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司法厅、省公证协会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公证证明材料清单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42类172项公证事项的证明材料清单予以明确和优化,核减证明材料169项。
《通知》要求,全省公证机构要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严格落实公证事项证明材料清单制度,深化公证减证便民服务,结合业务实际,进一步精减公证证明材料。证明材料能够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方式获取的,不得再让当事人提供。需要在本清单之外补充证明材料的,公证机构应当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线索主动收集。
河南省公证事项证明材料清单
(2024年版)
一、委托
(一)(自然人申办)城市房屋所有权委托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受托人身份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
3.涉及不动产处分的,提供婚姻状况证明;
4.不动产权利证明。
(二)(法人、非法人组织申办)城市房屋所有权委托
3.不动产权利证明。
(三)农村房屋所有权委托
(四)(法人、非法人组织申办)建设用地使用权委托
3.建设用地权利证明。
(五)其他不动产物权委托
(六)(自然人申办)动产物权委托
3.涉及动产物权处分的,提供婚姻状况证明;
4.动产物权权利证明。
(七)(法人、非法人组织申办)动产物权委托
3.动产物权权利证明。
(八)(自然人申办)知识产权委托
3.涉及知识产权处分的,提供婚姻状况证明;
4.知识产权权利证明。
(九)(法人、非法人组织申办)知识产权委托
3.知识产权权利证明。
(十)债权委托
3.涉及债权处分的,提供婚姻状况证明;
4.债权权利证明。
(十一)股权委托
3.涉及股权处分的,提供婚姻状况证明;
4.股权权利证明。
(十二)虚拟财产委托
3.虚拟财产运营管理机构出具的财产权归属的证明。
(十三)其他无形财产委托
3.涉及财产处分的,提供婚姻状况证明;
4.财产权利证明。
(十四)未成年人监护委托
1.申请人、受托人、未成年人身份证明;
2.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
3.申请人与未成年人监护关系证明。
(十五)一般事务性委托
(十六)转委托
3.亲属关系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
4.财产权利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
5.有遗嘱的,需提供遗嘱。
1.申请人、未成年人身份证明;
2.申请人的监护权证明;
2.配偶身份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
3.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
2.遗体捐献志愿登记表。
3.申请人本人的肖像图样。
2.受让人身份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
3.商标权利证明。
三、(自然人申办)赠与
2.受赠人身份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
3.赠与人的婚姻状况证明;
4.涉及具体财产的,提供财产权利证明;
5.赠与人与受赠人系亲属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四、(自然人申办)受赠
2.涉及具体财产的,提供财产权利证明;
3.经公证的赠与书,或者其他含有赠与意思表示的文书;
4.赠与人与受赠人系亲属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五、遗嘱
(一)处分财产的遗嘱
2.受益人身份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
3.遗嘱涉及具体财产的,提供财产权利证明;
4.指定遗嘱执行人的,提供身份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
(二)处理事务的遗嘱
3.指定遗嘱执行人的,提供身份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
(三)遗嘱监护
1.申请人、被监护人身份证明;
2.申请人系被监护人父母的证明;
3.遗嘱指定的监护人的身份证明。
(四)遗嘱信托
2.受托人、遗嘱受益人身份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
3.信托财产权利证明。
(五)遗嘱的变更和撤回
六、保证
(一)保证书
2.保证涉及的债权债务关系证明;
3.保证人为自然人的提供婚姻状况证明。
(二)保函
3.保函。
七、公司章程
2.公司章程文本;
3.发起人协议或者股东名册;
4.享有表决权的参会人员名册及身份证明;
5.会议通知(或公告)及会议文件;
6.事前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供批文。
八、认领亲子
2.被认领人身份证明;
3.亲子鉴定报告;
4.被认领人已经被收养的,提供收养关系解除证明。
九、出生
2.出生证明或亲子鉴定报告等;
3.父母身份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
十、生存
1.申请人身份证明。
十一、死亡
2.死亡证明;
3.申请人与死者的关系证明。
十二、身份
(一)国籍
2.申请人户籍证明。
(二)法定监护
2.被监护人身份证明;
3.申请人与被监护人关系证明;
4.被监护人为成年人的,提供对被监护人民事行为能力确认的证明。
(三)指定监护
2.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的文书;
3.被监护人为成年人的,提供对被监护人民事行为能力确认的证明。
(四)意定监护
2.申请人与被监护人形成监护关系的证明;
3.对被监护人民事行为能力确认的证明。
(五)委托监护
2.监护委托书或委托协议。
(六)协议监护
2.协议签订人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证明;
3.监护协议。
(七)因死亡户籍注销
2.因死亡注销户籍的证明;
(八)因迁移户籍注销
2.因迁移注销户籍的证明。
(九)未做过户籍登记
