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拟规定:华侨在内地收养子女需提供八种材料新闻频道

中新网7月5日电日前,民政部起草了《华侨在中国内地收养子女登记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明确了收养人应提交的八种材料,包括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家庭情况报告等。以下为意见稿全文:

华侨在中国内地收养子女登记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二条【适用范围】华侨在中国内地收养子女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收养登记。

本规定所称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华侨身份的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管辖机关】办理华侨收养登记的机关是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

第四条【收养人提交材料】华侨应当通过居住国政府或者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向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一)收养申请书;

(二)居住国主管机关同意其从中国内地收养子女的证明;

(三)体检证明;

(四)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五)家庭情况报告;

(六)居住国居留权证明;

(七)中国护照复印件;

(八)2张2寸单人证件照片。

第五条【收养继子女提交材料】华侨收养继子女的,可以不提交第四条第(三)、(四)、(五)项材料,但应提交华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被收养人由继父或继母收养的,送养人应当提交被收养人生父母同意的书面意见、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被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照片,以及被收养人出生证明等能够证明送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亲子关系的材料。

第九条【收养通知】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对收养人的材料进行审查,认为收养人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将被收养人和送养人的有关情况转交收养人及其居住国主管机关。

收养人及其居住国主管机关均同意的,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应当向收养人发出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并向收养登记机关发出送养通知。

第十条【收养协议】收养人与送养人应当订立书面收养协议。协议一式三份,收养人、送养人各持一份,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时收养登记机关收存一份。

第十一条【登记材料】收养人、被收养人和送养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并提交收养协议,同时分别提供有关材料。

收养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

(二)护照和照片。

送养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送养人是社会福利机构的,应当提交其法人登记证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被收养人居民户口簿;

(二)照片。

收养法规定应当征得被收养人同意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就收养登记事项单独征得其本人同意。

第十三条【除外条款】华侨能够证明居住国不存在影响其与被收养人在居住国长期共同生活的法律障碍的,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可以直接到本规定确定的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收养登记,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提交除本规定第四条第(一)、(二)项和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材料。

第十四条【登记费用】华侨在中国内地收养子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登记费和服务费。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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