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定点屠宰企业接受委托屠宰合同协议
书范本模板
委托方和畜禽定点屠宰企业签订合同
根据《食品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牛羊屠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和畜禽定点屠宰企业达成了以下协议:
委托方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方必须确保委托的畜禽佩戴畜禽标识,并经过产地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使用符合标准的运输车辆将畜禽运输到畜禽定点屠宰企业。
2.委托方必须确保畜禽不含有超标的“瘦肉精”和水分等检测含量,若检测出超标情况,则委托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处理费用。
4.委托方应服从和配合畜禽定点屠宰企业依法依规所建立的查证验物、待宰静养、肉品品质检验检疫、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的实施。
6.委托方应在畜禽定点屠宰企业资质允许的限定销售范围内销售其产品。
7.委托方应按照约定标准和支付方式,向畜禽定点屠宰企业支付代宰费用。自检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畜禽定点屠宰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1.畜禽定点屠宰企业是代宰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主体,
对出厂的肉品质量负法律责任。
生猪定点屠宰企业
接受委托屠宰协议书
甲方:
乙方:
根据《食品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生猪屠宰加工(以下简称代宰)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代宰的生猪需经过产地检疫,佩戴耳标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不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承诺书,由甲方用符合标准的运输车辆运输到乙方屠宰场。
2.委托代宰的生猪需确保没有“瘦肉精”等违禁药物残留超标,一经查出由甲方负全部法律责任和处理费用。
3.甲方有权观看对屠宰加工全过程的监控视频。
4.甲方按照当地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付给乙方屠宰加工服务费元/头。“瘦肉精”等违禁药物自检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元/头。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甲方运来的生猪进行入场查验,有凭免疫耳标、《违禁药物承诺书》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方可进入屠宰场。
2.按规定做好“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自检工作,并配合生猪屠宰主管部门及有关执法部门做好动物防疫、屠宰检疫和违禁药物的抽样监测等工作。
3.严格按标准屠宰生猪,对屠宰加工全过程做到监控视频全覆盖。
4.严格按规程实施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肉品凭“两证两章”出厂并对质量负责。
5.有权按规定对不合格动物及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做好各种记录。
6.按照当地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向甲方收取屠宰加工服务费(按第一条第4项规定价格收取)。
三、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后以书面形式确定,其作为本协议之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畜禽定点屠宰公司接受拜托屠宰合同
甲方(拜托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畜禽定点屠宰公司):
法定代表人:
依据《食品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牛羊
屠宰管理方法》等法律法例有关规定,甲乙两方经磋商一致,甲方拜托乙方进行畜禽屠宰加工(以下简称
代宰)有关事宜完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的权益和义务
拜托代宰的畜禽一定佩带畜禽表记,经过产地检疫并获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未灌水及注入其
余物质、未使用“瘦肉精”等违禁增添承诺书,甲方用切合标准的运输车辆运输畜禽到乙方屠宰场。
拜托代宰的畜禽保证“瘦肉精”、水分等检测含量不超标,一经查出由甲方肩负所有法律责任和办理
花费。
畜禽产品经肉品质量检验检疫合格后,有权向乙方讨取肉品质量检验检疫有关凭据,在未获得有关凭
据的状况下不得私自运离乙方。
甲方应听从和配合乙方依法依规所成立的查证验物、待宰静养、肉品质量检验检疫、无害化办理等管
理制度的实行。
甲方有权查察乙方的有关合法资质证明以及代宰加工全过程或屠宰监控视频、查阅与甲方有关的记录。甲方应在乙方资质同意的限制销售范围内销售其产品。
甲方应依据商定标准和支付方式,向乙方支付代宰花费。“瘦肉精”等违禁增添物自检花费由两方磋
商确立。
二、乙方的权益和义务
1.
乙方是代宰畜禽产质量量安全责任主体,对出厂的肉质量量负法律责任。
乙方负责对代宰畜禽进行入场检验,对《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证物符合、畜禽表记切合要求、临床检查健康的,方可同意进入屠宰场,并做好有关资料的保留和记录,对不具备代宰条件的畜禽乙方有权拒收。
乙方负责依法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察机构或其派出人员申报屠宰检疫。
生猪代宰加工协议书
甲方货主方:
乙方屠宰厂、场、点: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委托代宰的生猪进入乙方时,需佩戴有国家统一的生猪标识,随附有效的检疫合格证明.应作出未注水及注入其他物质、未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和健康的承诺.
3、甲方应按照约定标准和支付方式,向乙方支付代宰费用.
