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王某、张某来我处咨询,称他们于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以按揭方式购买了位于兰州某小区的房产,并签订了购房合同和按揭贷款合同,双方于2023年登记离婚,离婚时双方遗漏了上述房产的归属以及债务的约定,后张某再次购房时,无法按第一套住房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为此王某、张某向公证处申请办理离婚补充财产协议。
办理离婚后财产补充协议公证需要的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薄
2、离婚证、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
3、离婚时所涉及到的财产所有权证件和债权债务情况的证明
4、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规定,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这样的协议书可以办理公证。公证处在办理协议书公证时,严格审查协议内容以及双方当事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协议生效要件,确保协议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生效原则及其例外】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