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药学工作的特殊性决定了服务中职业风险的特殊性。临床药学服务的根本目的就是要通过药师参与治疗过程,提供直接或间接的、有责任的、与药物治疗有关的药学技术服务,以改变或提高病人的生存质量。从事服务的临床药师需从幕后走到台前,直接面对病人,对病人的药物治疗不仅要担负起相应的社会之责,还要承担起与药物治疗结果有关的法律责任。然而,深奥的生命科学和有限的人类认识使得医药学领域至今还存在着许多未知区域,加上病人个体间存在的差异性和其他的不确定因素,都决定了临床药学服务的职业风险与传统的基础医院药学相比,具有多样化、高频率、控制难、严重性强的特点。
2临床药学服务中职业风险控制的分类
1在工作环境中法医病理工作者的风险及防范
2在鉴定过程中的风险及防范
3鉴定管理的风险与防范
一、贫困及“贫二代”的界定
在原始社会,由于没有财产私有的前提,所以,原始人无所谓富裕与贫困。在人文学科中,也有将精神、情感、素质、技能的缺失状态称为“XX贫困”的现象。比如“情感贫困”、“亲情贫困”等等。狭义的贫困,是指私有制产生以后,占有生产资料、生活资料极少甚至为零的一个群体的状态。“贫二代”是指父母为经济困难阶层成员的一代中国人。由于中国一直是一个农业大国,所以,有时候“农二代”与“贫二代”有外延交叉的情况。在城镇,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以来,也有下岗、低保等情况。所以,“贫二代”中也包含一部分城镇低收入家庭的第二代。
二、“后留守儿童”的界定
三、后留守儿童的职场特色
编者按:不当官,监督相对较少;当了官,监督就随之而来;官多大,受监督的范围就多大;管多宽,受监督的范围就多宽。领导干部握有大权,拥有资源,各种各样的诱惑就在身边,无需刻意争取便不期而至。就看你动心不动心,能不能顶得住。谁攻击?糖衣炮弹攻击。那些想借你权用的人坚信“有钱能使鬼推磨”,因而攻击起来百折不挠,不达目的不罢休。若要仔细琢磨,还可列出一些其他原因,但仅仅上述三个方面,就足以使领导干部时刻处在危险之中。从某种意义上讲,监督恰恰是对领导干部的一种保护。不该去的地方别去,不该拿的东西别拿,不该碰的人别碰,只要严防死守这“三不铁则”,洁身自好,身无瑕疵,就能刀枪不入,平安无事。说领导干部是高危职业,并不是说官场就多么凶险复杂,官场进不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需要大批人才坚守领导岗位,担任领导干部。而且,绝大多数领导干部在工作中如鱼得水,游刃有余。
这是中央纪委监察部的一组数据:2009年1—11月,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立案115420件,处分106626人,其中,县处级以上干部3743人。如此大的“伤亡”人数,令人深思。
领导干部为何成了高危职业?可能有这么几个原因:
第一,领导干部是监督的对象。不当官,监督相对较少;当了官,监督就随之而来;官多大,受监督的范围就多大;管多宽,受监督的范围就多宽。盯着领导干部的眼睛多得很。
第二,领导干部是诱惑的目标。领导干部握有大权,拥有资源,各种各样的诱惑就在身边,无需刻意争取便不期而至。就看你动心不动心,能不能顶得住。
第三,领导干部是“攻击”的靶子。谁攻击?糖衣炮弹攻击。那些想借你权用的人坚信“有钱能使鬼推磨”,因而攻击起来百折不挠,不达目的不罢休。糖衣炮弹的攻击之后,威逼要挟的攻击就开始了,找把柄、设套子,不由得你不束手就范。
一、选题背景
1、20**年”期间,伴随着包括两名省部级高官在内的近千名官员或**、或因防治工作不力而被罢官去职,“问责制”频频“亮相”媒体,为广大公众所知晓,进而成为我国行政体制改革、建设责任政府的重要看点。
2、近年来,我国先后制订出台了《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公务员法》等一系列包含问责内容的法律法规;很多部门依据自身职能,相应制订了配套的责任追究规定,这表明“问责制”正逐步走上了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3、梳理各地频现的“问责”事件,不难发现,“问责制”在操作层面上呈现出拓展深化的轨迹,即由“运动式问责”转向“经常性问责”,由“权力问责”转向“制度问责”,由“事权问责”转向“行为问责”,由“单一问责”转向“公众问责”,由“生产事故多发部门问责”转向“多领域各部门问责”,问责正逐步涵盖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注。
4、阜阳劣质“奶粉事件”、“齐二药”假药的问责表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干部,不再是游离于“问责制”之外的“旁观者”,而是切切实实已经成为被追究的“局中人”。这也是这些事件在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内引起了强烈震动、乃至出现一定心理恐慌的“症结”所在。
综上所述,从自身职能定位及履行职责的角度出发,分析现阶段工商行政管理工作面临的职业风险,积极探寻防范化解之策,应是我们工作的题中应有之义。
第一条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的管理,促进事务所增强职业责任风险意识,提高抵御职业责任风险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务所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风险基金。事务所分所的职业风险基金,由事务所统一提取和使用。
第三条事务所应当于每年年末,以本年度审计业务收入为基数,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提取职业风险基金。