4、甲方应服从和配合乙方依法依规所建立的查证验物、静养、检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的实施.
6、甲方应在乙方法定允许的限定销售范围内销售其在乙方屠宰加工的生猪产品.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2、乙方负责依法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其派出人员申报产品检疫.
3、乙方负责开展对“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检测快检工作,并配合生猪屠宰主管部门及有关执法机构做好动物防疫、屠宰检疫和违禁药物的抽样监测等工作.
4、乙方应按照生猪屠宰操作规程GB/T17236-2008的要求为甲方代宰加工生猪,按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实施生猪产品品质检验,经肉品品质检验检疫后,须向甲方肉品出具合法有效“两证两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验讫印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
屠宰承诺书
屠宰承诺书范文
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新时代,我们都跟承诺书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相比于口头承诺,承诺书的约束力更强。如何写一份恰当的承诺书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屠宰承诺书范文,欢迎阅读与收藏。
屠宰承诺书1
一、经营者必需保证证照齐全,亮证经营;
二、严格执行检验检疫制度,确保鲜肉质量安全;
三、坚决杜绝未经检验检疫的鲜肉进入市场销售;
四、经营者保证不得私屠乱宰,不得购买来路不明的病死猪肉进入市场销售;
五、严禁以次充好,短斤少两;
六、严禁腐烂变质的鲜肉进入市场销售;
七、服从公司管理,文明经商,礼貌待客,不强买强卖;
八、保持市场和摊位的整洁卫生;
xx县城乡物资交易中心经营者:
20xx年3月1日
屠宰承诺书2
为了规范我市肉品经营行为,加强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努力营造安全、卫生、放心的肉类食品消费环境,我市肉品批发经营户郑重做出以下承诺:
屠户生猪代宰合同2024年
合同目录
第一章:合同总则
1.1合同目的和适用范围
1.2合同定义和术语解释
1.3合同的法律效力
第二章:合同主体
2.1甲方(委托方)资格
2.2乙方(代宰方)资格
2.3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代宰服务内容
3.1代宰服务范围
3.2代宰服务标准
3.3代宰服务流程
第四章:生猪交付
4.2交付数量与质量要求
4.3交付验收程序
第五章:代宰费用
5.1代宰费用计算方式
5.3费用调整机制
第六章:质量保证
6.1代宰质量标准
6.2质量检验与确认
6.3质量不符合的处理
第七章:风险与责任
7.1不可抗力条款
7.2代宰过程中的风险承担7.3违约责任
第八章:合同变更与解除8.1合同变更的条件和程序8.2合同解除的条件和后果8.3合同终止后的权利义务第九章:保密条款
9.1商业秘密的保护
9.2保密信息的范围
9.3保密期限和违约责任第十章:知识产权
10.1知识产权的归属10.2知识产权的使用限制10.3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第十一章:合同争议解决11.1争议解决的方式11.2协商解决程序
11.3仲裁或诉讼的约定第十二章:合同的生效12.1生效条件
12.3生效范围
第十三章:附加条款
13.1特殊约定
13.2附加服务
13.3其他事项
第十四章:合同签订
14.1签订方信息
14.3合同文本
14.4合同备案信息
畜禽定点屠宰企业接受委托屠宰合同
甲方(委托方):
乙方(畜禽定点屠宰企业):
1、委托代宰的畜禽必须佩戴畜禽标识,经过产地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未注水及注入其他物质、未使用“瘦肉精”等违禁添加承诺书,甲方用符合标准的运输车辆运输畜禽到乙方屠宰场。
2、委托代宰的畜禽确保“瘦肉精”、水分等检测含量不超标,一经查出由甲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处理费用。
4、甲方应服从和配合乙方依法依规所建立的查证验物、待宰静养、肉品品质检验检疫、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的实施。
6、甲方应在乙方资质允许的限定销售范围内销售其产品。
7、甲方应按照约定标准和支付方式,向乙方支付代宰费用。“瘦肉精”等违禁添加物自检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1、乙方是代宰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主体,对出厂的肉品质量负法律责任。
内蒙古农牧业厅关于对接受委托屠宰企业实行委托协
议制度的通知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公布日期】2017.06.05
【字号】内农牧医发〔2017〕159号
【施行日期】2017.06.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畜牧业
正文
关于对接受委托屠宰企业实行委托协议制度的通知
内农牧医发〔2017〕159号
各盟市农牧业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农牧业局:
为规范接受委托定点屠宰企业(简称代宰企业)屠宰行为,明确货主与代宰企业的权利、义务,严格代宰条件,杜绝“只收费、不管理,只宰杀、不检验”等违规违法行为,保障肉食品质量安全,严格落实屠宰企业肉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代宰企业认真履行产品质量内控检验制度,自治区农牧业厅决定对全区代宰企业实行委托屠宰协议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区所有代宰企业接受委托屠宰,必须与货主签订《内蒙古自治区畜禽定点屠宰企业接受委托屠宰协议书》(参考范本见附件1)。
二、代宰企业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十三五”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要求,逐步向自营和精深加工发展,推进养殖场与屠宰企业挂钩、屠宰企业与超市对接,推进品牌化经营、冷链化流通、冰鲜化上市、一体化管理,促进屠宰行业健康
