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嵊州市民小晴(化名)因有事外出,把一只白色家猫寄养在章女士家,寄养期间,白猫从章女士家坠楼而亡。心痛之余,小晴要求对方赔偿一万元,章女士认为白猫不值这个价,最多赔偿小晴一只小猫。两人争执无果后到嵊州市社会治理中心要求调解。
嵊州市社会治理中心“九斤姑娘调解室”的调解员钱爱武受理此事。经了解,小晴3年前患了抑郁症,为调节心情,从朋友那里领养了一只白色母猫“元宝”,“元宝”性格温顺,给小晴的生活增添了许多乐趣。有了“元宝”的陪伴,小晴的抑郁症状也明显减轻。
10月13日,小晴因有事外出,把“元宝”寄养在章女士家,口头约定寄养费为30元一天,小晴预付了寄养费300元。章女士家养了一只黑猫,“元宝”的到来让黑猫高度警惕,两只猫见面就厮打起来,章女士见状,便把“元宝”关在走廊,谁料第二天“元宝”从13楼坠下死亡。
小晴说,家猫虽然价格不值一万元,但自己3年来饲养“元宝”,给“元宝”绝育、驱虫、洗澡、看病等费用也花了五六千元,更主要的是“元宝”的存在减轻了她的症状,因而连带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一万元不为过。
章女士则认为自己是防猫打斗才把“元宝”关到走廊,纯粹是出于好心。意外已经发生,赔偿一只小猫给小晴也是尽到了责任。钱爱武听了双方的讲述后认为,小晴把猫送到章女士家寄养,口头约定了寄养费,又预付了300元,即表明双方已就履行有偿委托合同达成合意。但章女士在看养过程中未尽到注意和关照义务,如关好走廊门窗、把猫放进笼子里妥善看管等,对于“元宝”死亡的后果存在过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小晴饲养“元宝”多年,“元宝”骤然死亡给其造成精神损害有事实依据,酌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也合乎情理。最后在钱爱武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章女士一次性支付给小晴猫的价款、饲养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2500元了结。
法律解释:口头合同作数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调解员提醒,口头合同虽然也是合同的一种方式,但最好签订书面合同,有利于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减少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