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们的生活中,宠物有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在很多人心中,他们是家庭成员,是生活伴侣,是需要认真伺候的主子……
购买宠物的途径有很多,很多人选择到正规宠物店购买。但,如果买到一只生病的宠物狗,商家还拒不处理,是不是很闹心!还能怎么办呢?最正确的方式,就是走司法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一起,由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关于原告王某与被告某宠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王某因为买到病狗,商家拒不处理,于是将某宠物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还购买病狗及狗粮等费用3700元,并承担病狗产生的医疗费用;交通费用总计4219.45元。
原本开开心心买了小狗回家,谁知道柴犬在第二日凌晨,出现吐白沫的症状。王某向工作人员反映情况,工作人员回复称狗只因刚到新家不适导致。
自4月12日早至4月14日,柴犬出现完全拒食、少量饮水、吐白沫、吐粘液的症状。4月14日晚7时,王某将柴犬带到附近宠物医院,确诊刚购买的柴犬感染了细小病毒,这是一种犬烈性传染病。
王某将这些情况和某宠物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接后,按照工作人员要求,于4月14日晚8时送狗只到指定宠物医院进行治疗。4月15日至5月3日,工作人员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提供狗只治疗视频以及狗只现状。
自己原本想买只宠物狗来陪伴,奈何遇到这样的糟心事,王某怀疑自己遇到专门利用宠物狗来诈骗的团伙了。
于是王某多次联系该公司,强烈要求退钱,均遭拒绝,仅同意更换犬只。但王某担心再次遭遇病狗,弄得自己身心俱疲,没有答应该公司的方案。谈崩之后,王某多次要求该公司退款,但一直遭到拒绝,最后直接拒绝与王某交流。
王某认为,该公司违反了双方的宠物购买协议,出售给原告的柴犬本身患有犬类严重疾病,还误导自己强制购买狗粮等宠物用品,给自己造成经济损失。因此,王某将某宠物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款并赔偿损失。
对于王某的控诉,被告某宠物有限公司没有到庭答辩,亦未提交答辩状。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在被告处购买宠物狗,被告作为出售宠物的一方,应举证证明其出售的宠物狗为合适的健康状态,但其既未到庭应诉,也未进行相应的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原告于2021年4月14日将宠物狗留置于被告处,此后没有领回宠物狗,即视为退回合同标的,解除双方买卖合同关系。因宠物狗存在健康问题,被告向原告交付的合同标的质量不符合约定,故原告解除合同,要求被告返还购买宠物狗的费用3300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因购买宠物狗而在被告处购买了狗粮、狗笼等支出400元,并将宠物狗送往宠物医院检查支出390元,均属于因被告交付不符合约定的合同标的给原告造成的直接损失,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该款项,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于2021年4月11日前往被告处购买宠物狗支出的交通费46.02元,并非必要的交通方式,故其请求被告支付该费用,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某宠物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3300元予王某;
二、某宠物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873.43元予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