有序发展和产业升级。
三、将委托屠宰协议制度纳入定点屠宰企业日常监督检查规范进行管理。
四、代宰企业必须以企业身份申请屠宰检疫、申领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和合格标志。
五、各地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根据《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牛羊屠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在货主与代宰企业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协议参考范本》做出修改。
生猪代养合同协议书范本
甲方(委托方):_________
乙方(代养方):_________
鉴于甲方从事畜牧业经营,拥有一定的资金及市场资源;乙方具备畜牧养殖技术和设施,甲乙双方本着互利共赢的原则,就生猪代养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代养内容与要求
1.甲方提供健康、符合品种标准的幼猪,数量为_____头,交由乙方进行日常饲养管理。
2.乙方需保证提供的饲料、水源符合国家畜牧养殖标准,确保生猪健康成长。
3.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的养殖技术规程进行科学养殖,定期向甲方报告生猪生长情况。
二、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的养殖过程,确保养殖质量符合约定标准。
3.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代养费用,及时结算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三、费用结算
1.双方约定代养费用为每头生猪_____元,按月结算。
2.若生猪因疾病等原因死亡,应及时通知甲方,并由双方协商处理。
四、违约责任
1.如一方违反合同约定,需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2.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应及时沟通,协商解决。
五、争议解决
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至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六、其他事项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代养周期结束之日止。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代表(签字):_________
委托屠宰合同模板
甲方:(委托方)
地址:
乙方:(屠宰方)
鉴于甲乙双方都具有从事屠宰服务的资质和能力,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屠宰服务事宜,达成以下合同:
第一条服务内容
1.1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牲畜、禽类等动物的屠宰服务,包括宰杀、处理、分割等工作。1.2乙方应当在接到甲方委托后,按照要求进行屠宰工作,确保操作符合卫生要求。
第二条服务费用
2.1甲方应当按照乙方提供的屠宰服务价格单进行支付,费用包括宰杀费、处理费等。
2.2付款方式:甲方应当在屠宰服务完成后,按照乙方提供的票据或发票进行支付,支付方式可以是现金、银行转账等方式。
第三条屠宰标准
3.1乙方应当对所屠宰的动物进行合理处理,确保屠宰过程符合卫生要求。
3.2乙方应当保证在屠宰过程中,对动物的待遇和处理符合动物保护法规,做到尽可能减少动物的痛苦。
第四条保密条款
4.1甲乙双方应当对屠宰服务过程中涉及到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信息进行保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第五条服务保障
5.1乙方应当对屠宰后的产品进行质量检验,确保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得提供有问
题的产品给甲方。
5.2乙方应当对自身进行规范管理,确保屠宰服务的正常进行,避免延误或出现问题。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若甲方未按时支付屠宰服务费用或提供虚假信息等影响屠宰服务的情况,乙方有权终
止屠宰服务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6.2若乙方在屠宰过程中出现违反法律法规、操作不当等情况,导致产品质量问题或卫生
委托屠宰协议书
根据《食品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生猪屠宰加工(以下简称代宰)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4.甲方按照双方协商的标准,付给乙方屠宰加工服务费。
1.对甲方运来的生猪进行入场查验,具备免疫标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瘦肉精”自检合格报告书(溯源单)》或者《未添加使用“瘦肉精”保证书(溯源单)》且临床检查健康的方可进入屠宰场。
生猪代宰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规范生猪代宰活动,确保食品安全和生猪健康,保障生产运营企业与屠宰加工企业之间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生猪生产运营企业与屠宰加工企业之间进行生猪代宰活动的管理。
三、管理机构
2.生猪生产运营企业应设置专门的生猪代宰管理部门,负责与屠宰加工企业协商、签订代宰协议,监督和检查生猪代宰活动的全过程。
3.屠宰加工企业应设立专门的代宰接待部门,接受生猪生产运营企业委托代宰的生猪,并负责生猪屠宰加工工作的实施。
四、代宰协议
1.生猪生产运营企业与屠宰加工企业在进行生猪代宰活动前应签订代宰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代宰协议应按照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生猪代宰活动的顺利进行。
五、生猪运输
