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如何看待陈某与厦门市社会福利中心收养关系纠纷案?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抚养协议》尾部“于2021年7月14日(不)终止抚养协议”为陈某亲笔书写,其中“不”字事后添加的痕迹明显,陈某如无意解除协议并无需书写该内容,故可认定双方自愿解除协议。退一步,即使双方未合意解除协议,福利中心亦有权单方解除。《抚养协议》实为寄养协议,根据《家庭寄养办法》第二条规定,家庭寄养指的是经过规定的程序将民政部门监护的儿童委托在符合条件的家庭中养育的照料模式,也即寄养是委托抚养行为。参照适用有关委托人任意解除权的规定,福利中心有权随时单方解除协议。此外,综合各种因素考虑,陈某并不适宜照料于某,并且张某已与陈某离婚且放弃对本案权利的主张,故陈某继续履行协议的主要条件已经丧失。陈某要求福利中心继续履行协议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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