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5月5日电(记者潘跃、张洋)民政部近日研究起草《家庭寄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规定,开展异地家庭寄养,应当经过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同意。寄养儿童的监护责任由寄养儿童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承担。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家庭寄养。
意见稿指出,寄养家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保障寄养儿童人身安全,尊重寄养儿童人格尊严;为寄养儿童提供生活照料,帮助其提高生活自理能力;培养寄养儿童健康的心理素质,树立良好的思想道德观念;按照国家规定安排寄养儿童接受学龄前教育和义务教育。负责与学校沟通,配合学校做好寄养儿童的学校教育;对患病的寄养儿童及时安排医治。寄养儿童发生急症、重症等情况时,应当妥善处理,并及时向儿童福利机构报告;配合儿童福利机构为残疾的寄养儿童提供辅助矫治、肢体功能康复训练、聋儿语言康复训练等方面的服务;配合儿童福利机构做好寄养儿童的送养工作;定期向儿童福利机构反映寄养儿童的成长状况,并接受其探访、培训、监督和指导;保障寄养儿童应予保障的其他权益。
意见稿指出,寄养儿童在寄养期间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不改变与民政部门的监护关系。寄养家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义务,或者未经同意变更主要照料人的,儿童福利机构可以督促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寄养协议。
又电近日,民政部、国家宗教事务局发布《关于规范宗教界收留孤儿、弃婴活动的通知》。通知表示,宗教界应充分保障孤儿、弃婴的合法权益,不得强制收留的孤儿、弃婴信仰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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