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网9月21日电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发布《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和关爱服务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将存在恶意弃养、虐待、暴力伤害等严重危害孤儿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或者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保障资金、物资或服务的失信信息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在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方面,《意见》增加了“补差发放”的内容,规定“对社会散居孤儿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或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且未达到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进行补差发放”“社会散居孤儿所在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不计入家庭收入”等。以下为《意见》全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和关爱服务工作的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建立与上海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孤儿保障制度,使生活在上海的孤儿更加幸福,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孤儿保障和关爱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拓展保障渠道,妥善安置孤儿
(二)机构养育。经查找无法找到法定监护人,被公安部门确认为弃婴、弃儿身份的未成年人,由市级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
(三)家庭寄养。对由户籍所在地区政府妥善安置的社会散居孤儿和市级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未成年人,可通过评估,选择抚育条件较好的家庭开展寄养,并给予寄养家庭孤儿养育费用补贴和劳务补贴等。
二、完善孤儿保障和关爱服务体系,维护孤儿基本权益
(三)落实孤儿教育保障政策。将在籍在读孤儿全面纳入各教育阶段的资助范围,资助办法按照本市中小学幼儿园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的有关规定实施,高校为本科及以上教育阶段确有困难的孤儿优先提供勤工助学机会。孤儿年满18周岁后在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中专、大专、本科生和硕、博士研究生等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助学补贴。切实保障残疾孤儿受教育的权利,按照“就近、便捷”的原则,根据残疾孤儿入学入园综合评估结果,将残疾孤儿分类安置在普通幼儿园、中小学随班就读或者在特殊学校、特教班就读。符合条件的残疾孤儿,可享受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和残疾人学生助学补贴政策。
(四)扶持孤儿成年后就业创业。鼓励和帮扶有劳动能力的孤儿成年后实现就业,按照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免费职业介绍、职业介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孤儿成年后就业困难的,按照规定安排其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孤儿成年后自主创业符合条件的,给予场地安排、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创业服务和培训等优惠政策扶持。
三、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建设,提高专业服务保障水平
(一)完善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建设,按照孤儿养育要求,不断完善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功能。推进市第五社会福利院项目(市级综合性福利设施)落地,进一步保障孤残儿童及成年后的集中供养需求。
(二)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工作队伍建设。加大社工、特殊教育、康复等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的力度,提升儿童福利机构专业化水平。将儿童福利机构内设立的特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儿童福利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中医护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定,纳入教育、卫生系统职称评聘体系。推进孤残儿童护理员队伍建设。
四、加强领导,健全机制,促进孤儿福利事业健康发展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孤儿保障工作,把孤儿福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在制定公共政策时,按照“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统筹考虑孤儿保障和关爱服务需求。要进一步健全“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民政业务指导,社会广泛参与”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共同营造孤儿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孤儿保障工作合力。
1.民政部门:作为孤儿保障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发挥好牵头作用,切实加强对孤儿保障工作的指导,会同有关部门,不断完善政策措施,维护和保障孤儿合法权益。
2.发展改革部门:将孤儿福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推进儿童福利设施建设。
4.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孤儿医疗康复保障工作,加强对儿童福利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支持和指导;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加强对儿童福利机构卫生防疫工作的指导;做好儿童福利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中的医护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加强医疗机构发现弃婴(儿)处置工作的管理,发现弃婴(儿),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不得转送他人。
6.教育部门:负责孤儿的教育保障工作,进一步完善政策,指导、监督各级教育部门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保障孤儿接受教育的权利。建立孤儿入学教育的工作协调机制,确保孤儿得到优先安排。加强扶持,为孤儿就学提供各类资助;探索适合孤儿特点的教育模式,加强对儿童福利机构特殊教育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做好儿童福利机构中设立的特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
7.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孤儿成年后的就业扶持和职业技能培训,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服务,积极为孤儿成年后就业创造条件。按照国家规定,落实对儿童福利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倾斜政策;根据儿童福利机构特点,进一步完善专技人员职称评聘政策,在结构比例、评价方面给予倾斜。
9.财政部门: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将孤儿保障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等渠道统筹安排资金,切实保障孤儿基本生活和儿童福利工作经费。
10.区政府:落实各项孤儿保障政策,妥善安置孤儿,保障孤儿基本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就业、住房等基本需求;加快儿童福利机构的建设和发展,逐步改善儿童福利机构条件;督促各街道(乡镇)做好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社会散居孤儿日常关爱等工作,维护和保障孤儿的基本权益。
11.司法、新闻宣传、统计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红十字会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本市孤儿保障和关爱服务工作。
(三)强化监督管理。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将存在恶意弃养、虐待、暴力伤害等严重危害孤儿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或者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保障资金、物资或服务的失信信息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依法实施联合惩戒。民政、财政部门对孤儿基本生活费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冒领、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加强资金抽查监管。
(四)加强宣传引导。进一步加大孤儿保障和关爱服务工作的宣传力度,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孤儿的氛围。特别是利用“六一”儿童节、“助残日”“慈善日”和专项慈善活动等,通过媒体广泛开展宣传,弘扬中华民族扶幼恤孤的传统美德,为孤儿生存、发展创造良好的氛围。
经人民法院判决剥夺父母监护权,指定由民政部门监护、儿童福利机构集中收留抚养或者人民法院指定儿童福利机构代表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未成年人,参照本意见规定的机构养育孤儿有关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