3.生猪生产运营企业与屠宰加工企业应共同监督生猪的运输情况,确保生猪的安全到达并进行屠宰加工。
六、生猪检验
2.屠宰加工企业应根据生猪的健康状况和质量要求,对生猪的具体情况进行确认,并在确认无误后开始屠宰加工。
甲方(货主方):
乙方(屠宰厂、场、点):
1、甲方委托代宰的生猪进入乙方时,需佩戴有国家统一的生猪标识,随附有效的检疫合格证明。应作出未注水及注入其他物质、未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和健康的承诺。
3、甲方应按照约定标准和支付方式,向乙方支付代宰费用。
4、甲方应服从和配合乙方依法依规所建立的查证验物、静养、检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的实施。
6、甲方应在乙方法定允许的限定销售范围内销售其在乙方屠宰加工的生猪产品。
2、乙方负责依法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其派出人员申报产品检疫。
3、乙方负责开展对“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检测(快检)工作,并配合生猪屠宰主管部门及有关执法机构做好动物防疫、屠宰检疫和违禁药物的抽样监测等工作。
4、乙方应按照《生猪屠宰操作规程》(GB/T17236-2008)的要求为甲方代宰加工生猪,按《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实施生猪产品品质检验,经肉品品质检验检疫后,须向甲方肉品出具合法有效“两证两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验讫印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
白条肉代宰合作协议书
甲方:食品有限公司
乙方:身份证号:
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互惠互利,开发适合于菜场小刀手所需的白条肉市场,进行合作,现将有关合作事宜表述如下:
1、甲方提供屠宰厂给乙方进行经营活动,乙方必须合法经营。
2、乙方可以根据加工要求,进行整改,但必须征得甲方同意后,方能施工。
3、乙方在施工当中,如出现事故及工程款项事宜,由乙方自行承担。
4、甲方负责提供水通和电通,乙方使用按甲方各单位同样成本收取费用。
5、乙方加工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动检检测标准。
7、乙方保证在与甲方合作期间,不做有损公司形象的事;有义务提升公司品牌。
10、乙方无条件及时加工甲方所需的产品,费用甲方向乙方支付元/头。
12、乙方向甲方缴纳合作保证金人民币万元。(甲方同意乙方现有投资作为保证金的形式抵押给甲方)。
13.乙方如征得甲方同意后每引进一位大的合作伙伴,甲方按每一头向合作伙伴征收每一头合作保底费元/头。其它费用由乙方及合作伙伴自行解决。乙方其它合作伙伴在从事设施投资时需报请甲方同意。在得到甲方同意许可的情况下方能进行工作。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根据《食品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
2022年生猪代宰加工协议书
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
乙方(受托方):__________
一、代宰加工内容
1.1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生猪。
1.2乙方负责对甲方提供的生猪进行屠宰、加工,并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分割、包装。
1.3乙方应保证加工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确保加工产品质量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二、生猪交付
2.1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交付生猪。交付地点为乙方屠宰加工厂。
2.2甲方交付生猪时,应提供生猪的检疫合格证明、耳标等合法证明文件。
2.3乙方收到甲方交付的生猪后,应及时进行屠宰加工。
三、加工费用及支付方式
3.1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完成生猪屠宰加工后,甲方应按照双方约定的价格支付加工费。
3.2加工费用的支付方式为:现金支付/转账支付/其他支付方式。
3.3甲方支付加工费用后,乙方应向甲方开具正规发票。
四、产品质量及售后服务
4.1乙方应保证加工的产品质量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如因乙方原因导致产品质量问题,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2甲方在收到乙方加工的产品后,如发现质量问题,有权要求乙方进行退换货处理。
五、保密条款
5.1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应对对方的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予以严格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5.2本协议终止后,甲乙双方仍应遵守本条款的约定,继续承担保密义务。
生猪代宰加工协议书JennywascompiledinJanuary2021
5、乙方有权并负责对甲方委托代宰的不合格生猪及其产品按规定实施无害化处理,处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6、乙方应提醒甲方:在乙方屠宰的生猪产品仅能在乙方法定允许的限定销售范围内销售。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以书面形式确定,其作为本协议之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2.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时效年(不超过三年),到期可续签。协议正式文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县级生猪屠宰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各执一份,具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