2.查无户籍档案记载的证明;
3.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身份证明。
(十)遗产管理人
2.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3.申请人取得遗产管理人身份的材料。
十三、曾用名
2.公安机关出具的更名证明或者户籍证明。
十四、住所地(居住地)
2.申请人户籍证明;
3.户籍地与经常居所不一致的,如需证明住所地,提供一年以上的居住证明,如需证明居住地,提供居住证明。
十五、学历
2.学历证明。
十六、学位
2.学位证明。
十七、经历
2.经历证明及关联性材料。
十八、职务
(一)职务
2.职务证明及关联性材料。
(二)专业技术职务
2.专业技术职务证明。
十九、资格
(一)法人资格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二)非法人组织资格
2.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二十、无(有)犯罪记录
(一)无犯罪记录
2.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二)有犯罪记录
2.公安机关出具的有犯罪记录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刑事判决书。
二十一、婚姻状况
(一)未婚
(二)离婚未再婚
2.离婚证明。
(三)丧偶未再婚
2.结婚证明;
3.配偶的死亡证明。
(四)已婚(初婚)
3.要求证明婚姻关系终止的,提供死亡证明。
(五)已婚(再婚)
3.原婚姻关系终止证明。
二十二、收养关系
1.申请人、被收养人、送养人身份证明;
2.收养登记证。
二十三、(非继承)亲属关系
2.关系人身份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
3.亲属关系证明。
二十四、财产权
(一)不动产物权
2.不动产物权凭证。
(二)动产物权
2.动产物权凭证。
(三)债权
2.债权权利证明。
(四)股权
2.股权权利证明。
(五)知识产权
2.知识产权权利证书。
(六)存款
2.存款证明。
(七)其他财产权
2.财产权利证明。
二十五、收入状况
2.收入证明及关联性材料。
二十六、(自然人申办)纳税状况
2.纳税证明。
二十七、票据拒绝
2.被拒绝承兑(付款)的票据。
二十八、选票
2.选票。
二十九、指纹(印鉴)
(一)指纹
(二)签名式样
(三)印鉴式样
2.印章。
三十、不可抗力(意外事件)
2.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证明。
三十一、查无档案记载
2.查无档案记载证明。
三十二、证书(执照)
2.申请公证的证书(执照、其他证明)。
三十三、文本相符
2.申请公证的文本原本。
三十四、文书上的签名(印鉴)
2.文书原件。
三十五、保全证据
(一)保全证人证言或申请人陈述
2.申请人与保全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
(二)保全物证
2.申请人与保全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
(三)保全书证
(四)保全视听资料、软件
(五)保全送达行为
(六)保全购物过程
(七)保全单方收回出租房屋或其他物业
3.申请人履行催告义务的证明。
(八)保全法院腾房行为
2.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3.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复印件、公告等证明材料。
(九)其他保全行为
(十)保全现状
(十一)保全网页
(十二)保全电子邮件
(十四)保全手机APP类电子证据
2.申请人与保全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为设备所有人或使用人的材料。
(十五)保全服务器数据
(十六)保全其他证据
三十六、现场监督
(一)拍卖
2.申请人资质证明;
3.竞买人资格证明;
4.拍卖师资格证明;
5.拍卖标的物权利证明及委托拍卖合同;
6.拍卖须知及拍卖规则;
7.需审批或者公告的,提供批文或者公告;
8.需要对结果一并监督的,提供结果确认文件。
(二)招标、投标
2.根据相应阶段提供招标文件、评标报告(含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信息)、中标通知书及中标人身份证明;
3.需审批或者公告的,提供批文或者公告。
(三)开奖(评奖)
2.开奖(评奖)的活动规则、公告、通知;
3.奖池的原始数据;
5.需要对结果一并监督的,提供结果确认文件。
(四)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
2.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4.会议通知及送达凭证;
5.股东会决议。
(五)商品房(经适房、公租房、廉租房等)摇号
2.摇号的规则、公告、通知;
3.摇号的原始数据;
4.购房者名册;
5.商品房(经适房、两限房)的销售许可证、预售许可证;
6.需要对结果一并监督的,提供结果确认文件。
(六)升学派位(摇号)
2.派位(摇号)的规则、公告、通知;
3.派位(摇号)的原始数据;
4.生源名册;
5.主管部门的批准或者许可文件;
(七)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拍挂
2.土地使用权的权利证明;
3.土地招拍挂活动的公告;
4.土地出让活动须知;
5.竞买人身份证明及资格证明;
(八)股份公司创立大会
2.公司创立大会参加人的资格证明;
3.创立公司的有关文件、依据,包括发起人协议、章程草案、资产评估报告、发起人和认股人的验资报告、创立大会议程及表决办法等;
4.创立大会会议通知(公告);
(九)其他会议监督
2.会议参加人的资格证明;
3.会议的有关文件、依据,包括协议、会议议程等;
4.会议通知(公告);
5.需要审批的提供批准文件。
(十)其他摇号、抽签活动
2.申请人的资格证明;
3.活动规则;
4.符合条件的并经公示的参加摇号、抽签的名单。
三十七、合同(协议)
(一)婚前财产约定协议
2.协议涉及具体财产的,提供财产权利证明。
(二)夫妻财产约定协议
2.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
3.协议涉及具体财产的,提供财产权利证明。
(三)离婚协议
2.婚姻状况证明;
3.财产权利证明;
4.涉及子女抚养的,提供子女的身份证明、出生证明。
(四)离婚后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协议
