劣的影响。
2.4受保护权
《儿童权利公约》指出,反对一切形式的儿童歧视;每一个儿童将得到平等对待;保护儿童一切人身权利及关于处于危机、紧急情况下的儿童保护,脱离家庭的儿童保护。在我国,尽管“保护儿童”这一口号耳熟能详,但对于怎样具体落实这一口号,缺乏明确的认识和措施,所以儿童的这一项权利实际上得不到保护。留守儿童处境艰难,没有父母的守护,经常受到同龄人的欺凌,生活状况令人心酸,能力得不到发展,这一切都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其身心的健康成长。
3.解决留守儿童权益保护问题的对策建议
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我国已经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包括《婚姻法》、《继承法》、《义务教育法》、《母婴保健法》等法律,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的一整套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体系。但是对于留守儿童这一特殊群体,并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保护其应该享有的权利。因此,当务之急是尽快制定和完善保护留守儿童权益的实体法,在法律上确认未成年人的平等发展权,以体现国家保障所有未成年人健康发展的责任。
3.2改革和完善监护制度
3.3加强农村经济建设,改变不合理的制度
经济基础决定一切。农村经济的落后,农民生活的贫困以及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户籍制度,是造成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的根本原因。因此要解决问题,首先要大力发展经济,特别要加强农村经济建设。我们是农业大国,应该立足农业,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充分吸纳农村的剩余劳动力,提高农民收入和生活水平,从而减少农民向城市转移,减少留守儿童家庭缺失的问题。其次,国家和政府应该加快改革,在政策上向农业倾斜,改变城乡二元结构户籍体制。户籍制度得不到解决,那么留守儿童在教育、医疗等方面的不公平问题依然得不到解决。因此,只有彻底打破多年以来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体制,才能从制度上消除留守儿童进城读书的障碍,使留守儿童的生存权、教育权切实得到保障。从根本上消除城乡差距,是解决留守儿童权益保护各种问题的根本措施。
【摘要】随着中国城乡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始向城市转移,但由于我国的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以及与之相联系的户籍制度,大量农民工子女无法向城市转移,从而导致了一系列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的产生。本文主要描述了农村留守儿童的基本现状,解读了农村留守儿童引发的社会问题,进一步分析了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些可行性的建议。
【关键词】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障;现状;问题;原因
随着城市经济的发展,大批农业人口流向城市,但在流动过程中出现了农村儿童父母角色的缺位问题,从而使得农村儿童被迫生活在独特的“留守”环境里。当这种“留守”的生活状态遭遇儿童不成熟的身心发展状况时,便导致了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的产生。
1.农村留守儿童的基本现状
由于中国城乡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和我国特殊的户籍制度,使得农村劳动力在向城市转移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导致了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的产生。
1.1农村留守儿童的概念
“留守儿童”一词最早出现在1994年,目前关于“留守儿童”还没有一个准确的概念界定,一个普遍接受的观点是“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或一方流动到城市或其他地区,而孩子则留在户籍所在地,不能和父母双方共同生活在一起的14周岁及以下的儿童。[1]留守儿童的本质特征是他们长期不能与父母单方或双方生活在一起,亲子之间缺乏正常的交往和互动。[2]
1.2农村留守儿童的数量
2.农村留守儿童引发的社会问题
农村留守儿童长期脱离父母,导致他们在生存、教育、生活、心理等各方面都存在着很大的问题,其权益也难以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
2.1农村留守儿童的受监护权缺失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只有其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时,才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等担任监护人。[4]而农村留守儿童绝大部分被委托给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监护,这些委托监护人一般年龄较大、文化较低,多数很难胜任监护职责。很多留守儿童长期得不到父母的关爱和教育,这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身心的健康成长。
2.2农村留守儿童的受教育权缺失
受教育权对未成年人而言是至关重要的,它是未成年人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5]而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人大多数是老年人,他们很难在学习上给予留守儿童应有的帮助和指导,有的留守儿童甚至辍学在家,不能享受受教育的权利。
