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福利机构业务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9年12月27日由民政部和国家档案局联合颁布,并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出台背景及过程
儿童福利机构业务档案(以下简称“儿童福利业务档案”)是指儿童福利机构在收留抚养儿童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实物、音像、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儿童福利业务档案是民政专业档案,属于国家民生档案范畴。加强儿童福利业务档案管理,不仅能够促进儿童福利机构规范化建设、保障机构儿童的合法权益,而且能够丰富国家民生档案资源。
1.出台背景
2.出台过程
民政部以全国孤弃儿童养育情况大排查工作为依托,在对全国儿童福利机构业务档案管理情况进行详细梳理的基础上,结合安徽省民政厅在儿童福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中的有益经验形成《办法》初稿,深入实地调研,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征求民政系统、各层级儿童福利机构及国家档案局意见,并对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完善,报经民政部法规司审查后,形成《办法》(送审稿)。2019年12月23日,民政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办法》,12月27日,民政部联合国家档案局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印发《办法》。
特点和意义
1.特点
(1)依据充分、可操作性强、框架结构合理
《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结合儿童福利工作实际,确立儿童福利业务档案工作的管理体制、档案工作职责和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归档要求、整理原则与方法以及档案保管、统计、移交、利用、信息化等内容,尤其对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整理方法和利用内容规定得较具体,易于操作。《办法》规定的内容较简单,采用条款结构,因文件材料整理需要的表格式样内容较多,如放在主件中会显得冗长,所以做了7个表格式样放在附件中,主附件结合的结构比较合理。
(2)原则性与灵活性统一,创新整理方法
(3)体现儿童福利业务档案特点
①文件材料形成动态性、档案管理成套性。从孤弃儿童进入机构、在机构生活到离开机构,是严格按程序进行的完整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文件材料是逐步形成的,具有动态性特点。针对一个儿童形成的全部材料密不可分,档案具有成套性特点。
②个体文件材料归档范围的差异性。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孤弃儿童的程序相同,但因儿童个体差异,在儿童离开机构结档时,每个儿童归档文件材料的具体内容不同,材料数量也相差很大。
③儿童福利业务档案的工具性、凭证性。儿童福利业务档案主要在两方面发挥作用:一是供儿童福利机构工作查阅,是儿童管理与服务工作离不开的工具;二是供公安机关办案、民政部门监管和儿童维权查阅,将其作为重要的凭证。
④儿童福利业务档案保管的私密性、长久性、流转性。儿童福利业务档案记录了儿童在机构的成长经历,是其人生轨迹的重要依据,其中包含大量的个人隐私,因此,在档案的保管方面具有私密性。另外,儿童福利业务档案具有人事档案的特性,根据涉人档案的“保管期限从长”和“档随人走”的原则,儿童福利业务档案应当长久保存,儿童转入其他儿童福利机构时,儿童福利业务档案应当一并移交。
2.出台的意义
(1)统一标准,促进规范化建设,践行理念
“民政为民、民政爱民”是民政工作的核心理念。为推动儿童福利工作制度完善和机制创新,不断强化内部管理,提高队伍素质,实现管理规范化、服务标准化,提升儿童福利机构管理与服务水平,切实保障儿童和机构的合法权益,2013年,民政部发布了民政行业标准《儿童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010—2013)。儿童福利业务档案的建立和管理是儿童福利机构规范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办法》的出台,使全国儿童福利业务档案管理有法可依、标准统一,对规范化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2)规范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丰富民生档案资源
规范儿童福利业务档案管理是制定《办法》的目的所在,《办法》共31条1个附件,对儿童福利业务档案的定义、管理体制、管理职责、归档范围、归档要求、整理原则与方法以及保管、统计、查询利用、移交和信息化建设等作出全面规定。《办法》对提高儿童福利机构业务工作效率、丰富国家民生档案资源起到促进作用,《办法》的颁布实施也必将使儿童福利业务档案管理更加规范。
(3)保证儿童福利业务档案依法利用,维护儿童合法权益
《办法》第七至十二条明确了各类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保证了归档材料齐全、完整。第二十一至二十三条对儿童福利业务档案利用的具体规定为利用者查阅档案提供了法律依据。利用儿童福利业务档案,不仅可以维护儿童的合法权益,还可以提升儿童福利机构规避风险的能力。
关键问题的理解
1.名称与定位
2.业务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确定儿童福利业务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是《办法》的核心内容。《办法》以业务工作过程的阶段性为主线,结合文件材料的形式,确定业务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儿童工作可分为3个阶段:儿童进入机构时进行资格审核、儿童在机构期间进行照料抚养、儿童离开机构时办理手续。其间,形成大量文件材料,其中有保存价值的都应当归档保存。在文件材料的形式上,既包括传统载体材料,又包括电子文件、电子数据。传统载体材料中既有纸质材料,又有音像、实物等特殊载体材料。文件材料的具体归档范围《办法》第八至十二条作出详细规定。就每个儿童福利业务档案而言,其文件材料归档的具体范围只是《办法》第八至十二条列举内容的一部分,要依儿童的具体情况而定。
3.儿童福利业务档案的整理
4.儿童福利业务档案的利用
由于儿童福利业务档案涉及个人隐私,若不注意就会损害儿童的合法权益,引发社会矛盾。根据《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儿童福利业务档案不能随意向社会开放,查询者必须符合一定的资格条件,并遵循规定的程序和方式,才能在一定范围内被允许利用档案。《办法》对利用范围、利用手续、利用原则、利用方式、利用纪律及档案管理者的责任等都作出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