4.涉及子女抚养的,提供子女的身份证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证明。
(五)同居关系析产及子女抚养协议
(六)收养协议
2.被收养人身份证明;
3.收养人婚姻状况证明;
4.送养人、收养人、被收养人符合收养条件的证明。
(七)解除收养协议
2.收养关系证明;
3.被收养人未成年的,提供身份证明。
(八)抚养协议
3.被抚养人身份证明;
4.申请人之间以及与被抚养人关系证明。
(九)变更抚养权协议
2.被抚养人身份证明;
3.原抚养权证明。
(十)扶养协议
1.申请人、被扶养人身份证明;
2.扶养人的婚姻状况证明;
3.扶养人和被扶养人关系证明。
(十一)赡养协议
1.申请人、被赡养人身份证明;
2.赡养人的婚姻状况证明;
3.赡养人与被赡养人关系证明。
(十二)寄养协议
1.申请人、被寄养人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与被寄养人的关系证明;
3.抚养人的婚姻状况证明。
(十三)遗产分割协议
2.全部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存在继承关系的证明;
3.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4.遗产权利证明。
(十四)析产协议
3.财产权利证明。
(十五)(自然人申办)遗赠扶养协议
3.协议涉及具体的财产的,提供财产权利证明。
(十六)监护协议
3.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关系证明;
4.监护资格证明;
5.对被监护人民事行为能力确认的证明。
(十七)意定监护协议
2.监护协议涉及的财产权利证明。
(十八)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2.转让方为自然人的,提供婚姻状况证明;
3.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属证明。
(十九)房屋买卖合同
2.卖方为自然人的,提供婚姻状况证明;
(二十)其他财产关系合同
3.合同涉及的财产权利证明。
(二十一)知识产权使用许可(转让)合同
2.知识产权权利证明;
3.许可(转让)方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提供章程(协议),涉及法律法规及章程(协议)规定需经权力机构决议或者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供决议或者批文。
(二十二)商业秘密合同
2.能证明保密人具有保密义务的基础法律关系形成的法律文书;
3.商业秘密合同文本。
(二十三)技术开发合同
3.技术开发合同文本。
(二十四)技术转让合同
3.技术转让合同文本。
(二十五)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
2.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一方当事人的资质证明;
3.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文本。
(二十六)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协议
2.指导老师执业证、职称证或从业年限证明;
3.继承人的资格证或经验证明;
4.协议文本。
(二十七)劳动合同
2.合同涉及的资质证书、职务证明、经历证明等;
3.劳动合同。
(二十八)工伤赔偿(补偿)协议
2.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劳动者患职业病的鉴定书或者用人单位认可劳动者遭受工伤的证明材料;
4.造成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及死亡鉴定结论,赔偿权利人提供其与死者存在亲属关系、生前抚养关系的证明。
(二十九)损害赔偿(补偿)协议
2.损害事实发生的证明材料,造成损害结果及赔偿金额的证明材料;
3.造成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及死亡鉴定结论,赔偿权利人提供其与死者存在亲属关系、生前抚养关系的证明。
(三十)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合同
3.被征收房屋的权属证明;
4.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合同。
(三十一)资助出国留学协议
2.收入证明或存款证明;
3.资助出国留学协议。
(三十二)其他合同协议
(三十三)赠与合同
2.赠与人为自然人的,提供婚姻状况证明;
3.涉及具体财产的,提供财产权利证明;
4.赠与人与受赠人系亲属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三十四)房屋租赁合同
2.不动产权利证明等有权出租房屋的证明;
3.存在共有人的,房屋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文件。
(三十五)股权转让协议
2.目标公司身份证明;
3.股权证明;
4.公司章程。
(三十六)移民安置协议
2.移民安置规划和依据文件;
3.移民安置协议。
(三十七)污染防治协议
2.污染防治协议。
三十八、继承(受遗赠)
(一)法定继承
1.申请人及所有法定继承人身份证明;
3.与被继承人有继承关系的亲属关系证明;
(二)小额继承
3.载明被继承人全部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4.被继承人名下金额小于五万的存款、养老金、公积金、基金、证券账户资产、职业年金等财产权利证明。
(三)遗嘱继承
3.有效遗嘱或遗嘱公证书;
(四)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和承继
4.虚拟财产权利证明。
(五)受遗赠
3.有效的遗嘱或遗嘱公证书或遗赠扶养协议;
三十九、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
(一)金融贷款合同
2.债权人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3.涉及财产的,提供财产权利证明;
4.债务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提供婚姻状况证明;
5.债务人、担保人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提供章程(协议),涉及法律法规及章程(协议)规定需经权力机构决议或者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供决议或者批文。
