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国庆假期,家有萌宠的你出门游玩,是选择自行带着宠物同去,还是放他人处寄养?
近年来,随着宠物店兴起,不少宠物主人在出远门时,往往选择将自家宠物寄养在宠物店。
那么,
如果宠物在寄养期间发生意外,
责任和损失该如何认定?
近日,广东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寄养宠物引发的赔偿纠纷。
宠物在寄养其间去世主人怒告宠物店赔偿
不料,寄养期间,因宠物狗在A宠物店去世,高某向韩某出具《赔偿协议》,其中约定,由A宠物店向韩某赔偿18000元,赔偿款于2023年10月5日前赔付,高某同时承诺,若不能赔付,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随后,韩某多次前往A宠物店与高某交涉赔偿事宜,但都没有实际进展。韩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A宠物店、郭某与高某赔偿其18000元与利息,并返还寄养费用406元。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根据民法典规定,郭某作为A宠物店经营者应对上述债务共同承担责任。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A宠物店在提供了部分保管服务后违约,合同双方就此沟通并已经达成了赔偿协议,故韩某要求返还保管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经办法官表示,随着爱宠人士的增多,宠物寄养行业也逐渐兴起,因宠物寄养引发的法律纠纷也越发常见。
依据民法典规定,托养宠物的饲主与寄养受托方之间达成的有偿宠物寄养协议,实质上建立的是一种有偿保管合同关系。合同成立后,寄养受托方应当尽到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若在寄养过程中,因其未提供合适的环境饮食,导致宠物死亡的,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文、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通讯员:深法宣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黄馨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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