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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06
1991年的《收养法》规定,中国公民或外国公民可以收养年龄未满14岁的孩子,这个孩子要么是丧失父母的孤儿,要么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要么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好几个条件:年满三十周岁,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无子女,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儿童的限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有配偶者收养子女的,须夫妻共同收养。
根据1999年5月25日发布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收养关系自收养人在民政机关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放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关系成立后,需要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或者迁移手续的,由收养人持收养登记证到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于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除了1991年的《收养法》和引自2006年1月1日在中国生效的《海牙公约》中的一些条款外(收养要通过指定机构,任何人不得从与跨国收养有关的活动中获取不适当的金钱或其他收益,收养国与原住国之间的责任分配,承认儿童与其亲生父亲或母亲之间法律关系的终止),跨国收养牵涉到中国好几个重要的法律法规。
跨国收养一旦成立,就在中国孩子和外国收养家庭之间建立起亲子关系,并导致孩子和原来家庭亲子关系的终止。和1991年《收养法》规定的国内收养不同,国际收养关系是不能解除的。另外,被收养的孩子也不再拥有中国国籍。
随后,2007年5月1日的新规定提高了对想收养中国孩子的外国人的要求。
2007年法国收养的儿童来自于74个国家(2006年为69个),排名靠前的十个出生国占法国跨国收养儿童出生国的76%(2006年为79%)。
最主要的出生国按顺序排列为:埃塞俄比亚(07年417个儿童,06年408),海地(07年403,06年571),俄罗斯(07年402,06年397),哥伦比亚(07年375,06年321),越南(07年268,06年742),中国(07年176,06年314),马里(07年135,06年109),乌克兰(07年99,06年88),泰国(07年71,06年69),巴西(07年66,06年95),布基纳法索(07年66,06年89),马达加斯加(07年62,06年117),科特迪瓦(07年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