(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2.租赁合同所涉及的财产权利证明。
(三)融资租赁合同
2.融资租赁业务许可证;
3.融资租赁的基础合同;
4.财产权利证明;
5.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婚姻状况证明;
6.承租人、担保人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提供章程(协议),涉及法律法规及章程(协议)规定需经权力机构决议或者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供决议或者批文。
(四)抵押贷款合同
1.申请人身份证明,若申请人为金融机构,提供金融许可证等;
2.抵押人是自然人的,提供婚姻状况证明,如果抵押人是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提供章程(协议),涉及法律法规及章程(协议)规定需经权力机构决议或者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供决议或者批文;
3.抵押贷款合同所涉及的财产权利证明。
(五)担保合同
2.担保人是自然人的,提供婚姻状况证明,如果担保人是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提供章程(协议),涉及法律法规及章程(协议)规定需经权力机构决议或者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供决议或者批文;
3.担保人担保能力证明;
4.担保主合同。
(六)还款(物)协议、还款承诺
2.还款(物)协议、还款承诺所涉及的财产权利证明以及原借款(物)合同。
(七)债务重组合同
2.债务重组合同涉及的财产权利证明以及重组前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材料。
(八)符合规定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2.合同涉及的财产权利证明等;
(九)执行证书
2.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3.债权人已履行债权文书约定义务的证明;
4.债务人违约证明;
5.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申请书。
四十、提存
(一)清偿性提存
2.清偿依据;
3.债务人(担保人)向债权人积极履行债务的证明;
4.提存受领人身份信息材料、通讯方式;
5.提存标的物清单,应注明:标的物名称、数量、价值等要素。
(二)担保性提存
2.提存事项的基础法律关系材料;
3.提存受领人身份信息材料、通讯方式;
4.提供标的物清单,应注明:标的物名称、数量、价值等要素。
(三)资金监管
2.载有提存条款的合同或协议,或另行签订的提存协议;
3.提存受领人的身份信息材料、通讯方式。
(四)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
2.申请人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证明;
3.检察机关出具的赔偿保证金缴存告知书。
四十一、公证保管
(一)遗嘱保管
2.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公证遗嘱原件;
3.遗嘱所涉及的财产权利证明。
(二)文书保管
2.申请保管的文书;
(三)作品保管
2.申请保管的作品;
(四)遗产保管
2.遗产所有人死亡证明及遗产权利证明;
3.申请保管的遗产。
(五)电子数据保管
2.与保管的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十二、出具法律意见书
2.有关事项的关联性材料。
清单所涉证明例举
本清单所涉证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例举材料,由公证机构根据所办公证事项的实际情况选择适用:
一、身份证明
(一)自然人
1.境内自然人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居民居住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等;
3.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湾居民居住证等;
4.华侨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等;
5.外籍自然人提供所在国护照、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等。
(二)组织
1.境内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提供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资质证书等;
2.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3.章程(协议),涉及法律法规及章程(协议)规定需经权力机构决议或者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供决议或者批准证明材料。
(三)代理
1.监护人代为申办的,需要提供监护人身份证明和代理权证明;
二、财产(遗产)权利证明
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不动产查档资料、购房合同、契税发票、生效裁判文书、公证书、拆迁安置协议等;车辆登记证、存单(折)、存款证明、债权文书、股权证明、知识产权证书、有关协议等。
三、婚姻状况证明
结婚证、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婚姻档案、夫妻关系证明书、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等。
四、死亡证明
公安机关出具载明死亡日期的死亡户口注销证明、死亡证明,死亡医学证明,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民事判决书、死亡(继承)公证书、人事档案等。
五、亲属关系证明
生效裁判文书、公证书、户籍档案、人事档案、学籍档案、出生医学证明、亲子鉴定报告、婚姻状况证明、收养登记证,村(居)委会证明、单位人事部门证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