第四条事务所可以通过购买职业保险方式提高抵御职业责任风险的能力。事务所购买职业保险的,实际缴纳的保险费可以按以下公式计算抵扣保险受益年度的应提职业风险基金金额:可抵扣金额=当年度负担的保险费×15。可抵扣金额大于或者等于当年度应提职业风险基金金额的,当年度可以不提取职业风险基金。可抵扣金额小于当年度应提职业风险基金金额的,应当按其差额提取职业风险基金。事务所以保险费抵扣应提职业风险基金金额的,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将保单(含保险条款)复印件报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第五条中外合作事务所由国际总部统一办理职业保险的,该中外合作事务所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将保险机构出具的、证明该中外合作事务所当年度交纳保险费金额的文件通过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报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第六条事务所存续期间,职业风险基金只能用于下列支出:
关键词:法医物证;风险管理;亲子鉴定;DNA
一、生物安全及检材污染的职业风险
二、职业操守方面的职业风险
稽查职业风险,指税务稽查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不当的职务行为而可能受到的不利影响或伤害。这些不利影响和伤害可能来自于执法过程本身,也可能来自于外部执法环境的影响。作为稽查执法行为的一部分,稽查职业风险不应该成为广大稽查干部依法行政的障碍,但我们也应该充分利用国家法律法规对执法者的保障条款,加强行政监督和职业教育,把稽查风险的危险降到最低程度。
一、稽查职业风险的主要种类和具体表现
从国家法律规定和稽查实践来看,稽查职业风险可以分为三个方面。
(一)未按国家规定履行保护检查对象的法定权利。为保证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国家通过各项法律法规对稽查执法行为予以了一定规范和限制。主要包括方面的内容:执法回避、依法保守涉税秘密、稽查执法由两人以上共同参加、向纳税人出示检查通知书和检查证件、告知纳税人有陈述申辩、提出听证、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申请国家赔偿等权利。在实际稽查工作中,如果未能依法尊重和保护纳税人的以上权益,就会形成职业风险。出现此类风险的原因主要在于稽查人员执法素质不高,没有充分学习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致使在工作中出现违法违规举动。
(二)稽查执法质量存在缺陷。主要表现为:对企业的检查中未能发现其全部涉税违法行为;没有按规定取得企业涉税违法行为的证据;对企业涉税违法行为的证据收集不完整、不全面;对企业涉税违法行为的性质认定错误或偏颇;未按法律规定对企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未按规定将达到移送标准的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等。出现以上行为,主要原因是稽查人员执法水平不过硬外,还可能是受到外部影响、压力,以致于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出现过错。
(三)借职务行为之便谋求不正当利益。主要表现有:接受纳税人的贿赂或其他好处;“吃、拿、卡、要、报”行为;伙同不法纳税人偷骗国家税款,借机分肥;将个人感情掺进执法行为,对涉税违法行为处理畸轻畸重;以查案为名,与纳税人进行权钱交易等不正当活动。出现这类行为,其根本原因在于稽查人员自身政治素质差,以权谋私、违法乱纪。严格说,为类违法行为与稽查执法没有特别直接的关系,应该属于具体稽查人员的个人行为,但这类行为多是以税务稽查执法为前提或背景发生的,所以也归入稽查职业风险。
摘要:国家与公务员都是在国家侵权案件发生以后责任的承担主体,具体该由何方来承担就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对待了。无论是何方承担,最终的目的都是要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使得公民权益不受侵害,或者在受到侵害时能够得到有效赔偿,从而维持社会的稳定健康。
关键词:国家赔偿责任;公务员赔偿责任;公务员连带赔偿责任
一、法官职业风险的范畴及其现实存在
当代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变革期。可以这样说,所谓社会变革,实际上就是社会利益的重新调整与分配。由于利益调整而导致各种不同的利益处在变动不定的状态,由此而引起的利益冲突也就随之产生。尽管国家努力用立法来进行调整,但往往无法及时地和具体地回应社会变化,这就要求履行司法职能的法官能够发挥主观能动性,按照法律原则,充分运用司法的手段来维护社会利益的平衡,对随时可能发生的不当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提供及时的法律救济,通过定纷止争,缓解社会矛盾,从而依法保障改革和发展,促进社会稳定。
由于利益冲突引发的诉讼的大量增加,以及法律制度的不尽完善,致使法官所承担的定纷止争的角色地位显得越来越重要,法官的裁判权起着至关当事人利益的作用。如何在法律之外寻求法官的偏袒,必然成为一些当事人谋求的一种策略。这些策略无外乎是制造虚假事证和贿赂法官,前者是误导法官,后者则是直接影响法官的公正,使法官陷入一种经常性的职业风险之中。
一、总体要求
依照“预防为主、预防结合”的方针,以《省职业病预防规划(2012-2015年)》为指导,增强《职业病预防法》、《功课场合职业健康监督治理暂行规则》等司法律例的宣传贯彻,重点抓好开展职业卫生治理规范化创立活动和对生产运营单位首要负责人、专兼职治理人员职业卫生培训工作,开展重点行业专治,持续抓好功课风险申报,提高全市职业卫生监管程度。
二、工作目的
(一)持续做好职业风险申报工作,完成职业风险申报单位1000家。
(二)完成对生产运营单位首要负责人、专兼职治理人员职业卫生培训4000人。
(三)开展企业职业卫生治理规范化建立活动,完成职业卫生治理规范化企业创立200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