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8-06名称:关于印发《苏州高新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号:苏虎府规字〔2015〕9号主题词:通知时效:有效关于印发《苏州高新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虎府规字〔2015〕9号
各室、局,浒墅关经济技术开发区、苏州科技城管委会,综保区管理办公室,苏州西部生态城管委会,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经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将《苏州高新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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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政府
??????????????????????????2015年8月6日
苏州高新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实施办法
根据《苏州市深化社会事业重点领域改革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年)》(苏委发〔2014〕39号)、苏州市《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14〕108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13〕196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居家养老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政府指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家庭负责”为指导思想,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和社会需求相适应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全面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努力促进老年产业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二、服务对象
苏州高新区户籍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根据实际情况分政府援助对象、政府补助对象和自助对象三类。
(一)政府援助对象
1.日常生活需要介助或介护的城乡五保供养对象及低保和低保边缘孤寡老人;
2.日常生活需要介助或介护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重点优抚对象、归国华侨的老年人;
3.日常生活需要介助或介护的“二无”(无子女、无劳动能力)、无子女照顾、子女残疾以及独生子女家庭对象中的困难老人。
(二)政府补助对象
84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和70周岁及以上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
(三)自助对象
有经济条件的需要居家养老服务的老年人。
(注:介助——即半护理,老年人日常生活行为需依赖扶手、轮椅或升降等设施帮助;介护——即全护理,老年人日常生活行为需依赖他人护理;困难老人——年老体弱、生活自理有困难、经济收入在二倍低保标准内的老年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独生子女死亡或三级及以上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父母)
三、服务内容
根据老年人的实际需求,主要分为两大类:
(一)居家养老上门服务
依托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或个人,为居家老人提供照料服务、商务服务、健康服务、精神慰藉、司法援助等服务。
(二)日间照料服务
利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的场地设施,提供照料服务、护理与康复服务、文体服务、老年教育等服务。
四、服务组织
居家养老服务组织主要分为管理类服务组织、运行类服务组织两大类:
(一)管理类服务组织
区居家养老指导中心:建立全区老年人信息库,对申请政府援助、补助服务的对象进行资格审核及服务监督,对全区居家养老工作和运行类居家养老服务组织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做好政府委托的养老服务事项。
镇(街道)居家养老管理中心:建立辖区老年人档案,负责辖区内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日常管理、服务网点规划建设、服务对象评估和审核、专项资金调配发放和审核结算、服务质量监督等。
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采集辖区老年人信息,建立辖区老年人档案,负责受理辖区居家养老服务申请,向镇(街道)居家养老管理中心上报服务申请材料,承担政府委托的居家养老服务事项。
(二)运行类服务组织
虚拟养老院:是指在区级建立的,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以会员制老年人为基本组织形式,采取民办非营利性企业登记方式,依靠专业服务人员,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日常照料、商务服务、健康管理、精神慰藉等养老服务的组织。
日间照料中心:是指一般由镇(街道)建设,社会力量运行的,为需要社区照顾的老年人提供膳食供应、日常照料、保健康复、文体娱乐等日间托养服务的组织。
城市“小型托老所”:是指床位数在50张以下,为生活上需要介助、介护的老年人提供膳食供应、短期寄养、娱乐活动等养老服务的组织。
农村“老年关爱之家”:是指床位数在50张以下,能为农村高龄、独居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膳食供应、娱乐活动等养老服务的组织。
助餐点:是指能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的场所。按其服务能力大小分为三类:综合型助餐服务示范点、综合型助餐服务点和助餐服务点。
志愿养老服务组织:是指社会组织利用社会富余人力资源,在政府指导支持下,按照运行管理市场化、服务价值公益化,为有公益需求老年人提供志愿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以镇(街道)为属地单位,由民办非营利性单位主办。
老年学校:主要是指区和镇(街道)主办的老年大学,村(社区)主办的老年学校(办学点),以及社会力量办的老年大学(学校),以满足老年人“老有所学”需求的场所。
老年活动中心:主要是指由区、镇(街道)、村(社区)主办的老年活动中心、老干部活动中心、老年文化活动室等,以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的精神文化需要为目标,为居民特别是老年人集中活动提供的场所。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是指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能为辖区内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为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团队服务、家庭病床服务等,并免费为老年人提供老年保健、慢性病健康管理、健康教育等多种医疗卫生服务。
