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4月份,晓恩与被告无锡一家宠物店签订了一份“宠物买卖协议”,购买萌宠,不足两月龄的边牧幼犬一只,价格为1000元。购买当日晚上,晓恩便发现狗狗食欲不佳、有点拉稀等症状。作为“爱宠一族”,第二天,晓恩将边牧送至无锡一家宠物医院诊治,院方诊断为,发现感染犬细小、犬冠状病毒。晓恩随即向宠物店讨要说法。对方回复可将边牧带至店内治疗,如果治不好可以免费调换一只。但晓恩对店家缺乏信心,未将边牧带过去,5天后狗狗死亡。
“爱宠人士”怀疑自己买到生病的宠物
花了上千元购买的宠物犬不到一星期就死了,怀疑自己买到了“星期狗”。晓恩将宠物店告上了法庭,认为宠物店在出售该宠物犬时就知道其已经患病,是欺诈的行为,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宠物销售协议以及退还宠物价款、医药费支出和三倍赔偿共计5000余元。
宠物店则称,当时售卖的边牧很活泼,是客户挑选的,双方还签订了书面协议,协议约定如果在购买后24小时内检测出有犬瘟细小等问题可调换同等价位的犬,在饲养过程中出现重大疾病,其店里提供治疗。在检测出边牧有细小病毒后自行在宠物医院治疗,是客户放弃了售后服务进行调换,宠物店不同意退还价款,且不同意承担较高昂的医药费。后经法院审理查明,晓恩与宠物店签订有协议,其载明了上述内容,上述条款下方划有横线。
“只换不退”条款为何没被支持
宠物店在出售犬只时,已明确告知晓恩相应的售后服务方案,但晓恩自行送至宠物医院治疗。因此,基于公平原则,法院酌情确定宠物店赔偿医药费支出1000元。关于晓恩主张的赔偿三倍价款,缺乏事实依据。最后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宠物销售协议,宠物店向小李退还价款1000元、赔偿医药费1000元。
该案中,宠物店提供的格式合同中“只换不退”条款显然限制了原告要求其承担何种违约责任的选择权,属于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应为无效。(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