2.3农村留守儿童的发展权缺失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规定,未成年人享有发展权。未成年人是祖国未来的建设者,发展权对于未成年人具有不可转让性。留守儿童因家庭监管缺位,学校很难对他们进行有效的教育和管理,甚至在教育无效时只能采取开除或劝其转学的办法,有的学校干脆对留守儿童放任不管,使他们过早地流入社会,这些都会严重影响留守儿童的成长与发展。
3.产生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的原因
由于长期缺乏父母监护和亲情关怀,相当数量的农村留守儿童人格成长不健全,而产生这些问题的的原因要从社会、家庭和学校等多方面来分析。
3.1社会制度层面的因素
产生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社会制度存在的一些矛盾和缺陷,是造成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的重要原因。
3.1.1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制度与农村劳动力大规模流动之间的矛盾
“农村劳动力大规模流动与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下所推行的各种户籍制度、医疗制度、教育制度和就业保障制度等有密切关系,它们是农村留守儿童现象及其问题产生的深层次原因”。[6]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城乡二元隔离的户籍制度,这使得农民工不能与城里人享有平等的权利与权益,从而造成了其子女接受教育的困难。
3.1.2新的就业制度下产生的新读书无用论
3.2家庭层面的因素
家庭教育和环境的影响是一个人社会化的开端,而家庭的幸福与否直接影响农村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
3.2.1亲子互动、沟通大大减少,相当部分的留守儿童产生孤独感
3.2.2部分家长的价值观改变,使留守儿童受到不良的影响
在外出务工过程中,有些家长看到了大学生工作难找、农民工短缺的情况,便产生了读书无用论的观念。这种低期望价值观必然会潜移默化地影响子女的学习成就感,从而使部分儿童产生了辍学务工等急功近利的想法。另外,有些家长受各种思想观念的影响,最终造成了家庭的分裂,这些因素都不可避免地对留守儿童的生活、学习和心理等方面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4.对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障的法律和制度建议
目前,针对我国农村留守儿童所产生的社会问题,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为了保障农村留守儿童的权益,我们应积极采取以下几方面的对策及措施。
4.1加快户籍制度改革,保障劳动力的合理流动
农村留守儿童更需要社会以及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精心保护,开设未成年人维权求助热线与咨询热线,可以有效地为未成年人提供应急求助与维权的咨询和服务。热线接听人员面对正处于暴力侵害状态中的来电者,应及时判断出其危机程度,并快速运用报警系统和相应的社会资源,果断地进行应急处理,以努力使未成年人得到最及时最有效的救助。
4.3加强农村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
目前,农村留守儿童的权益受侵害、农村未成年人的犯罪问题等都不容忽视。[8]农村法治环境建设滞后,总体上来说仍是一个比较薄弱的环节。因此,国家应将与未成年人有关的法律法规编入相应的规范教材,并配备一定的专职教师,从而将法制教育深入浅出地融入到课堂教学中去。不管从学校到家庭,我们都要有意识地增强未成年人知法、守法的法律观念。
[关键词]留守儿童;监护;受教育权;人身安全;法律对策
一、引言
留守儿童是新时期一个具有特定内涵的概念,是指父母双方或一方因外出务工流动到其他地区,孩子留在户籍所在地并因此而不能和父母双方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儿童。根据2006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我国约有1.2亿农民“离乡背井”到城里打工,预计到2020年,这一数字将增加到3亿,此外,相当一部分人去的并不是国内一些大中城市,而是边远、偏僻的山区、矿场,以及国外劳务市场。依据这一数据推算,全国留守儿童数量将为2290.45万人。其中14周岁以下的占86.5%,按全国3.6亿儿童计算,每18个孩子就有一人不能和父母共同生活。[1]安徽省作为民工输出大省,也是留守儿童大省,据专家保守估计,至少有200多万人。[2]据统计,在我省义务教育阶段,50%以上的为留守儿童。随着人口流动模式扩大,这些孩子的数量还会逐步增加。课题组在肥东、阜阳两地进行的调查发现,留守儿童占某些农村中小学在校生的比例分别为37%和67%。
本课题组从法学的角度对农村留守儿童问题进行调查分析,通过法律的视野来审视这一独特社会群体现象,以求找出解决留守儿童问题的法律途径。
二、留守儿童的法律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监护问题
监护是一种法定义务,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理应承担起这一神圣职责,对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承担监护职责。但是,由于种种条件制约,父母双方或一方流入外地,无奈与未成年人短期或长期分离,形成父母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而将监护责任擅自处置,甚至出现留守儿童无监护状态。从泛义上的监护来看,目前,留守儿童的监护主要有五种形式:第一是单亲监护。第二是祖辈监护。第三是亲友监护。第四是同辈监护。第五是混合监护或称不确定监护,即在一般的状态下由孩子自己照顾自己,时而由父母监护或者父母委托他人监护。据课题组在巢湖市有关调查显示,这一类留守儿童群体约占1%左右,一般是年龄较大的儿童。
这些特殊的监护形态对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产生很大的影响,主要问题表现在以下方面:
1.监护力度不够。由于监护人监护能力不足,而导致的对留守儿童监护质量下降,达不到理想的效果。
