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原则性及责任心强,公道正派。
2.具有社会工作师、执业医师、康复治疗师、心理咨询师、教师、护士、中级及以上孤残儿童护理员资格(具备其一即可)。
4.具有较强的分析、理解、判断及表达能力。
5.身体健康,热心寄养评估工作。
(二)寄养评估机构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组织机构健全,内部管理规范。
3.无违法、违规记录,按规定进行年报,具有良好的社会公信力。
5.开展评估工作所需的其他条件。
二、受聘任期
(一)寄养评估专家和评估机构库原则上每5年更新一次。
(二)寄养评估专家和评估机构名单审定后,以三门峡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名义聘任,聘期为5年。
(三)无特殊情况,原寄养评估专家可以直接续聘。因专家自身原因,可以提前予以解聘。
(四)寄养评估机构每年应按时参加年报(年审),并将结果上报三门峡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如年报(年审)不通过,即刻移出寄养评估机构库,视情增加新的机构。
三、工作职责
(一)受聘专家工作职责
1.参加三门峡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组建的寄养评估工作组工作,参与市辖区寄养评估工作及其他调查工作。
2.参与寄养评估的培训授课等工作。
(二)寄养评估机构工作职责
1.严格按照评估标准规定的评估流程和评估内容,完整开展评估工作。受三门峡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委托参与其他调查工作。
四、受聘专家、机构应当遵守的规定
(一)严格保守寄养家庭申请人隐私,未征得寄养家庭申请人同意,不得在任何场合以任何形式泄露寄养家庭个人信息和其他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不得向寄养家庭申请人公开其他访谈人的访谈内容。
(二)不得向寄养家庭申请人索要礼品,不得向寄养家庭申请人提出与寄养评估工作无关的要求。
(三)秉承客观公正、中立的原则,真实记录评估过程中的谈话内容和其他材料。
(四)专家、评估机构与寄养家庭申请人、寄养未成年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评估结果公正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