其它居家养老服务组织:主要是指各地政府或利用社会组织为社区老年人提供生活或精神方面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
五、建设标准、扶持优惠政策
(一)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应纳入城乡社区配套用房建设范围,新建住宅小区按每百户20-30平方米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已经建成的住宅区域在2015年之前要按照每百户15-20平方米的标准调剂解决【苏州市《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14〕108号)】。
(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管理类服务组织、运行类服务组织)建设目标、活动场所、服务队伍建设及建设扶持、减免优惠政策见苏州市《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文件规定(苏府办〔2013〕196号)。
六、居家养老服务收费及补贴标准、申请流程
(一)收费标准
居家养老服务收费标准不得高于一般市场价格。
(二)养老援助补助标准
养老服务援助补助目的是为老年人解决居家生活照料困难,提高生活质量。对政府援助对象每户每月提供720元(36小时)的服务,其中介护对象每户每月提供960元(48小时)的服务;政府补助对象每户每月提供60元(3小时)的服务。养老援助、补助的服务价格随着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增长幅度实行自然增长机制。
(三)养老援助补助申请流程
1、符合政府援助补助条件的、有养老服务需求的对象可向所在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提出申请,填写“养老服务援助、补助申请表”(见附件3),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进行初审并公示一周,对群众无异议的报镇(街道)居家养老管理中心、镇(街道)复审,最后报区居家养老指导中心、民政部门审核审批。
七、经费保障
(一)管理类养老服务组织
1、区级管理类养老服务组织建设经费、运营经费(含工作经费、信息化平台管理经费、精神关爱等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经费、养老护理员培训经费等)由区级财政承担;
2、镇(街道)、村(社区)管理类养老服务组织建设经费、运营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
3、通过省级示范性居家养老管理中心、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验收,在省“以奖代补”基础上,区级给予同等建设补贴。
(二)运营类养老服务组织
1、区级虚拟养老院。区对运作机制完善、实现有效持续运行的“虚拟养老院”给予40万元的建设补贴。鼓励政府养老援助补助对象加入“虚拟养老院”享受服务。“虚拟养老院”每年(连续服务6个月以上)固定服务1户老年人家庭,给予200元/年的运营补贴。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经费由区财政承担。
2、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新建、改(扩)建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休息床位达到20张以上,具有配(就)餐室、阅览室、文体活动室、健身康复室、医疗保健室及其他附属设施的,按建筑面积在200、400、600平方米及以上,一次性给予20、40、60万元的建设补贴。对服务功能、服务项目达到要求,建设面积尚未达标的,酌情给予建设补贴。对取得ISO质量体系认证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补贴,并根据日间照料中心的规模大小、服务质量、服务人数,经考核验收后每年给予2~10万元不等的运营补贴。服务老年人数达到20人以上的,补贴2万元/年;服务人数每增加10人,增加1万元。服务老年人数不足20人的酌情给予运营补贴。单独新(改)建的日间照料中心建设补贴经费区镇各半,依托社区服务中心建设的日间照料中心,区级财政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建设补贴。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运营补贴经费由各镇(街道)承担。
3、城市小型托老所(农村“老年关爱之家”)。凡新建具有介助、介护性质的符合规定要求的城市小型托老所(农村“老年关爱之家”),每张床位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对利用闲置房屋改(扩)建新增生活能自理、介助和介护床位按每张2500元、4000元、5000元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以上建设补贴分两年各按50%的比例拨付,从其开办运营当年给付。同时,分别给予介助、介护床位每张120元/月、200元/月的运营补助。建设补贴经费区镇各半,运营补贴经费由入住老人户籍所在地政府承担。
(三)养老服务队伍扶持政策
1、免费培训:养老服务人员实行免费培训,由市、区职能部门组织实施。
2、持证奖励:参加培训取得五级、四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并经职业鉴定中心认可的在职为老服务人员,给予每人200、500、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奖励经费由市福彩公益金列支,镇(街道)初审、区社会事业局(民政局)审核并组织申报。
3、特岗补贴:凡持有《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的服务人员,在同一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工作一年以上,每月给予100元特岗补贴;工作年限每增加一年,月特岗补贴增加100元,工作年限在10年以内,最高补贴不超过500元;11年以上,月补贴800元。凭用人单位与从事养老服务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证明补贴。特岗补贴由同级财政承担。
(四)建设与运营补贴、特岗补贴的兑现
各类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在每年1-2月份申请上年度的建设、运营、特岗补贴,经各级初审、复核、复审,并由区、镇(街道)民政、财政部门审核后,于3月底前拨付到位。
所在地民政部门每年3月底前协同财政、卫生、物价、人社、消防等部门完成对所在地养老服务组织的综合考评,并及时公布考评结果,考评办法另行制定。考评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档,考评优秀的全额发放运营补贴,考评良好的发放80%,考评合格的发放70%,考评不合格的不予发放。
八、附则
(二)本办法出台后,以上援助、补助对象,各类建设、补贴、补助标准根据国家、省市政策变化同步调整,不再另行发文,经费承担渠道不变。
(三)各镇、街道、浒墅关经济技术开发区全面完成当年下达的居家养老服务目标任务。