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犬在寄养期间死亡,主人起诉要求赔偿4万元。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对汪某要求张某对犬只死亡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此后,汪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赔偿其宠物犬死亡损失、寄养费用、狗粮费用、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万余元。张某辩称,基地不代养宠物犬,仅收养流浪犬,且不收取寄养费。汪某所付费用均用于购置“小白”的日用品、狗粮、加餐食物等。汪某所主张的损失4万余元并无依据。
法官说法:
饲养宠物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的常见现象,在宠物主人因自己无暇照顾而将宠物寄养他处时,一些矛盾纠纷也悄然发生。为避免矛盾的发生,发生宠物寄养事实时,宠物主人和宠物寄养受托人可签订书面寄养合同,明确宠物寄养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
本案中,在宠物犬死亡后,汪某无法接受这一事实,加之双方对寄养事项无明确约定,就宠物犬死亡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汪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赔偿损失。法院在全面考量案件事实的基础上,遵循公平、诚信的原则,最终作出了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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