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有两种方式:
(一)、卫生行政部门移交鉴定
这种启动方式适用于两种情况:医疗机构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患双方一方当事人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事故争议。
1、医疗机构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后的移交鉴定
(1)移交鉴定的前提不能仅仅理解成专指发生了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实施了严重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行为。同时还应当伴随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4条第2款规定的其中任何一项人身损害事实,二者缺一不可。
(3)只有在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再行移交,如果认为不需要鉴定,则不移交。
2、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移交鉴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卫生行政部门不再承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二)、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
这种启动方式是指医患双方当事人虽然对发生的医疗损害事实及其形成原因、损害程序、医疗过失行为在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序等未能达成共识,但是双方同意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基础上协商解决上述争议的情况。这种启动方式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由医患双方共同提出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申请;
(2)、医患双方按照鉴定机构的要求提供鉴定所需要的病案资料、实物等;
二、宠物医疗事故如何鉴定
目前还没有专门对宠物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部门机构。
一般当宠物因病发生医疗纠纷时,宠物主人与医院多是以协商的方式进行解决,双方实在不能达成一致时则只能通过法院起诉的途径进行解决,届时再由法院专指定专业人员和其他宠物医院来做鉴定。
目前我国有关宠物保护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关于宠物医疗事故鉴定方面明确的规定。
虽然宠物与一般的动物有所不同,与宠物主人有着特殊的关系,但其没有和自然人一样等同的人身权,因此在宠物的权利等方面出现纠纷时,一般比较难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