2.监护职责不明。相对而言,由于农民法律文化意识的薄弱,人们往往把监护简单地理解为看管、照应。在祖辈监护、亲友监护和同辈监护形态下,都存在监护职责不明的现象,一旦发生被监护人的权利被害或者被监护人侵权行为,这种不具有法定形式的委托监护人往往将责任一推了之。
3.监护方式不定。留守儿童的监护方式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处于非稳定和动荡状态。另外,生活和学习环境的动荡,也使他们很容易产生严重的安全缺失感,增加了他们的心理和精神负担,影响身心健康发展。
4.监护责任倒置。在留守儿童中,有一部分留守儿童被留在家乡的原因之一是因为父母在外打工,他们能照顾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这就产生了监护倒置现象。
(二)教育问题
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宪法》第46条对公民的受教育权作了原则性规定。《教育法》第9条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第18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关于留守儿童的教育问题,本文从两方面进行分析,一是家庭教育,二是学校教育。
2.在学校教育方面,留守儿童受教育权得不到有效保障。调查显示,学校教育只有与家庭教育、社会教育密切配合,才能产生应有的效果。但是,由于留守儿童家庭教育缺失,学校对留守儿童缺乏有效管理,他们的学习成绩较差,品德发展不理想。老师无法向家长了解他们的真实情况,有些留守儿童在学校欺骗老师,在家里蒙骗临时监护人,这就使学校对留守儿童的管理陷入尴尬的境地。于是,对有些留守儿童,学校在管理不了时,就放任不管,冷落一边或开除或劝其退学,使留守儿童流入社会,成为问题儿童。
调查显示,现阶段,留守儿童的义务教育出现新问题:[5]
第一,学习间断现象,有些儿童在“流出”――跟随父母到城市上学和“回流”――从城市回户籍地上学的过程中,学习有间断现象,也有一些是因为监护人更替而从一个学校转学到另一个学校,发生间断现象的。
第二,留守儿童失学现象严重,复学率低。有些留守儿童逃学或辍学后,学校得不到家庭配合,复学率很低。
第三,留守儿童升高中比例不高。大部分留守儿童由于在生活、学习等方面得不到父母的关怀、督导,学习不专心,不求上进,成绩下降,升入高中的比例不高。
第四,留守儿童留级生增多。由于一部分留守儿童从外地流回家乡后,跟不上本地学校的进度或教材、学制与家乡不统一而被迫留级。
(三)人身安全问题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儿童由于年幼,人身权利容易受到侵害,尤其需要父母的关怀与爱护。留守儿童由于得不到父母有力的监护,其人身权利更容易受到侵害,存在人身安全问题。主要表现在两方面:
1.被害的可猎性明显增大。被害人学研究表明,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由于自身的弱点往往成为犯罪侵害的对象,这是被害人所具有的可猎性特征。而农村留守儿童年龄小、抵抗力弱,父母又不在身边,人身和财产权利更容易受到侵害。这些侵害可能来自临时委托的监护人或者同学、老师、乡邻、亲戚朋友、社会上的恶势力以及其它方面(如交通事故等)。
2.自控力减弱,容易接触不良文化和感染而走上违法犯罪,甚至自杀轻生之路,危及自己的人身安全。由于家庭监管缺失,学校监管的软弱或不力,有些留守儿童整天沉迷于网络游戏或武打色情电影,有的和社会上的失足青年混在一起,成为他们的打手、帮凶,动辄行凶、抢劫、杀人。有的偷鸡摸狗,甚至吸毒、。有调查表明,近年来,有近20%的青少年犯罪分子为留守儿童,有些地方甚至多达50%。
三、解决留守儿童问题的法律对策
(一)加大法律政策的宣传和执行力度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条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我们要认识到解决留守儿童问题的重要性、必要性、紧迫性,明确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承担的法律义务与责任,找出解决办法,共同努力来解决这一关系祖国未来长远发展的重大问题。
2.学校责任。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学校在教育未成年人方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如《义务教育法》第13条规定,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第14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4.群团组织责任。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及其他有关的社会团体,要按照法律要求,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为留守儿童送温暖、献爱心,给予关怀。在这一方面,群团组织做了大量的工作,其事例不胜枚举。
6.社区承担责任。社区作为留守儿童生活、学习的场所,对留守儿童的权益保护负有重要责任。要充分发挥社区功能,加强对留守儿童的各项社会服务。在农村,社区多以村为单位。社区可建立家教咨询站和家教服务部;也可以创办一些托管中心,配备专门人员,负责管理留守儿童校外的学习、生活、教育和安全等。有条件的村也可以利用一些村活动室,开展一些集娱乐和服务为一体的活动,使留守儿童既可以有地方交流、娱乐,改变单调的生活,也可以在活动室得到一些法律或政策的咨询与指导。村里也可以建立留守儿童档案,及时了解和掌握他们的情况,对他们进行跟踪服务。
(三)完善法律制度,强化政府效能
(四)以人为本,消除差别,建立儿童公平的受教育运行机制
另外一个方面,就是要改革户籍制度,消除城乡差距。1998年,公安部、教育(转第10页)(接第35页)部联合出台政策,要求外出打工人员的子女教育要以流出地为主,公立学校为主,客观上造成留守儿童的问题。我们应该改革户籍制度,给农民工以市民待遇,农民工也应该像城市下岗职工一样,在税收、社会保障、特别是子女入学教学方面享有优惠政策。当然,户籍制度改革的核心并不在于完全取消户籍管理制度,而是进一步弱化乃至取消与户籍相联系的城乡隔离制度,保障劳动力的合理流动,逐步实现以户籍制度改革为中心,拆除就业、医疗住房、教育等制度壁垒,彻底打破维系多年的城乡“二元经济体制”,这是解决留守儿童问题的根本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