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客户被起诉了,案由是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情很简单,原告指控客户的两款产品包装图案与原告的两件美术作品相似。当事人表示很冤枉,称一款包装是自己设计,一款是付费找设计师设计,从未抄袭他人作品。
反证
按照著作权案件的抗辩思路,首先要质疑权属,原告的权属证据仅有两张著作权证书。
我们坚信,以上证据足以证明“权属不明”了,如果原告不补强证据,其败诉的概率是很大的,当然,其很有可能补强证据,为了应对证据突袭,对其他抗辩思路也进行了充分准备,比如不构成实质性相似,实际上权利作品和被控作品相似部分大多属于公有领域,属于思想,但此部分较为枯燥,也无法展示图片,所以就不再赘述。
庭审
第二次开庭,原告仍然没有补强权属证据链条,准备的还是不充分,但是庭审勉强推进下去了。
担心
开完庭后我就知道这个案子大概率会赢了,最大的担心就是原告撤回起诉,但是庭审后好久原告都未撤回起诉,看来原告认为案件走向还是有利于他们的,应该是不会撤了。
不久,收到了法院邮寄的准予撤诉裁定书,原告还是撤诉了。
案件算是代理成功了,可是我们客户要的说法院是不会说了。这就引申出了另一个问题,已经开庭原告申请撤诉需要被告同意吗?诉讼法没有规定,实践中也不需要被告同意,但是原告撤回起诉后还是可以重新起诉的,被告是否可以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因为原告认为被告不侵权呢?那么在撤回起诉与重新起诉这个期间的使用行为怎么定性呢?如果重新起诉最终被判侵权,赔偿额的计算是否要考虑这个期间呢?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