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养老项目的增值税处理会计审计第一门户

经营模式:向客户收取一定金额的会员费(定价尚未确定),客户取得会籍资格后可享有一定年限(不高于土地使用年限)固定房间的房屋使用权,客户入住后无需再缴纳床位费,但每月(季)仍需额外缴纳各项养老服务费,包括护理服务、餐费等。上述会员权益可继承、可转让,但不可退费。

2.收取押金+服务费模式

现咨询此种模式下押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服务费在计算增值税时按哪个税目、发票如何开具?

3.仅收取服务费模式

经营模式:向客户按年(或月/季)收取养老服务费,包括床位费、餐费、护理服务费等,在服务期内客户亦可享有固定房间的房屋使用权。

现咨询此种模式下服务费在计算增值税时按哪个税目、发票如何开具?

因机构尚未开业,处于筹备期,针对设想的三种经营模式,思考如下:

按照财税【2019】20号文件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二)项中的养老机构,包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依法办理登记,并向民政部门备案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

判定机构提供的服务是否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机构是否为养老机构;二是机构提供的服务是否为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规定的养老服务。

第一种经营模式:收取会员费+服务费模式,向客户收取一定金额的会员费,客户取得会籍资格后可享有一定年限(不高于土地使用年限)固定房间的房屋使用权,客户入住后无需再缴纳床位费,但每月(季)仍需额外缴纳各项养老服务费,包括护理服务、餐费等。上述会员权益可继承、可转让,但不可退费。

关于会员费是否按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一度很犹疑,跟同行探讨,都觉得养老服务应按养老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确定免税范围,会员费应按无形资产征税,除非交会员费后,不再交养老服务费。

第二种经营模式:收取押金+服务费模式,向客户收取一定金额的押金,客户可享有一定年限(不高于土地使用年限)固定房间房屋使用权,客户入住后无需再缴纳床位费,但每月(季)仍需额外缴纳各项养老服务费,包括护理服务、餐费等,合同到期后押金可无息全额退还客户。

第三种模式:仅收取服务费模式,向客户按年(或月/季)收取养老服务费,包括床位费、餐费、护理服务费等,在服务期内客户亦可享有固定房间的房屋使用权。此种模式下服务费可按照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并开具增值普通发票,税率栏为“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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