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0岁的陈某和前妻王某在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生殖中心通过试管婴儿手术方式,用双方的精子、卵子培育胚胎产下一子小轩。直到2020年,两人发现孩子与两人都无血缘关系。经过一审审理,法院排除了孩子生产过程中抱错的可能,判定医院在胚胎冻存方面存在编号重复、解冻记录不全、核对过程缺失等问题,存在医疗过错,医院负全部赔偿责任,赔偿64万元。
2月21号晚,“试管婴儿放错胚胎”事件双方已经达成初步和解,当事父母称会一如既往对待孩子。
王兴华律师进一步提到:而且,我国学界一般认定“分娩者为母”,虽然小轩跟陈某王某没有生物学意义上的血缘关系,但是是王某娩出的,而且考虑到双方已经形成的事实上的抚养,出于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等要素,一般双方会被认定存在法律意义上的父母子女关系,要履行相应的抚养赡养义务。
法律链接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三条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称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指运用医学技术和方法对配子、合子、胚胎进行人工操作,以达到受孕目的的技术,分为人工授精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及其各种衍生技术。
(卫科教发[2003]176号)
(三)保护后代的原则。
1、医务人员有义务告知受者通过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出生的后代与自然受孕分娩的后代享有同样的法律权利和义务,包括后代的继承权、受教育权、赡养父母的义务、父母离异时对孩子监护权的裁定等;
2、医务人员有义务告知接受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治疗的夫妇,他们通过对该技术出生的孩子(包括对有出生缺陷的孩子)负有伦理、道德和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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